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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获刑

    时间:2020-11-04 10:00:1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徐杰瑛

    选题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石淼

    2019年10月16日,民警在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林贤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向卡口驶来的电动三轮车车主身上有酒气,且该车并未悬挂车牌,民警随即将车主李某拦停。经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交代,案发当天中午,李某喝了半斤多白酒后像往常一样去田间劳作。至14时许,李某发现种植所需的肥料所剩不多,便驾驶着电动三轮车从暂住地出发前往仓库,行驶约一公里距离后被民警查获。“我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也有听过电动三轮车也属于醉驾的处罚范围内,但是我想这不是汽车,没那么显眼,也许能躲过交警的查处。看来侥幸心理要不得啊!”李某追悔莫及地表示,早知如此,当初也不会酒后开车。

    日前,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指控,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主讲检察官石淼点评

    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也可能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查获,该电动三轮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且无论是在整车尺寸、重量、功率等方面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因此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范畴。根据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无号牌的电驱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检察官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管是轿车、摩托车还是电动三轮车,饮酒后驾驶均有可能触犯法律,请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饮酒莫开车。

    (石淼,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從检五年,先后在公诉科、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协助检察官办理各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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