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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0-09-14 08:46: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

     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 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 归自己或他人使用的,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也是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那职务侵占罪与 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 ?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一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 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 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 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二)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 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 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 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 “ 数额较大 ”即可构成犯 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三)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 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 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二、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成立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

     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

     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

     法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 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之间存在了 三方面的不同之处,包括主观方面、客观表现以及侵犯的客体和 对象。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 365 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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