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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探究与应用

    时间:2020-10-11 09:55:2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魏巍

    摘 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原有政策作了修订,使得更大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活动得以受益,对促进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未关注或未能很好运用该政策.导致企业无法享受这一政策优惠,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因此,本文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适用范围、研发费用具体核算范围和账务处理等方面梳理相关规定要求,以期为高新技术企业运用该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及政府支持方向

    1.1厘清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都应满足相关的认定条件,要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但其认定口径还是与119号文中相关要求略有差异。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政策适用于居民企业,且该居民企业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满足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条件。因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在适用范围上涉及以下方面。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攤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中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中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厘清加计扣除新政应用中研发费用具体核算范围要求。为了准确运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做到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内容规范和管理清晰,这样才能够在享受政策的同时降低税收风险,清晰掌握政策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分清不同研发形式下加计扣除的特殊要求。通常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可以采取自主、委托、集中、合作研发方式。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1.4正确理解研发费用账务处理要求。根据119号文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是应能够对研发费用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并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二是企业可以对研发费用开设辅助账,即按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涉及项目开设辅助账,以此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这一规定虽然改变了原来要求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的说法,但是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要求并没有降低,反而是更加规范了,企业在设置账户时既要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也应满足税务部门稽查的要求。与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非研发活动的经营费用,如果无法划分清楚,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愿景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推动创新,从政府层面来说,主要是通过简政放权,给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留出空间。为了顺应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并据此出台了财税(2015]11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将使更多企业得以纳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特征就是创新,是以不断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而创新就需要不断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因此能否合理有效运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着重大影响。在实务操作中,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认识和核算都存在一些误区,缺乏对国家最新政策的关注,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财务风险和资源浪费。

    结语:

    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除了增强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实力外,也要善于充分合理运用国家提供的各种优惠平台和政策,这也是高新技术企业软实力的一种体现。随着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研发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管理也应当更加细致,从而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在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统计局等.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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