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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

    时间:2020-09-27 09:04: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亏损,应由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或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自行弥补。具体地讲,有三条弥补渠道:一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二是对于超过了税收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而未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三是用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由于以前年度亏损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年初借方余额,无论是税前利润补亏还是税后利润补亏都可以通过当年税后利润抵减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所以税前利润补亏和税后利润补亏均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所不同的只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账务处理不同。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时,其弥补的数额不能作为纳税所得的扣除处理。

      例1.某企业1996年发生亏损180000元。年度终了,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0

       ? 贷:本年利润?

     ? 180000

      假定该企业1997年至2001年每年均实现利润总额30000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后的五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亏。该企业在1997年至2001年年度终了,均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30000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

      2001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180000+30000×5=-30000元,即借方余额,表明该企业在2001年末仍有未弥补亏损30000元,这未弥补亏损30000元只能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承上例,假定该企业2002年实现利润总额6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于年度终了,首先按其利润总额计算交纳当年应负担的所得税,然后再将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自然抵减了上年转来的借方余额,弥补了亏损。其有关账务处理分别为: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60000×33%=19800

      借:所得税 19800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0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19800

     ? 贷:所得税   19800

      (3)结转本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本年利润(60000-19800)

     40200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40200

      (4)该企业2002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一30000+40200=10200元,即贷方余额,表明该企业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40200元在弥补了30000元亏损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0200元。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按确定的弥补亏损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例2.某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弥补亏损50000元,按规定已超过了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弥补的期间。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年用盈余公积全额弥补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其账务处理为:

      借:盈余公积 50000

     ? 贷:利润分配--其他转入 50000

     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另外,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本文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某企业2000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8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6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2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8000元,生产费用误计在建工程32000元,少提折旧10000元。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8000

     预提费用 86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2000

     应付福利费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8000

     在建工程 32000

     计折旧10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上例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某企业2000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4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4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1)若企业少计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5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4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9.5万元(150万元×33%)一倍的罚款。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

     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9.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95000

     贷:银行存款 495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如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8万元。当年就纳所得税14.19万元[(58-15)×33%]

     五、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是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如按上文第一个例子的资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190000-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账后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它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在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根据汇算清缴后账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账务调整方法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末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例1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2)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

     (1)若企业少记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

     (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末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俐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例3)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14.万元[(59一15)×33%]。

     二、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通过似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90000一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一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90000一101000)×33%1

     (2 )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工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44220递延税款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贷::银行存款64020

     利润分配核算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持续盈利,未发生亏损;二是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本年度发生亏损。下面就两种情况的相关规定和核算作说明。

      一、公司持续盈利未发生亏损

      [例1]某公司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500万元,2008年实现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比例6%。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320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00000

       ——任意盈余公积 1200000

      公司向投资者可分配的利润为2180万元(5000000。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未分配利润由所有者权益转为负债。

      承例1,假定公司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600万元。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6000000

       贷:应付股利 6000000

      二、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而本年发生亏损

      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本年发生亏损。这里涉及到如何弥补亏损以及如何安排弥补亏损的顺序。

      第一,会计亏损弥补的相关方法。公司法与企业财务通则用盈余公积补亏的规定相同,但在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的规定上出现分歧。《公司法》第16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笔者认为,这里的“当年利润”指“净利润”,而非税前利润。《公司法》用“当年利润”这一表述不够准确。《企业财务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这一规定存在将会计亏损与纳税亏损混淆的问题。企业财务通则界定的是会计亏损,所得税法界定的是纳税亏损。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对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上存在差异。一是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口径上不同;二是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本期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时间不同。因此,会计亏损弥补不能沿用所得税法界定的纳税亏损弥补规定。财务通则规定用税前利润弥补会计亏损存在缺陷,在这一点上,公司法规定用净利润弥补亏损是科学的。

      公司法和财务通则都未涉及公司以前年度盈利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能否弥补亏损。从会计原理看,年终将经营亏损由“本年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时,即自动实现补亏。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企业财务通则却没有明确做出相关规定。《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将会计亏损按形成的原因,分为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对于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政策性亏损,经国家批准,可用资本公积金弥补。

      第二,会计亏损弥补的顺序。《公司法》与《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会计亏损弥补顺序恰好相反。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公司亏损弥补顺序按什么原则排列。笔者认为“无盈利不分配”原则既是各国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公司亏损弥补顺序的标准。根据此原则,公司亏损弥补应根据年初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以后年度净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顺序进行。公司亏损的弥补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股东会批准。

      三、会计亏损弥补会计处理

      [例2]假设某企业2008年发生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年初累计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将会计亏损500万元自“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自动补亏。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00

      结转本年亏损,自动补亏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剩300万元。

      [例3]假设某企业2008年发生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年初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不足弥补的200万元用下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00

      结转本年亏损,自动补亏300万元,未弥补亏损200万元。

      [例4]假设某企业2008年发生会计亏损1000万元,2008年年初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2009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经股东会批准用任意盈余公积200万元补亏。作会计分录为:

      2008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2008年结转本年亏损,自动补亏300万元,未弥补亏损700万元。

      2009年

      借:本年利润 5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0

      结转本年利润500万元,自动补亏500万元。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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