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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0-08-25 08:32:4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XX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总体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优质、高效和按期完XX公司的资产清查清查工作,协调各工作组成部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特拟订资产清查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

     一、本次资产清查的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资产清查目标

     1、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以利于全面了解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为本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以及未来本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2、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分清责任,以利于集中解决企业长期遗留的不良资产、潜亏挂帐等问题,使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夯实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本公司今后的效绩评价提供科学有力的保障。

     3、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全面加强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建立更加科学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4、通过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产权关系,形成真实完整的公司资产、财务方面的信息资料,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及时、合理的依据。

     (二)资产清查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不含境外公司),我们将对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负债状况、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重大缺陷,向集团公司管理层提交管理建议书以及资产清查报告。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账务清理: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资产清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进行清理、法律时效进行确认,对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进行清理,对资产减值、抵押、担保等事项予以核实。

     3、债务清理:对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挂账年限、挂账内容。

     二、本次资产清查审计的原则

     1、关注重点,集中力量的工作原则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应合理分配清查成本,立足重要领域,关注重点问题,及时反馈沟通,集中力量解决,不悬置,不拖延。

     2、坚持及时沟通,内外有别的原则

     我们理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博正投资管理层为了进一步摸清家底一项专项工作,鉴于2014年11月13日会议精神,我们本次的任务重点是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对重大资产和重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专项清查,我们在进行清查中就有关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保持及时沟通,并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3、注重事实,严格把关

     在清查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各责任人应本着对股东、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把关,核实原因,备齐证据,做到不重不漏,真实可靠。

     4、统筹安排,密切配合

     本次清查工作项目组会面临清查范围广,企业户数多等诸多困难,认清业务实质,牢牢抓住主线,充分调动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的配合积极性,企业的配合是我们本次项目圆满完成的关键。工作中会涉及大量交叉、多次重返现场的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工作路线、步骤做出灵活统筹安排,必须同时兼顾各企业的清查情况。

     三、资产清查审计总体策略

     (一)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企业情况,确定重点清查范围

     坚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的原则。通过了解企业情况及其环境、分析性复核、评价内外部审计结果、实地勘察访谈等程序,结合各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特点,确定重点清查企业和重点清查项目,将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集中投入到重点领域。

     2、指导、辅助企业自查,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审核

     对于本次资产清查审计,我们将采取知道辅助企业自查,在此基础上,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高效,快速的整理出结果。

     (二)资产清查的重点工作

     债权、债务:

     (1)通过实施对账程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单位已破产或消亡未及时核销的债权,费用挂账的债权,与债务人对账不符的债权;

     (2)通过对应收款项的账龄统计,检查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3)检查往来款的名称、内容,核查是否存在挂账的费用性质支出;

     (4)结合其他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未计负债;

     (5)检查内部债权、债务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存货:

     (1)对存货实施实地盘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盘盈盘亏、残次冷背的存货,继而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是否充分;

     (2)通过对暂估入账、发出计价以及成本差异分配的测试,检查是否存在高留低转。

     对外投资:

     在关注所有投资的前提下,关注投资效益低下的对外投资,连续三年未分红的长期投资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破产、进入清理整顿、长期停产(停业)、消亡的对外投资,关注前述投资是否充分提取减值准备或核销。

     固定资产:

     (1)关注房屋,土地价值。

     (2)通过了解、访谈、实地堪察,检查报废、淘汰固定资产是否及时进行清理,闲置资产是否充分披露;

     (3)关注房屋、土地的权属情况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情况。

     (4)关注租入、租出资产

     在建工程:

     对抵押、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核实对外抵押、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存在应确认预计负债的或有事项;在建工程价值。

     (三)经营成果核实的主要工作

     由于本次工作重点在于清产核资,因此经营成果不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四、各项目资产清查具体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的内容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 现金:核对账面余额与实际是否相符。

     盘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核对账表,保证账表、账实相符;如存在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款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让企业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银行存款:

     应按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面清理。首先核对银行日记账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其次核对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取得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如(1)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2)、银行未达账有关原始凭证;(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款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其他货币资金:

     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核对本科目各明细科目之和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将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与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各账户对账单;

     4、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盘点库存现金,并推算至清查基准日;

     5、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二)短期投资的清查

     清查的内容包括: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等。

     1、清查的要求:

     (1)核对账表,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检查账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3)函证保存在外的有价证券,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4)取得财产清查基准日各项资产的市值,将其与投资成本进行核对,确定是否存在预计损失。

     

     2、应取得的相关证据包括:(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等。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推算至清查基准日;

     4、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三)各项应收和预付账款的清查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

     1、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的要求:

     (1)对账,对账比率不低于70%,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2)将应收和预付款按账龄归集,分析可回收性;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集团内部的应收、应付账款应认真清理核对,取得或编制关联方往来统计表;

     (4)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5)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

     (6)索取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2、坏账损失的确认

     应收和预付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取得以下证据:

     (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及预付款无法收回的,取得下列证据:

     ①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③ 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

     (3) 逾期不能收回的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逾期3年以上的款项,取得历年与对方核对(函证)记录及业务人员催收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取得该债务人连续三年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分析其可收回性。

     (5)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3、对于挂在应收账款项下,实际上款项已收回但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分析挪用款项的可回收性,如已形成坏账,应照前款所述取得相关证据;如认定为损失的证据不足,应分析其可收回性,计提坏账准备。

     4、根据企业坏账政策测试坏账准备。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配合工作人员寄发对账函;

     4、最近催收款项的证明。

     5、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四)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包括原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燃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

     1、核对账目

     (1)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2)各库存物资明细账余额与仓库账卡是否一致;

     2、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应让企业查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据。

     (2)函证异地存货(委托加工材料、异地存放的物资等),将回函结果与账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让企业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出借存货,核对出租出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若存在差异应让企业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3、存货损失

     (1)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下列证据:

     ① 存货盘点表;

     ②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a、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b、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c、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2)报废、毁损的存货,对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下列证据:

     ①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 残值情况说明。

     (3)被盗的存货,对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以下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应让企业提出专项说明,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推断,认定为损失;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4、对于大类存货,应要求企业进行跌价准备测试,并对其测试结果进行复核。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制订盘点计划,盘点存货,审计人员进行监盘;

     4、提供残次冷背存货明细;

     5、进行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

     (五)委托贷款的清查

     委托贷款是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清查中应逐笔查看委托协议,核对贷款期限、金额是否相符。逾期的委贷应查明原因,进行函证。如函证结果与账面金额不符或存在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应比照对外投资要求收集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委托协议;

     4、配合工作人员寄发函证。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应摊未摊的费用的摊销。

     1、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入账金额,摊销期限,查明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编制差额情况说明。

     2、应取得的证据包括:企业的情况说明、费用支出合同、发生原始单据及凭证、摊销原始单据及凭证、相关明细帐等。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七)对外投资的清查

     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1、核实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拥有的实际股权,必要时进行投资成本和股权比例的函证;

     2、检查投资收益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核实被投资单位历年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真实,是否已按比例正确计算收益;

     3、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4、检查是否存在库存债券已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情况并进行说明;

     5、检查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摊销转账;

     6、检查长期债券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7、在清查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对外投资减值情况,取得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长期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投资损失证明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资股东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9、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八)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内容:

     1、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在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制资产盘点表。

     2、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核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资料。

     3、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损失数额。

     4、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如:

     (1)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③ 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④ 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2)盘亏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应要求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③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⑤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被盗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将上述清查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填报“固定资产基础表”。

     5、固定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对于房屋建筑物及车辆等有权属证明的固定资产,提供权属证明及投入运营批复;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账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提供闲置固定资产明细、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明细;

     6、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人员进行监盘;

     7、资产估价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8、资产保险资料;

     9、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九)在建工程的清查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量,但未移交使用的工程,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1、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

      2、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工程;

      3、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4、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入固定资产账的工程;

      5、报废工程等。

      属于2、3项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属于4项的应及时转账;属于5项的应确认为损失。

      具体清查内容: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总账,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账目;

     5、对挂往来账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差错更正方法调整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6、在建工程在取得以下证据后确认资产损失:

     (1)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 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③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 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2)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①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 由于在建工程项目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相应的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收集证据。

     7、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资金规模等,分析停工原因,判断工程性质、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4、提供停建在建工程明细、待报废在建工程明细、已完工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明细;

     5、价值鉴定报告、技术报告等;

     6、对在建工程已经形成的部分实物资产和以货币等形态存在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以确定工程实际成本和实际投资,真实反映在建工程全貌。工作人员进行监盘;

     7、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十)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账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金额。

     (2)应核实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

     2、无形资产如存在以下现象,应要求企业进行减值测试:

     a、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c、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各项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入账价值证明(合同、协议等);

     4、无形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进行减值测试。

     5、购买合同、发票;

     6、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十一)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

     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长期资产等。

     1、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比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外投资进行。

     3、其他长期资产比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

     (十二)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提供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2、提供借款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

     3、配合工作人员打印贷款卡信息及向银行与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账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5、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借款基础表”、“短期借款基础表”;

     6、若存在潜盈的,填制潜盈明细表。

     (十三)应付预收款的清查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编制清产基础表;

     2、存在潜盈的,填制潜盈明细表,并提供相关证据;

     3、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对账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账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按“负债潜盈”进行处理;

     5、提供最近的催收证明。

     6、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十四)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其他负债项目,如应付股利、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应比照应付预收款项的清查进行。若存在长期未支付的税款,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有充分证据表明不需要支付的税款,应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负债潜盈”项目。对于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取得计提依据、核对计提金额,若存在长期未转销的预计负债,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有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款项,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 “负债潜盈”项目

     (十五)预提费用的清查

     清查中需要注意两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 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挂帐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

     (十六)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无历史成本依据的,价值小的企业可以内部鉴定,大宗的、高价值的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十七)企业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1、清查方法

     (1)对于企业存在的抵押、担保、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应取得相关合同、协议、法律诉讼文书等相关资料,将其归入所在资产科目进行登记、清查;

     (2)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3)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5)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2、注意事项

     企业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如担保金额100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此总体方案是在现时情况下制定完成的,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某些情况的变化,本方应与委托单位共同商议修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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