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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集

    时间:2023-03-01 15:17:5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xx)。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一、劳动合同双方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性别:____人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其他有效的证书名称: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的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在北京的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区(县)_______街(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第(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岗位(工种)的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场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符合_________________标准。

      第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应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如果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采用的休假制度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动词(verb的缩写)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关于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因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乙方待岗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__________。

      不及物动词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应按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福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体系;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禁止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__年__月__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对本合同做出如下变更,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

      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

      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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