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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案件办案规则

    时间:2020-09-06 08:00: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执行案件办案规则

     为了规范我院的执行工作,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正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执行准备

     1、执行局的书记员在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执行案卷时,要审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不全不予接收。立案材料应有: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委托代理文件、诉讼费单据、受理通知书、案件信息表及当事人的居住地址、通讯电话。

     委托代为执行的,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物的,应有特别授权。

     2、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办理登记手续,立卷移交局长。局长应在二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3、执行员接到案件后,要了解案情,制作阅卷笔录,明确执行事项,制订执行方案,和审判庭交接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必要时,可以调阅审理卷宗。

     4、执行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要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当事人须知、和由申请执行人填写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登记表。

     5、执行员首次接触被执行人,不得运用传唤到庭方式。应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财产登记、拍照和调查询问,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询问笔录应有以下内容:家庭成员的情况及工作单位、家庭收入。现有动产和不动产、特定标的物的现存处等。

     6、执行案件实行执行员独任制和执行小组合议制,涉及搜查、拘留、罚款、拍卖、变买、变更、追加、中止、暂缓、终结、恢复、回转、不予执行、公告悬赏、异议审查、债权凭证和复杂、疑难的案件事项,应合议讨论决定,并报批准。

     7、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8、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按规定着装,出示执行公务证。

     二、执行方法

     9、查询。是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存款、收入情况或其他档案资料的执行方法。到金融机构查询时执行员应送达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根、回执入卷。到有关单位查询时,应送达“查询函”。

     金融机构有:

     ①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网点;

     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公司;

     ③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证券登记公司;

     ④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融资公司、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等。

     查询时执行员有权查阅有关会计凭证、帐簿、电脑资料等,有权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盖章。

     10、冻结。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的存款、收益,不准其支取的临时强制措施。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还需延长的,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延长原期的一半,延行次数不定。冻结时,执行员应送达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回执入卷。办理“提前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时,要求同前。“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11、划拨。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入申请执行人帐户或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上的终结性措施。划拨时执行员应送达金融机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存根、回执入卷。“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12、扣留。是人民法院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支取和处分的临时性措施。收入包括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赔偿金、保险金等。扣留时执行员应送达有关单位“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入卷。“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13、提取。是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性措施。提取时应送达协助单位“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回执入卷。“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14、查封和扣押。查封是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张贴公告和到有关机关办理查封登记,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的临时性措施。查封的期限,动产不得超过一年,不动产不得超过二年,需延长的,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延长原期的一半。

     扣押。是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场所存管,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临时性措施。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还需延长,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延行原期的一半。扣押的财物由执行局负责保管。车辆扣押后,可以在本院内存放十五日,逾期应由执行局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查封和扣押时,执行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后,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还应送达协助者“民事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制作查封或扣押笔录,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车辆扣押时,应勘验以下内容,并经当事人和在场人、执行员签名:

     (1)里程表数;

     (2)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

     (3)是正常运营车还是故障待修车;

     (4)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与行车证记载一致;

     (5)车辆的外表状况;

     (6)车辆的备件;

     (7)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委托保管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并经双方签名盖章:

     (1)寄存人、保管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车辆状况;

     (3)保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4)保管期限、地点、方式;

     (5)风险责任与违约责任;

     (6)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15、拍卖。是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买,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的终结性措施。实施拍卖时,执行员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规定》办理。向双方当事人、拍卖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

     16、变卖。是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交由有关单位出卖或由法院自行组织进行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的终结性措施。变卖时,执行员要送达双方当事人“民事裁定书”,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规定》办理。

     17、以物抵债。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金钱给付义务的终结性措施。实施时,在双方当事人不能采取自愿方式实现时,采用法律强制方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

     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③申请执行人同意;

     ④抵债物价值已经评估。

     以物抵债成立后,执行员应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18、责令交出存单。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公民将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后,责令其交出存单的一种措施。实施时,执行员应送达“责令交出存单通知书”。逾期不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0条第4项的规定,按妨害执行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19、责令交出证照。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由人民法院保管,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的一种执行措施。实施时,执行员应送达“责令交出证照通知书”。逾期不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0条第4项的规定,按妨害执行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20、搜查。是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人身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强制措施。搜查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和搜查令,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③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搜查发现的财产,执行员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

     21、公告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介登载、公告长期拖、躲、赖债的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告知其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告执行时应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①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愿预付公告费的;

     ②被执行人有故意拖、躲、赖债行为的。

     22、悬赏执行。是指被执行人长期躲债、赖债,居无定所,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下落,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媒介登载公告,物质奖励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从而达到执行目的一种方法。实施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

     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无线索;

     ③申请执行人愿预付公告费并愿支付赏金的。

     23、其他执行方法: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审计执行、听证执行、劳务抵债执行、经营权抵债执行、债权转股权执行、以租抵债执行、强制托管执行、等、(略)。

     三、财产调查

     24、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执行员在接到案件后,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主动依职进行。

     25、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内容是:

     (1)哪些财产或财产权利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2)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的地点;

     (3)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哪些财产不能执行。

     26、对动产的查找,主要调查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贵重家用电器、家俱、贵重生活物品、牲畜、预期产品和尚未收获物质。查找方法:

     ⑴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

     ⑵对经常停放在被执行人处的机动车辆进行核查;

     ⑶到车辆管理机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交纳机关查询;

     ⑷到工厂、车间、施工现场、办公室、居住处登记核查;

     ⑸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询;

     ⑹到作物生长地,牲畜养殖地登记核查;

     ⑺查看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帐簿及原始凭证;

     ⑻到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查询存款、收入、股权收益等;

     ⑼到工商、税务、水、电、邮政、通讯、保险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帐号、帐户等线索。

     27、对不动产的查找,主要调查房屋、其他建筑物、土地、林木。调查方法:

     ⑴对被执行人使用、管理的不动产询问核查;

     ⑵查阅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权利证书;

     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林业管理机关、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⑷到工商管理机关查询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原始登记资料。

     28、对实行登记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调查,疑为登记者与实际所有者不相符的,要从资金来源查找到实际出资人。

     29、对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执行程序采用公告送达形式。

     四、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的处理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金钱给付义务时,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30、代位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如有,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案件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第三人,不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第三人在履行通知的期间内,不履行也不提出异议的,执行员要制作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并达达三方当事人。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内容,限于:⑴债务不存在;⑵债务数额不定,⑶已过诉讼时效这三种情况。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后,执行员应出具“第三人履行债务证明书”。

     31、变更主体执行。

     ⑴由私营独资企业变更为该独资企业业主;

     ⑵由死亡的被执行人变更为遗产继受人;

     ⑶由原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为名称改变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⑷多个企业合并的变更为合并后的企业。

     在实施变更时,执行员要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2、追加主体执行。

     ⑴由个人合伙组织追加到合伙人个人;

     ⑵由合伙型经营企业追加到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

     ⑶由企业分支机构追加到企业法人;

     ⑷由企业法人追加到分支机构;

     ⑸由一个企业法人追加到分立后多个企业法人;

     ⑹由企业追加到开办单位;

     ⑺由公司追加到投资人;

     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或妻追加到妻或夫。

     在实施追加时,执行员要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三方当事人。

     33、执行担保。询问被执行人是否可以提供担保以延缓执行,如同意,执行员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应向法院提交“执行抵押(质押)担保书”或“连带责任保证书”。暂缓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限不履行的,裁定强制执行担保财产和保证人。

     执行担保形式三种:⑴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担保(抵押和质押);⑵由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担保(抵押和质押);⑶由第三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34、执行和解。在操作时执行员可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执行和解的方式和意义,但不得强迫。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审查:

     ⑴和解协议是否双方完全自愿;

     ⑵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现行法律。

     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变更执行义务主体、豁免部分债权、宽延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实现时,应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

     35、抵销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互负债务且无争议时,可适用抵销方法。

     36、债权凭证。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在执行期限结案,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发放,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请求法院再予强制执行。发放债权凭证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①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债务;

     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查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到期不报或查报无线索的;

     ③限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

     ④申请执行人愿意领取债权凭证;

     ⑤法定执行期限届满。

     37、被执行人不能交付原物,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原物。但原物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执行员应制作“民事裁定书”,由被执行人折价或按价赔偿申请执行人,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作价方法:⑴双方协商确定;⑵按市价确定;⑶估价确定。

     有关单位或公民在收到法院的通知书后拒不交付原物的,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或公民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伙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不能交付的,应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38、替代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但此行为具有可替代性质时,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他人完成,也可自己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数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依职权酌定,必要时委托鉴定人确定。替代执行时,执行员应制作并送达委托书。

     39、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以间接执行为基本方法,即可采取:⑴罚款;⑵拘留;⑶支付迟延履行金;⑷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指定的行为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数额视具体案件情况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确定,执行员应制作“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0、对于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移尸案件,执行员应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应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搬出的财物,可以雇请人员和车辆运至指定场所,交由被执行人或成年家属接收,不予接收的,交基层组织保管,财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和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完毕的房屋、土地、移尸腾出的场所应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应制作笔录,由在场的双方当事人或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层组织负责人、执行人员签字,附卷。

     五、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41、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物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意思表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可是书面或口头。口头提出时,执行员应制作笔录并由案外人签名捺印。

     42、异议的内容常见的有: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等其他物权。

     43、对异议的处理。

     ①理由不成立的,以民事裁定书驳回,继续执行;

     ②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该项内容的执行;

     ③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执行员写出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六、执行的中止、暂缓执行、

     终结、结案、执行回转和恢复执行。

     44、下列情形、裁定中止执行: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⑦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⑧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

     ⑽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⑾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决定提审和再审的;

     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5、下列情形,法院依职决定暂缓执行:

     ①上级法院书面决定的;

     ②受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在受委托法院函告委托法院作出处理期间的;

     ③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但暂缓执行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

     ④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立案庭已在立案审查,立案庭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暂缓执行的建议,并送达执行机构。

     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执行员应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46、下列情形,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⑴执行措施或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⑵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⑶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此条实施时,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执行员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暂缓执行决定书”。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还需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

     47、下列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

     ⑦发放债权凭证的;

     终结裁定要写明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的负担,报结案时不需另再制作结案裁定书。

     48、下列情形,裁定结案:

     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②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履行完毕;

     ③裁定不予执行;

     ④按分期分批给付抚养费、赡养费和其它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期内义务的。

     结案裁定要写明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的负担。以“不予执行裁定”报结案的,不必另再制作结案裁定,但应写明执行费的负担。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物和被执行人履行的行为完成的方为结案。

     49、执行回转。下列情形,重新立案执行:

     ①审理中的先予执行裁定执行后,本院或二审法院判决撤消,先予执行的钱物应返还对方的;

     ②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完毕后,被再审撤消或变更,需返还对方钱物的;

     ③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作出法律文书的机关撤消,需返还给被执行人钱物的;

     ④已经执行的内容系完成行为的,依照撤消或变更的法律文书,恢复或部分恢复原状。

     50、下列情形,恢复执行:

     ⑴原执行法律文书被提审或再审后,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⑵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超过三个月逾期不通知解除的;

     ⑶执行和解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的;

     ⑷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

     ⑸暂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

     恢复执行,由执行员依职权决定,填写恢复执行审批表。中止案件,暂缓案件和债权凭证案件恢复执行后,原则上实行原执行员办理。

     51、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受委托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需延长的经院长批准,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十日内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由承办人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批延时,执行员应写出报告,填写审批表办理。

     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计入执行期限。

     七、执行款、物的交纳和领取

     52、院财务室设立执行款专户,由专人管理。执行局设执行物专库,由专人管理。

     53、被执行人到法院交纳现金和票据的,执行员应出具"现金(票据)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持通知书到执行款专户交纳,执行款专户管理员应给交款人出具"现金(票据)收据",收据三联:存根、当事人、回执。

     54、在被执行人办公、居住场所,收取执行款的,执行员应出具统一印制的"执行款收据"。二日内执行员按第53条规定程序交执行款专户。专户管理员出具的当事人联,执行员注明情况后入卷。

     55、被执行人到法院交纳的执行款和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处收取的执行款,如当天申请执行人可以领取的,不需交执行款专户,执行员出具“执行款收据”,领款手续由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捺印书写收据领取,收据入卷。

     56、强制执行中搜查、提取、划拨、变卖、拍卖的款项,执行担保的款项按以上规定汇入、交入执行款专户。

     57、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时,由执行员审查案件受理费及实支费、申请执行费及实支费是否足额缴纳,审核领款人身份证件后,填写统一印制的"领取款通知书",经局长签批后,申请执行人持该通知书到执行款专户领取,专户管理员审查通知书的真伪和填写是否完整后发放。领取款通知书三联:审批联、通知联、回执。审批、回执联入卷。

     58、被执行人交出的动产执行标的物,由执行员给被执行人出具统一印制的"执行标的物收据"。收据四联:存卷联、被执行人联、执行物专库管理员联、回执联。回执由专库管理员签名后,交回执行员入卷。

     动产执行标的物系贵重物品的,采取专袋封存方式或固定场所封存方式保管。专袋封存的,封单上应有执行员,被执行人的签名。

     59、申请执行人领取动产执行标的物时,应书写"执行标的物领取收据",在二名执行员在场的情况下,当面检查和打开封存专袋交发执行物。在固定封存场所交付的大型执行物,应由二名执行员在场,当面启封交付,并制作执行笔录,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签名后入卷。

     60、执行款、物能在当场双方当事人交付收取的,不必入库,执行员制作执行笔录,详细记录交付领取的过程,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入卷。当事人可以复印执行笔录。

     61、动产执行物涉及登记过户的,由执行员负责办理。

     62、不动产执行标的物的交付,由执行员办理登记过户后,制作执行笔录,写明执行过程情况后,执行人员、当事人签名入卷。

     63、执行款、物入专户、专库后,执行员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通知要有记录,如电话、传票、口头,并告知取款手续。不能在七日内交付款、物的,执行员应填写"延期付款审批表"层报主管院长审批。

     64、执行局每月向院长、主管院长和立案庭报送“执行款、物月报表”。执行款专户要建立微机管理系统,专户管理员每周报送主管执行院长和立案庭“超期领款明细表”。

     八、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理

     65、拘传。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经院长批准,可以适用拘传:

     (1)拘传对象必须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执行员应持拘传票送达被拘传人签字后入卷。

     对被拘传人调查询问的时间限制为二十四小时,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时刻起计算。

     66、有《民诉法》第102条、第103条,《民诉法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执行规定》第100条规定的妨害执行行为的,执行员应调查收集妨害执行行为的证据,写出报告,经院长批准,可以罚款、拘留,执行员应送达"决定书"。

     67、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公务等紧急情况的,可当场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后,立即向院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同时要调查收集被拘留人妨害执行行为的证据。

     68、实行《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杜绝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恶意逃债。发现被执行人违反《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的,一经查实,对被执行人按违反《民诉法意见》第123条第3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69、根据《代表法》第30条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拘传、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须报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实施;如是乡镇人大代表,直接实施,同时通报同级人大。

     70、在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执行或妨害执行的严重行为,构成犯罪的,执行小组合议后,分别按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在移交前,可先行司法拘留,移交时,要填送"刑事案件移送函"。

     九、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与签发

     71、下列裁定书,由审判员或合议庭制作,层报主管院长签发:

     (1)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裁定书;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

     (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书;

     (4)权利人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书;

     (5)执行案件受理后,在执行中,发现本案不符合受理案件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6)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裁定书;

     (7)执行诉讼中保证人财产裁定书;

     (8)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

     (9)执行回转裁定书;

     (10)有关单位或公民伙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

     (11)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72、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员制作,层报院长签发:

     (1)搜查令;

     (2)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移尸案件公告;

     (3)拘传、拘留、罚款决定以及解除拘留决定;

     (4)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裁定;

     (5)对审判员、执行员的回避决定。

     73、除本规则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制作、签发程序外,执行程序中其他的裁定书、决定书由执行员制作,层报主管院长签发;执行程序中的通知书、公函和其他法律文书,由执行员制作,报庭、局长签发。

     74、文书编号应一案一号,在同一执行案件中,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公函较多的,同一性质的文书,应在案号尾部加“-X”予以分别,如第三个“民事裁定书”,文书编号为(××××)泽执字第××号-3。

     75、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应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的交纳与负担在法律文书中要统一规范表述。在终结裁定书、结案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尾部,表述为“本案申请执行费××元,实际支出费××元,共计××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元,批准缓交××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

     76、按分期分批给付金钱义务的案件,权利人申请执行已到期权利的,应重新立案。

     十、卷宗装订、评查与归档、监察

     77、执行结案后,执行员应在三日内整理卷宗,移送书记员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我院《执行卷宗装订顺序》规定装订案卷。要注意如下事项:

     (1)按执行员独任制执结的案件不立副卷外,其他案件按照有利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立正、副卷;

     (2)卷皮要用炭素墨水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潦草,可以套印;

     (3)卷宗装订要整齐,打号机打码,卷底密封,加盖书记员印章;

     (4)案件信息流程表应装订在正卷的第一页;

     (5)送达回证应填写完整,传票存根要入卷;

     (6)入卷的证据材料,应当整理、粘贴整齐或装入证物袋;

     (7)用纯兰墨水、圆珠笔书写的材料不得入卷;

     (8)剔除卷内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针;

     (9)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根及银行回执应入卷。

     78、案件装订后,执行机构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按照我院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移送审监庭评查归档。

     79、中止的案件,执行员按规定整理卷宗后,交书记员装订,归入中止案件专柜。

     80、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执行员按规定整理卷宗后,交书记员装订,归入债权凭证案件专柜。

     81、执行工作具有及时性、迅速性、主动性、现场性,执行工作实行全天候接报制度,执行员应将自己的通讯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提供躲藏的被执行人处所及财产隐藏线索时,应及时组织执行小组到达现场。对怠于行使执行权,接报不出或违反执行工作纪律的,申请执行人可向院、局领导和纪检监察室举报。举报属实的,监察室应按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其他

     8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3、人民法庭、其他审判庭在办理执行案件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84、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85、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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