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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时间:2020-11-09 04:00: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文志广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层出不穷,然而我国与之相关的会计准则仍较为滞后。在会计实务中,如何确认和计量各类互联网交易形式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如何结合这些交易形式的经济实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文章依据已有会计准则规定,在分析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其经济实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17. 001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17- 0004- 04

    1      提出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经逐渐进入了新信息科技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使得居民之间的支付更为畅通与便捷,而且拓宽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途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直接实现了企业多角度、多层次向市场化发展的目标,使得会计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同时也给传統的会计行业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显然,现阶段传统的会计行业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会计工作必须要与客观环境相适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点,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转变。例如,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尚未对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层面,各互联网金融平台及相关业务主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当何时确认难以界定,而且新型的交易形式的出现难以判断其经济实质,从而导致相关业务主体的会计处理纷繁多样。因此,研究如何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形式的经济实质,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依据已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分析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的基础上,以案例形式对互联网金融各平台及相关业务主体的会计业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2      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包括从互联网平台中发出支付指令、等待审核、完成支付、业务查询等健全的一条龙服务体系。自2018年6月30日起,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可以与各家银行直接对接进行线上支付业务,各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到来自客户的付款请求后要一律通过网联这个媒介与各家银行间接进行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各相关业务主体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依托已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客户的款项时应记入“银行存款”科目,购买方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支付宝存款”明细科目来核算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基础的有关结算业务。

    下面以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例,分析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下相关业务主体的会计处理。

    [例1]2019年4月2日,某健身中心(以下简称M公司)在淘宝某运动牌旗舰店(以下简称S公司)购买跑步机两台,该跑步机的单价为1 700元,两台跑步机的销售价格为3 842元(含增值税)。M公司和S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两台跑步机的合计成本为2 000元。两家公司都在“支付宝”开设账户,M公司使用其支付宝余额付款。

    案例分析: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基本都属于先付款,后收货的形式。根据2017年颁布的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若购货方下单成功,应先以“合同资产”科目进行核算;而根据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要求,此时销货方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并且也不能结转销售成本,只能先以“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待购货方确定收货时,再进行确认销售收入处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在处理该笔业务时要清晰地显示其账项的流入与待归属情况。

    (1)当M公司提交订单并成功付款,支付宝收到通知,S公司同时开始发货时,相关业务主体应分别进行各自的会计处理。

    M公司的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合同资产3 842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3 842

    S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跑步机A类2 000

    贷:库存商品——跑步机A类2 000

    而“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清楚地显示其账项的流入与待归属情况,应同时进行以下两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网联3 842

    贷:合同负债——M公司3 842

    借:合同负债——M公司3 842

    贷:应付账款——S公司3 842

    (2)如果购货方M公司收到产品后,确认所购产品在质量、品类等方面均符合预期,销售方S公司则应确认销售收入。相关业务主体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

    M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跑步机3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2

    贷:合同资产3 842

    S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3 842

    贷:主营业务收入3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2

    借:主营业务成本2 000

    贷:发出成本2 000

    “支付宝”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S公司3 842

    贷:银行存款——网联3 842

    (3)若M公司收到商品后,因为看错商品规格,导致所选商品与预期商品型号不一样,比如原本想选择B类跑步机,却错选成A类跑步机。经过与卖方S公司协商,决定选择进行换货处理。由于A、B两类跑步机价格相等,因此,M公司不确认收货即可,无需进行会计处理;“支付宝”也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S公司做如下的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库存商品——跑步机A类2 000

    贷:发出商品——跑步机A类2 000

    借:发出商品——跑步机B类2 000

    贷:库存商品——跑步机B类2 000

    (4)若M公司收到产品以后,对该产品质量不满意,经与销售方S公司协调后无果,决定退货退款。此时销货方S公司收到M公司退回的产品,确认无毁损及其他不可退货的理由;这时“支付宝”应先行核销对S公司的应付账款,然后退还对M公司的预收款。相关业务主体应分别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

    M公司应冲销当初的预付款: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3 842

    贷:合同负债3 842

    S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跑步机A类2 000

    贷:发出商品——跑步机A类2 000

    “支付宝”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S公司3 842

    贷:合同资产——M公司3 842

    借:预收账款——M公司3 842

    贷:银行存款——网联3 842

    (5)若M公司在刚收到货物时就已经在系统上确认了收货,但是使用几天之后发现所购产品存在很大质量问题,于是决定退货。此种情况下,M公司与S公司与日常企业一样,做相反分录冲销即可,M公司在未收到货款前确认为应收账款;待收到退还款后,确认为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则需要在S公司收到货物时,收取S公司的款项,同时退还给M公司。相关业务主体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

    M公司在收到退货之前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S公司3 842

    贷:固定资产——跑步机3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2

    M公司在收到退货之后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3 842

    贷:应收账款——S公司3 842

    S公司的会计处理:

    收到退货时:

    借:发出商品2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2 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3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2

    贷:应付账款——M公司3 842

    当S公司收到“支付宝”划转的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M公司3 842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3 842

    “支付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S公司3 842

    贷:应付账款——M公司3 842

    当收到S公司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网联3 842

    贷:应收账款——S公司3 842

    退回到M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M公司3 842

    贷:银行存款——网联3 842

    3      众筹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众筹融资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互联网传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互联网金融形式,该融资形式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中应用比较广泛。现行的众筹模式主要有三类,分别是公益类众筹、金融式众筹(即股权及债权式众筹)和回报式众筹(即产品服务类众筹)三种模式。

    3.1   公益类众筹的会计处理

    公益类众筹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无偿性,筹资者因为一个美好的社会愿望而通过发起者聚集起来。比如我们在朋友圈中总能看到的水滴筹项目,就是典型的公益类众筹,每个人以一点点微不足道的力量集结在一起,就能解决大问题。

    作为公益类众筹的发起人和众筹平台,其双方的会计处理应按如下思路进行:由于捐赠人在未来不需回报,受赠方无需偿还,所以对发起人来说,应将当期接受的现金及实物资产捐赠均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如若发起人是一个企业,在接受捐赠者无偿赠送的货币资金时,则应登记在“银行存款”科目借方和“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如果接收捐赠的是实物资产,借方记入所属资产类别即可;接受捐赠企业支付给众筹平台的手续费,应当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借方;而作为众筹平台方而言,因其承担的是中介服务类角色,所以其获得的中介服务费应当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2   金融式众筹的会计处理

    金融式众筹,主要分为债权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两种。

    (1)债权式众筹的会计处理

    债权式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预期年化收益)并收回本金。简言之,债权众筹是投钱得债权。在债权式众筹中主要涉及投资人、众筹平台以及资金需求者三个主体。一方面,资金需求者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布资金需求计划,并承诺给予优厚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在众筹平台上筹集资金的发起人并不是真正的资金需求者,而是作为一个中介将所筹集的资金转移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继而定期收取他们的本金和利息,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对于真正的债权人,若真正使用资金者不能定期偿还本金,则发起人需要对筹集的资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赔偿投资者的亏损。

    企业通过众筹平台筹集到的资金,应视其借款期限分别记入“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進行核算比较合理。

    [例2]某市一家小型物流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通过京东众筹平台发布了筹集资金的需求,约定给予投资者的年投资回报率为8%,借款期限为一年,此次筹资金额共计200 000元。依据规定,京东平台将收取该筹集资金的3%作为平台服务费。本例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资金需求者物流企业的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194 000

    财务费用6 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 000

    京东众筹平台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 66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9.62

    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 000

    贷:银行存款200 000

    (2)股权式眾筹的会计处理

    简单来说,股权式众筹就是凑钱做项目,最后大家分股份(等于当前市值),它能够在一个开放的、基于互联网的平台上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投资创业企业的过程中来。对于一些融资较难的小型企业来说,股权式众筹相较而言是企业最愿意选择的方式,但是对投资者来说,这类投资具有巨大的风险性,当然股权众筹收益也是较高的。在这种方式下,发起人可通过众筹平台发布公司融资需求,同时会将企业未来的愿景及公司发展计划、企业未来的红利分配计划等信息发布于平台,投资者在平台上自愿选择其所认定的投资项目。

    从会计处理来看,股权式众筹是资金需求方与投资者之间进行投资,当投资事项完成后,投资者事实上成为资金需求者(被投资方)的股东。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起人企业应当将吸收到的资本金记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若存在溢价,则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并将支付给众筹平台的手续费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如果投资者投入的不是货币性资金,则应将借方银行存款科目替换为相对应的固定资产或者原材料等资产类科目即可。具体来说,发起人企业应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在支付众筹平台手续费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到发起人获得收益发放股利时,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实际支付股利时,则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3   回报式众筹的会计处理

    回报式众筹就是说你出钱,我给你相应的回报,这种回报是直接的或及时的,比如在未来给予投资者的是商品或特定服务等非货币性资产。另外,回报式筹资有一定的期限性,如果发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约定数额的资金,则此次众筹宣告失败,吸收的投资者的资金要全数退回;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吸收的资金达到约定的数额或者超过该限额,则此次众筹成功。通过这种众筹方式筹集的资金,在扣除给众筹平台的中介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分两次拨付给发起人使用:第一次在众筹成功后即可将剩余金额的50%交付发起人使用。第二次只有在投资者享受到发起人所给予的商品及服务后方可获取资金使用权。此类回报式众筹由于涉及商品及服务,相较于前两种众筹模式,此种模式会计处理相对较繁琐。

    [例3]2018年12月31日,昌盛公司计划生产一种新型产品,但缺乏启动资金,因此昌盛公司在京东众筹平台上发布了筹资信息,并签订了合约。合约中约定筹资的最长期限是30天,最低筹款额为500 000元,众筹平台按照筹资总额0.8%收取手续费。按规定筹款额分两次汇入发起人账户:即在第一次筹资结束后,将所筹资金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金额的50%打到昌盛公司银行账户;剩余50%等到昌盛公司履行承诺回报后再予以支付。昌盛公司设定了2档支持条件:一是支持100元,名额2 000个,到期抽取500名支持者赠送昌盛公司产品一台(市场价值500元,成本300元);二是支持500元,名额600个,每人获得B产品一台(市场价值600元,成本400元)。由于昌盛的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客户口碑,2019年1月31日昌盛公司成功募集500 000元(其中,在第一档捐赠中获得200 000元;第二档融资中获得300 000元),最终此次众筹成功。已知,昌盛公司的A、B产品在昌盛集团均拥有足量库存。

    案例分析:对于筹资企业来说,筹集资金并且最终以所生产的产品作为对价支付,实质上属于会计上的视同销售业务。筹资成功后,昌盛公司收到了扣除给京东众筹平台手续费后的筹集资金的50%。对于第二档筹资中的支持者而言,每个人都可以获取一件B产品,他们可以在筹资结束后立即领取商品,这类似于会计实务中采用预付款项购买商品,因此昌盛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记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对于第一档支持者的资金,由于不符合应付给上游供应商的应付账款确认原则,因此应当将收到的第一档支持者的资金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双方应进行如下具体会计处理:

    (1)昌盛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①在筹资结束后,昌盛公司将收到的筹集款存入银行账户,金额为248 000元,即:(500 000-500 000×0.8%)×50%。

    借:银行存款248 000

    管理费用4 000

    其他应收款——京东众筹248 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 000

    预付账款300 000

    ②当昌盛公司依约履行承诺回报时的会计处理:

    分析:当昌盛公司依约履行第一档给投资者的回报时,应当将赠送给投资者的A产品作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同时计算增值税,增值税率按照13%计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京东众筹200 000

    销售费用8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000(50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 500(250 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000(300×5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150 000

    ③当昌盛公司履行给第二档投资者回报时,也应当将赠与支持者的B产品作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具体处理原则与上述第一档处理原则一致。

    借:预付账款300 000

    销售费用10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 000(60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6 800(360 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240 000(400×600)

    贷:库存商品——B产品240 000

    ④当昌盛公司全部履行完毕给予投资者的第一档与第二档回报时,京东众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剩余筹资额的50%发给昌盛公司,昌盛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48 000

    贷:其他应收款——京东众筹248 000

    (2)在本次回报式众筹业务中,有关京东众筹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投资人筹资款时:(单位: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5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众投资者500 000

    ②众筹成功,将第一笔资金打入昌盛公司账户时(假定京东众筹收取服务费按6%计算增值税):

    不含税金额=(500 000×0.8%×50%)/(1+6%)=1 886.79(元)

    借:其他应付款——众投资者5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昌盛公司5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昌盛公司25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248 000

    主营业务收入1 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1

    ③将第二笔资金打入昌盛公司账户时:

    借:其他应付款——昌盛公司25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248 000

    主营业务收入1 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1

    以上是有关回报式众筹的一个简单案例,现实的众筹形式多种多样,会计处理方式也千变万化,这就需要我们清楚地识别每一项经济处理背后的真正实质,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4      对策建议

    首先,从监管层面的建议。面对互联网各公司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情况,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会计准则的制定。与此同时,一大批违法经营金额较大、社会涉及面较广、社会危害性严重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建立相关的监管措施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從企业层面的建议。在企业层面而言,企业的会计人员也需要随时更新会计知识,能够对层出不穷的新型业务探究出其经济本质,并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总之,在互联网金融不断普及与便利的今天,规范的互联网交易的会计处理对于资本市场未来的长足发展将会产生重要影响,用户们在安全的制度下进行交易才会更放心。

    主要参考文献

    [1]熊一.众筹模式下会计处理研究——以回报式众筹为例[J].财会通讯,2018(7):68-71.

    [2]张灿.不同众筹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月刊,2017(31):51-55.

    [3]倪筱楠, 胡程.网联模式下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19(3):93-95.

    [4]韩宁.探析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J].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8(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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