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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后自首认定问题

    时间:2020-09-10 08:36: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交通肇事后的自首认定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业也兴旺发达起来,这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即交通肇事案件日益增多,并且肇事逃逸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本文主要是针对肇事逸后的自首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自首;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2-0201-01

      

      关于交通肇事后的自首问题,我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表现综合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有报警及等候处理的义务,不能以此认为不存在自首问题,是否认定自首,应按刑法总则的规定来分析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这种情况下,主观上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离开现场后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并对事发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轻,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己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应对其主动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并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己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无逃跑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逃逸,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投案后,向有关部门讲述有交通事故发生,但当时不是自己驾车,而是别人驾车肇事的,并说服别人替自己顶罪的,因无逃跑的行为,不认定逃逸,但后面的行为,又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则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数罪并罚。

      三、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况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交通运输应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形。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①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但称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情况的。有的被告人称,自已是因为怕被害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被告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不能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而认为的被告人称,自己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本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因被告人主观无逃逸意图,这是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因被告人对肇事经过如实供述,对自首仍应认定。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有为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阻碍了自己归案。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负有对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及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的举证责任,侦查机关有按照行为人提供的线索协助取证的举证责任。同时被告人必须在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消失后,及时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包括:行为人肇事后被被害人家属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其他人员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人打昏一直昏迷不醒,罪并认定自首,不认定逃逸。

      五、结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逃逸后的自首行为应当予以鼓励,这将有助于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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