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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

    时间:2020-12-10 16:11:0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 (节选)
    第十二条 输血前检查包括:
    1.输血相容性检测:ABO血型鉴定、Rh D血型鉴定、不规则抗体筛查(抗体筛选)和交叉配血试验。

    2.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毒抗体等)。

    第十五条 建立输血科和麻醉科等临床用血科室的有效沟通,严格掌握术中输血适应证,合理、安全输血。麻醉医生在术前访视患者时,应认真核查《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前检查等备血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提请患者主管医师及时备血。手术医师、麻醉医生和手术室护士三方应认真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对术前备血进行核查,对输血患者的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第十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双方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名。无家属签名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输血治疗同意书》应归入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档案。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名。临床用全血或红细胞超过10U履行报批手续,需科室主任审核签名,经输血科医师会诊或输血科负责人同意,报医务处(科)批准。输全血和大量用血申请单由输血科保存。

    医院应有紧急用血预案,并能得到落实。紧急用血时须征得上级医师同意,并记入病历,事后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三级甲等医院全血、成分血申请单审核合格率为100%。

    第十九条 稀有血型等特殊用血申请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医师应当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输血指征综合评估,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等,提倡互助献血。医院对输血适应证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定期评价与分析用血趋势。三级甲等医院全血和成份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高度重视临床输血管理工作,建立临床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效果评价制度,制定临床医师合理输血的评价机制和奖惩办法。临床科室和输血科应每月对医师合理用血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管理,并作为医师用血权限认定及医师定期考核的必需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经治医师要动员患者进行自身输血,双方签订《自身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择期手术患者的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符合条件的术中患者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自身输血医疗技术,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三级医院自身输血率(与手术科用细胞成分血量相比)≥25%。

    第四十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质量是否异常,执行双人双核对、双签名制度。

    第四十一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急诊号、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相符,并再次核对血液后进行输注。

    第四十二条 输血前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确认静脉通路通畅。输血器必须具备过滤功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证”齐全,至少每12小时更换一次。

    第四十三条 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患者无输血(不良)反应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输血中途拔掉输血器,以免造成血液人为污染。

    第四十四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患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重点监测以下几个阶段:开始输血前;
    开始输血后15分钟以内;
    输血过程中至少每小时一次;
    输血结束后4小时。

    第四十五条 医院应对输血治疗病程记录有明文规定。输血当天相关病程记录内容应完整详细,至少包括输血原因、输注种类、血型和数量,输注过程观察情况,有无输血(不良)反应以及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等。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上应注明输血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有两位输注核对者的签名。

    第四十六条 血液输注完毕,废血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

    第四十七条 医院应制定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制定输血(不良)反应及其处理预案,记录及时、规范。

    第四十八条 血液输注到患者体内之前发现血液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采供血机构的血液质量控制部门,并按照血站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临床输注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不良事件应通知输血科,并报告医院医务部门,经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输血(不良)反应发生后,临床医师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相关项目,并及时送输血科查找原因。输血科需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相关项目,并向临床反馈意见。对怀疑输入了可能有传染性疾病血液的患者应有随访,并记录,具体由主管职能部门监管。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输血科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封存的血液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严重的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不良)反应时,应当由医务部门、用血科室、输血科和供血机构在场共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输血传播性疾病后,按法定传染病报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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