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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报道怎样避免侵扰悲痛|侵扰悲痛

    时间:2019-02-07 04:32: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灾难、死亡――这些沉重的名词,是新闻报道频繁面对的主题。新闻生产要求记者第一时间采访报道,却可能给当事者带来痛楚和伤害。怎样对待采访对象的心理创伤?怎样体现媒体的人文关怀?作为一个特殊而重要的伦理议题,“侵扰悲痛”应当引起我国新闻界的关注与反思。
      
      新闻报道侵扰悲痛的表现
      
      记者在意外及不幸事故发生后,侵扰一些因该意外或事故而悲伤的人(主要指亲友丧亡者),这种行为在西方被称为“侵扰悲痛”(intrusionintogrief)。具体可分为两方面:信息采集环节的侵扰和信息呈现环节的侵扰。让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检视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侵扰行为。
      1.使用欺骗或强制手段进行采访。如2006年5月,北京大学学生叶坚颖在香格里拉遭车祸遇难,《华夏时报》一名记者在其宿舍同学尚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是叶的同学,博得信任,采访到大量“独家新闻”。第二天,当同学们从媒体上得知噩耗和被欺骗的实情后,非常愤怒,要求该报公开道歉(参见本刊2006年第7期卫之《隐匿身份采访的伦理辩难》)。2004年,一位山东民工在阿富汗恐怖袭击中丧生,家人为了不让88岁高龄的老母亲获悉儿子噩耗而发生意外,拒绝记者采访,一群记者却在当地领导的陪同下硬是冲进门,在老太太的极度悲恸中完成了“亲切慰问”和拍摄(参见本刊2004年第12期李宁源《一名新记者的困惑》)。类似不当的采访手段给逝者亲友带来极大伤害。
      2.强行打开被访者的痛苦记忆。有些记者为了完成报道任务,或追求“催人泪下”的效果,不顾他人感受,一再挖掘当事人的痛楚。如2006年,“感动中国”人物丛飞去世后很长一段时间,仍有一批又一批记者前去采访其家人,痛揭情感伤疤,令其家人心身疲惫。2005年黑龙江沙兰镇泥石流灾难后,教室墙壁上留下的黑手印引发了一场“黑手印假照片论证”,有媒体甚至让已失去孩子的家长到现场,回忆翻找尸体的过程,在墙上比划掌印的大小,强行打开孩子父母翻找尸体时的痛苦记忆。①
      3.报道内容失实。如2006年4月广东某大学一位女博士生于教学楼遇害,媒体上出现如下标题:《裸死女博士或遭劫财劫色,案情更加扑朔迷离》、《女博士裸死教学楼,密友称其至少曾有3男友》、《广州女博士裸死续:多数被访师生猜是情杀》等,将不确实的信息随意传播。但事后公安部门的侦破结果表明,这是一起入室劫杀案。至于写错死难者人数、姓名等细节失实更是常见。失实报道对悲痛中的家人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4.报道风格冷漠或轻佻。如《摩托车槽罐车喋血激吻》、《广州“酷”毙30余人》、《骑车人“中头彩”惨死》等标题,看不到对生命的尊重,反而透出冷漠和幸灾乐祸的味道。
      5.图片使用和文字描述过度刺激。如某报2006年11月12日头版的《惨烈一撞夺五命》,用超大图片显示出公交车厢内丧生的乘客和司机的尸体惨况,令人目不忍睹。另如《3龄童遭邻居4刀砍头》、《黑龙江婚礼爆炸案目击:尸体碎片被炸到远处》等,将惨状细节在标题和内文中一再强化。很多报道大幅刊登家人悲痛欲绝的照片,无异于在悲痛者的伤口上又洒了一把盐。
      这些侵扰行为有的折射出计划经济时代残留下来的“指导性”、官本位观念,有的源自商业竞争压力带来的不择手段,以及媒体人道主义观念的缺失,混合构成我国新闻实践中特殊的侵扰悲痛现象。
      
      侵扰后果:隐私和心理伤害
      
      媒体的侵扰悲痛行为会给逝者亲友带来多方面的伤害。
      从死亡学角度来看,逝者亲友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悲痛期。根据澳大利亚殡仪业主管协会(Australian Funeral Directors Association)的标准,悲痛期可分为11个阶段:(1)震惊,拒绝相信。(2)感情释放。(3)孤独。(4)出现悲痛的生理症状。(5)憔悴(无法应付现实生活)。(6)痛苦减轻。(7)负罪感(对已发生的事情感到自责)。(8)愤怒(对死者、医生、上帝等)。(9)无法正常活动。(10)康复在即(恢复中断的生活)。(11)欢迎回来(重新加入社会生活)。②
      处于不同阶段的悲痛者面对媒体时会有不同的反应:不愿被媒体打扰;看到对亲人的不实、不尊重或过于渲染刺激性细节的报道,会加深痛苦;其告诉记者的,可能是他认为“最适合”的话,却不是真实的信息;其可能失去感情控制,面对媒体表现失常等等,此时媒体的公开报道可能对被访者的隐私带来侵害。以刊登死者家属痛苦情状的图片为例,“任意刊登他人处于悲惨或尴尬境地的图像,暗含侵犯人的隐私权……那些受伤害的个人有自尊或被人尊重的权利,而这些照片的刊发可能导致照片中受害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心灵蒙受打击。”③
      1971年,约翰•菲勒拍摄的美国国家卫队在校园枪杀反战学生的照片获得普利策新闻摄影奖。这张照片使跪在尸体前嚎哭的女孩玛丽在一瞬间变成了公众人物,当时年仅14岁离家出走的她碰巧出现在事件的现场。玛丽告诉媒介这张照片“改变了她的生活,使她的一生变得非常的悲惨。”照片发表两年之后,玛丽因卖淫被捕,她被周围的人描述成“肮脏的嬉皮士、母狗和娼妓”。④这一实例中的人物虽然不是逝者亲友,却足以说明照片对悲痛中的被摄者产生的影响和导致被摄者生活的变化。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自然灾难、暴力犯罪、亲人丧亡等事件,不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也给人的心理造成创伤(trauma),带来创伤性压力(traumatic stress)。根据各人个性及所经历的事件不同,受创伤者恢复正常的时间也不同。部分个体会随着时间推移无需治疗而逐渐恢复,但也有个体会因多种因素而延迟康复,发展成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简称PTSD)―――由异常威胁性或灾难性心理创伤导致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根据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IV),PTSD主要表现为以下症状:(1)重现创伤体验。患者通过回忆、梦境等方式重新体验创伤。特别严重者甚至会出现“闪回”(flashba ck)体验。(2)回避和麻木。患者持续回避与创伤有关的刺激,对日常反应表现麻木,也可能对未来失去信心。(3)警觉性增高。患者不面临创伤时也持续性警觉增高,难以入睡,注意力难以集中,有夸大的受惊反应。上述症状如持续一月以上,即可被确诊为PTSD。⑤
      研究表明,经历创伤性事件的个体正处于疗伤、康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被尊重,被人性化地对待,更需要一定的空间,避免被提醒创伤。在当事人刚经历创伤的时刻就致电或登门叩访,讨论创伤性事件,很可能引起被访者的紧张不适:记忆困难、恐惧、高度焦虑……有时甚至数月、一周年后的采访,对当事人仍然会是一种压力。媒体的侵扰行为,很有可能增加受伤害者发展为PTSD的危险性。儿童在此种情况下受到的心理伤害,可能会对其未来的心理健康造成重大影响。⑥
      广义来说,侵扰悲痛行为对公众情感也是一种伤害。中国社会对待死亡有长期形成的伦理观,记者穿着红色服装采访灾难、电视主播面带微笑播报死亡事件、报纸将“泥头车夺两命”称为“昨日最好新闻”,类似细节都会触犯伦理标准。追访和暴露隐私式的报道更会激起公众的强烈反感。如香格里拉车祸报道后,该报一编辑在博客中津津乐道“我们有‘令人羡慕的一对儿!’”、“我们比其他媒体强就强在了人性上”,引发许多网友跟帖怒斥。以往的中外新闻实践中也不乏这类实例,如1985年美国加州被淹死的男孩和他痛哭的哥哥的照片、2002年欢呼大连空难“黑匣子出水”的照片,都在公众中引起很大争议。
      
      合理报道的操作原则:知情同意
      
      面对公众指责,媒体通常以“维护公众知情权”为自己辩护。真实记录灾难与死亡的确是媒体的职责,灾难报道有助于人们监视自己的生存环境,积极寻找化解危机的方法;个体的非正常死亡也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外观反映。在很多情况下,只有采访死难者的亲友才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但事实上,知情权并不直接导致侵扰悲痛,侵扰通常是由不适当的报道手段和方式造成的,完成报道任务与尊重保护不幸者并非绝然对立。
      在灾难和死亡报道领域,“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是国外新闻界普遍采纳的原则。这一概念源自医学领域,原指让患者理解医疗机构诊疗、护理的内容和程序,权衡利弊得失,对诊疗方案做出评价,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在新闻报道中征求知情同意,指记者有责任向被访者详细告知有关细节,包括表明自己来自哪家媒体,告知被访者如果同意接受采访会有什么后果,会有哪些益处,可能存在哪些危险等。《底特律自由报》前发行人Neal Shine甚至建议记者要像警察对疑犯陈述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那样,对不幸中的被访者读出他们的权利,告知其无需答应记者的所有要求。⑦因为多数人并不知道报道可能给他及家人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有时即使被访者同意接受采访,记者在报道过程中也并无侵扰行为,但报道刊登或播出后仍然会使被访者感到受了伤害。
      征求知情同意可以有效地避免侵扰悲痛。如上述北大学生车祸事件,如果记者事先表明了身份和采访目的,而不是故意隐瞒,就不会引起如此愤怒。另外一些报道,如果先告知逝者亲友采访可能勾起痛苦记忆,或是报道刊登后可能引起痛苦,可使其有心理准备而减少了侵扰。如果采访对象拒绝(如山东采访事件),就不应继续。
      应该承认,知情同意并不能涵盖解决所有侵扰行为,也存在一些异议。如(1)媒体和被采访者的关系并不简单等同于医患关系,媒体有新闻报道的自由。(2)如果被采访者没有能力做出自主决定,谁有权利代表他做出决定?(3)在一些灾难事件中,记者本身也要亲涉险地、出生入死,还要依次征求“知情同意”,在操作上不够现实。
      但重要的是,知情同意提供了一种符合普遍伦理道德的思路:媒体应以一种平等、尊重的心态来对待弱者。“关键是我们有义务承认其他人同我们自己一样是有自觉意识的主体,尊重他们理解真实世界的需求,允许他们做出有道德责任感的判断。”⑧1999年我国驻南联盟使馆被炸,敬一丹去遇难者朱颖家采访,第一句话是深深地致歉:“真不应该在这个时候来打扰你们,但是全国的观众都非常惦记你们……”这种委婉、关切的表述,体现出的就是尊重的心态。其效果也如美国学者William Coté与Roger Simpson所说,“如果记者既清楚自己的需求,又能体恤对待他人的创伤压力,就可以得到对双方都最好的采访结果。”⑨好的报道甚至还可以起到帮不幸者舒缓压力、发泄悲痛的治疗作用。
      
      媒体责任:树立规范,减少侵扰
      
      要防范侵扰悲痛行为,仅仅依赖新闻工作者的个人良知是不够的,我国新闻界亟需针对“侵扰悲痛”建立起适当的行为规范。参考国外新闻界的成文规范⑩,以及相关报道经验,我国媒体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借鉴。
      1.树立同情尊重的报道理念。这在不少国家的新闻行业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澳大利亚记者协会《伦理准则》第14条规定:“在当事人处于悲痛或创伤中时,应永远小心体恤和言行谨慎。不得骚扰对方。不得利用对方的脆弱或对媒体实践的不了解。只有在对方知情同意时才能进行采访。”新西兰报业评议会《原则声明》的第3条“隐私”中规定:“对正经受创伤或悲痛者,应给予特别考虑。接触或采访他们时,应细心关切他们的情感。”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的准则,在“将伤害最小化”条款中指出:“寻找、采访或拍摄遭遇悲惨或悲痛者时,应敏感体恤。要认识到收集和报道信息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或不适。追求新闻不是傲慢无礼的通行证。”
      2.具体采写过程应细致、谨慎。首先,记者不应成为向死难者亲友报告死讯的角色,尤其是死讯尚未证实时。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通过投诉判例反复强调这一点。挪威的《新闻业务道德准则》中也规定:“除非已告知其亲属,否则不得泄露受害者或失踪者的姓名。”其次,从采访约请、对象选择、图片运用到细节描述,都应以细致谨慎的方式进行。如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编辑守则》中,针对采写过程共列出7项详尽规范(参见相关链接)。
      3.积极参与救助,传递专业组织力量。一个人遇难可能摧毁一个家庭,特别是那些处于贫穷边缘的弱势群体。记者应高度关注这些人的生存状态,除了客观报道事实,还应积极传达相关社会机构及专业团体的信息,帮助不幸者及时获得帮助。如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大爆炸后,当地报纸《俄克拉荷马人报》立刻开辟“寻找生还者”专栏,帮助州卫生署统计生还人数,在“怎样获得帮助”、“怎样帮助别人”等专栏中提供救助信息,并介绍有关PTSD的知识,帮助不幸者了解自己的心理状况。(11)
      4.关注事件本质,理性引导受众。美国摄影记者协会在其伦理准则中指出:“照片和视频影像能够揭示真相,曝光恶行和过失,激发希望和理解,通过视觉语言将全球的人们联系起来。如果它们冷酷侵扰或被人为操纵,又会造成巨大的伤害。”(12)以倡导符合伦理的创伤报道为主旨的美国德特中心(DartCenter),在其《灾难与新闻工作者―――更具影响力的报道指南》中指出:“社会包括的东西远比一场屠杀或灾难为多,媒体的报道必须反映出这一点。”(13)这些表述既显示出媒体的力量,也说明媒体报道应以全面展示真相为己任,而非局限于展示悲剧本身。
      以德特中心所设新闻奖的获奖作品《一颗子弹的路径》(Path of a Bullet)为例,该文报道一个17岁少年在帮派火并中被枪杀,通过对急救过程、警方调查、法庭审理的详细叙述,显示这粒造价22美分的子弹,却造成了高达120万美元的社会损失,深刻揭示出枪支暴力的危害。(14)
      媒体之所以热衷渲染痛苦,不惜侵扰悲痛,与受众心态直接相关。2006年,香港“双面港警”徐步高事件发生后,亚洲电视台制作《徐步高事件实录》,将徐以前参加亚视节目的片断重新播出,虽然被公众谴责“发死人财”,收到602宗投诉,收视率却高达16点,102万观众收看,成为当时亚视收视最高之节目。侵扰悲痛议题的核心在于:当知情权代表公众病态的好奇心时,它可以扩展到多远?为了代表这种兴趣,记者凭良心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可以有多远?(15)媒体应肩负社会责任,真实反映事件全貌,深入探究本质,给受众以理性引导,而不是将事件作为自己扬名的机会。
      台北市新闻记者公会曾有声明:“凡良心未安,誓不下笔。”避免侵扰悲痛,虽为细节,却是传媒人文精神的具体体现。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注释:
      ①徐灿、张自力等:《灾难新闻采访:度在哪里》,《中国记者》2006年第1期
      ②Richards,I.(1994)Encountering Death for the First Time.Australian Journalism Review,Vol.16(No.1).
      ③陈力丹、胡森林:《记者职业行为的边界何在?―――“抓拍骑车人摔倒”事件引发的思考》,《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
      ④曾璜、任悦:《图片编辑手册》第246页,中国摄影出版社2006年版⑤⑥Journalism&Traumatic Stress,http://www.省略/training/selfstudy/index.htm l
      ⑦⑨1114Coté,W.&Sim pson,R.(2000)Covering Violence:A Guide to Ethical Reporting About Victimsand Traum a,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88,101,215-216,121.
      ⑧15Richards,I.(2005)Quagmires and Quandaries:Exploring Journalism Ethics,Sydney:University of NSW Press.146,135.
      ⑩本部分所引规范条文,除特别注明者外,均摘译自国际新闻记者网,网址:http://www.省略/Director.asp x?P=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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