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教育专区 > 正文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

    时间:2023-02-03 13:17: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

    当前小学德育课程的名称由《品德与生活(社会)》改为了《道德与法治》,课程名称改变后,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能否融合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鉴于道德与法律的深层联系以及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互相支持,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两种教育可以融合。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融合与否:课程名称改变后必须关注的问题

      党的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了落实这一要求,xx年4月8日,教育部发文将小学的《品德与生活(社会)》起始年级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后续年级将逐年更名。随着课程名称的改变,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成为本课程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二者的关系,人们自然会想到:既然课程名称已经改成了《道德与法治》,那么就应该在本课程中将它们进行融合。人们之所以会有这种融合的想法既是现实的要求,也是自然的反应。从现实的要求来看,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是公民素养的核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素养也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治素养并不高,亟需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中小学阶段是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整体提升的关键时期,因此,在中小学阶段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并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进行融合是符合现实要求的。从自然的反应来看,既然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被归属于一门课程,那么人们自然会认为两种教育应体现出一种综合性。此外,xx年版的《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对于本门课程性质的界定也是综合性课程,这种综合性思维的惯性也会让人们在课程名称发生改变后,自然地想到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融合。事实上,在过去的《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包含前法律教育的规则教育)就是以儿童生活的逻辑进行统整的。虽然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融合是符合现实要求的,也是人们的自然反应,但是这两种教育融合的学理依据到底是什么呢?两种教育的融合有没有限度呢?两种教育能否相互替代呢?这些问题都成为了课程名称改变后必须思考的问题。因为,如果我们不能从学理上澄清两种教育的关系,论证它们融合的依据和限度,那么在融合的实践中就可能会违背教育学的规律,并削弱两种教育的效果。要从学理上论证两种教育融合的依据和限度,首先需要厘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过,要厘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二者的关系是伦理学和法学的重要问题,至今仍存在不少争议。耶林曾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一般而言,自然法派从应然层面认为,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因为法律需要通过道德来论证其合理性,即善法才是法;实证法派则从实然层面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可以独立于道德而存在,即恶法也是法。虽然至今两派仍然存在着争论,但是基本的共识是:既不能把法律等同于道德,也不能忽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与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二、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的依据

      既然目前基本的共识是不能忽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那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呢?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该如何处理这两种教育的关系呢?

      (一)道德与法律的深层联系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是以生活世界的形式出现的,道德和法律存在于生活世界中,二者是同源共生的关系。只是生活世界合理化到一定的阶段,道德和法律才开始分离的,相应地,道德和法律才具有了自己的独特逻辑。不过,二者的分离并不代表它们不再发生联系,对于完善社会生活而言,道德与法律是可以互补的。1.人们自觉遵守的法律须有道德的基础在现代国家中,法律往往充当着国家权力的组织手段,并由国家权力为其提供实施的强制力保障。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它是一种外在的“他律”规范。但是,如果法律想要公民自愿地尊敬它,进而遵守它,那么法律必须由一种建立在原则之上的道德予以补充。这是因为,道德正当性往往是法律正当的基础和前提。庞德在梳理道德与法律关系之历史的基础上指出,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的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换言之,要想人们自觉地尊法、遵法,就必须竭力地探寻那种服从法律一般义务,“而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2.实现道德选择上的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富勒认为,要搞清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道德。于是,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道德,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从两种道德的特点出发,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致性,但是,愿望的道德对法律却不具有任何直接的意义。因为,法律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关于两种道德的区分,非常有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实现道德选择上的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富勒认为,虽然我们没有办法强迫一个人去过理性的生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人类的生活,进而创造出一种理性的人类生存状态所必须的条件。事实上,在一个没有制度性框架公正地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中,即使有人从事某种崇高的行为,也不会被人们所崇敬,反而会被讥讽为迂腐。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为道德自由提供了底线的保障。不过,法律也不能僭越道德的领地,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因为,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有一条分界线,从这里往上,追求卓越的道德开始发挥作用,从这里往下,确保底线的法律开始发挥作用。如果过度地拔高底线的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人们厌恶卓越的道德追求。3.对于改良人类道德而言,法律是“道德教育家”法律不仅能为人类道德选择上的自由提供底线保障,还能弥补道德功能上的不足。由于道德交往局限于生活世界,其调节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和冲突,因此,道德规范的有限协调作用不能转化为大规模制度的整合功能,这有赖于法律的弥补。随着社会的世俗化和复杂化,法律更是成为人们解决冲突的重要方式。除了这种互补层面的作用,凯恩指出,我们还可以将法律作为道德领域的深度思考的指南针。因为,“法律的颁布可能制定出诚实和人道的标准,最终改变和提高现有的道德”。虽然,法律的介入不能解决道德的分歧。但是,在民主的社会里,通过法律的制度性资源,它可以改善道德分歧的潜在负面社会效应。即使在道德领域意见普遍一致的时候,法律也可以通过它的制度性资源加强道德。因此,法律可以成为布雷思韦特所称的“道德教育家”。法律对道德的改良还体现在它可以让抽象的道德走向具体。其原因是道德“必须基于值得追求的价值观念。但是这些价值观念是泛泛的,它们本身不能决定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为。我们很少能从价值观直接演绎到要求的行为”。比如,虽然社会成员有纳税的道德义务,但“没有法律就没有付特定数额的税的道德义务”。

      (二)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互相支持

      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深层的联系,那么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1.在教育目的上两种教育共同促进公民素养的提升对于完满的人格而言,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都很重要。人性往往兼备“天使”与“恶魔”两种本性。因此,人性的问题单靠道德是不能解决的,还需要法律来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是要通过法律对其公民身份进行确认。因此,公民既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也是道德意义上的人。对于中小学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而言,它们不同于专业的伦理学教育和法学教育,其应定位于儿童公民素养的提升,而公民素养又是一个整体。因此,中小学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在教育目的上是可以做到统一的,即共同促进儿童公民素养的提升,虽然两种教育侧重于公民素养的不同方面。2.提升两种教育的实效性都要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新课程改革之后,中小学德育课程确定了“品德培养回归儿童生活”的基本理念,其目的是要解决过去德育课程的知识化取向以及由此造成的道德教育实效性偏低的弊端。因为,知识化的德育课程只能让学生获得“关于道德的知识”,而不是“道德知识”,所以,它对于儿童道德素养提升的效果,正如杜威所言是间接的、是微弱的。正如上文所言,中小学阶段的法律教育不是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一种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教育,即重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的法律教育。因此,对于中小学阶段的法律教育而言,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第二位的。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提升儿童的法律素养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就是法律教育要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因为只有对接了儿童的现实生活,才能让儿童直观地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的身边,才能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于自己生活的保护,对于自己生活的意义,从而激发他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相反,如果法律教育是脱离于儿童的现实生活,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知识记忆层面,那么作为公民素养的法律教育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看来,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不仅可以提升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同样也可以提升法律教育的实效性。3.道德教育能间接地提升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如果要想培养儿童自觉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重视道德教育,因为,当道德与法律背后的精神共通时,道德教育是可以促进人们自觉守法的。从价值层面看,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肯定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倡导和颂扬的行为。道德是法律的内在伦理基础,是法律公正属性得以维护和法律得以自觉遵守的必要条件。因此,道德教育的深入开展,有助于法律教育的进行,法律教育之深入,也能推动道德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在一般情况下,道德教育背后的价值追求与法律教育背后的价值追求也是相通的,即建构儿童美善的生活。只是道德教育要求凭良心的判断,时加反省,自惩自奖。如果这种道德教育能够成功的话,那么法律教育就容易取得成效了。因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儿童的法治意识,即心中有法。而心中有法与心中有道德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不仅道德教育能促进法律教育,法律教育也能促进道德教育。4.符合教育规律的法律教育具有间接道德教育的功能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一书中曾指出道德的首要要素就是“纪律精神”。看来,道德与法律在形式上是有某种相通之处的。因为,如果说法律是通过外在的权威让人服从,那么道德则是让人服从于内心的权威。对于此,提出道德发展阶段理论的柯尔伯格还曾明确指出,儿童不经过服从外在权威的阶段是不可能达到服从内在权威的阶段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教育是可以为道德教育提供某种基础的,从而具有间接道德教育的功能。在教育目的上,符合教育规律的法律教育是要做到以理服人,使公民心悦诚服,进而将社会法律纳入公民自己的良心,自律践行。在教育思路上,符合教育规律的法律教育不应对学生进行肤浅的说教或恶意的灌输,而应把法律的文明价值,法理理性说明清楚。换言之,符合教育规律的法律教育正是因为重视学生自觉地尊法,进而遵法,使得它具有了间接的道德教育功能。因此,中小学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应重视法律背后的精神,比如,法律背后的公平与正义,法律对于弱者和特殊人群的保护等。此外,如果教师还能以道德的方式来进行法律教育,那么这也是在进行一种间接的道德教育。因此,中小学教师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应该力求“接童气”,应尽可能使教材和教学的呈现形式、表达方式与儿童的心理特点相适应。相反,如果教师不尊重儿童的身心特点,不尊重儿童的生活经验,完全按照外在于儿童的知识逻辑进行法律教育,并在教学过程中以灌输为主要方式,不关注儿童对法律的直观感受,那么就可能产生负面的道德后果。

      (三)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处理

      鉴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深层联系以及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互相支持。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编写者应该如何融合二者呢?

      1.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在儿童生活中的融合

      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第一层融合依据是道德与法律在儿童生活中的并存。虽然这是一种表层的、显性的融合,但它却是一种符合儿童生活特点和教育规律的融合,符合道德与法律共同社会生活起源的融合。具体而言,这种融合有两种具体的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从现实的生活需求出发来融合两种教育。比如,在三年级上册第6课“让我们的学校变得更好”中,教材在一个山区儿童失学的真实情境中,呈现了《教育法》中有关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法律条文。这种设计使得法律教育不再是外在于儿童的生活,而是直接对接他们真实的生活需求,从而激发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在这个环节的设计中,教材还呈现了一首真实的失学儿童所写的诗,它又可以唤醒儿童的同情心,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第二种做法是以儿童的生活场景或者生活事件来融合两种教育。因为,道德与法律都与儿童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说道德与法律是儿童生活中帮助他们更好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那么编写者就可以通过儿童的整体生活来融合两种教育,让它们对儿童生活产生整体的影响。比如,在小学一年级上册第4课“上学路上”中,教材就是以儿童的上学路这一生活场景来融合了多种教育,当然其中也包含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因为,在上学路上这一真实的生活场景中,既会涉及父母、老师以及其他人对儿童的关心和帮助,也会涉及交通规则的内容,前者属于道德教育的内容,后者属于法律教育的内容。

      2.关注法律教育背后的道德精神的渗透

      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不仅可以是表层的、显性的融合,也可以是深层的、隐性的融合,即重视法律背后的公平与正义,重视法律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展示法律正义与温情的一面。因此,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法律教育还体现了法律保护儿童的温情一面。比如,在六年级上册的法治专册中,教材有一个单元专门讲法律对于儿童的特殊保护,让儿童认识法律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同时引导儿童认识到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以及树立起“法律红线不可碰”的法律意识。再如,在法律教育的相关内容中,教材还重点突出了儿童应该具有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还让儿童初步认识法律不止是保护公民权利,同时它也是国家机构行为的尺度。法律既是保护我们每个公民的,也是保障国家有序运行的。这种教材设计其实是在法律教育中渗透了法律背后精神的教育,揭示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深层联系。3.重视法律教育对道德的改良作用法律对于道德具有改良的作用,可以成为“道德教育家”,因此,编写者也要尝试通过法律教育来改良道德。如果说道德教育从价值层面向儿童指明了行动的方向,那么法律教育则确定并细化了这种行为的底线和具体要求。比如,在三年级下册第8课“大家的朋友”一课中,教材不仅通过公共设施的拟人化表述以童趣的方式唤起了儿童对于公共设施的爱护意识,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条文,让儿童明确了破化了公共设施会遭受哪些不同程度的惩罚。如果说前者唤起的还是一种较为抽象的、模糊的道德意识,那么后者则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明确的法律底线。

      三、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的限度

      虽然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是可以融合的,但是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不同的,那么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的限度又是什么呢?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的设计中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不同的

      道德和法律有各自独立的领域,我们不能期望将道德与法律合二为一,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用的方式不同虽然道德与法律都是人们行动的指南,但是二者在与国家权威和强制力的关系上却有着显著的不同,这也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不同的作用方式:前者是非强制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和内心信念的力量,以“应当”如何的方式调节人的行为。道德制裁的效应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社会个体自身的道德信念。与道德相反,法律主要是通过各种制裁来发挥作用,因而它必须以某种切实的事物为依据。这也形成了道德与法律作用方式的另一种不同,即“道德涉及人的思想和情感,而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虽然在良心的法庭上一项从事非法行为的明确意图或愿望几乎和实施非法行为一样可憎,但是,没有哪个世俗法庭会惩罚仅仅拥有前者的人。2.调节的范围不同道德与法律都拥有各自独立的领域。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一些重要的法律领域至少会表现出一种道德无涉的特征。比如,我们是否要求两名或三名证人来见证遗嘱,就是与道德无关的;另一方面,某些道德领域的问题,也不需要法律干预。马里旦就认为,“在自然或超自然秩序中,心灵的隐秘、行为的自由、道德律的普遍、将良心向上帝诉说并追寻上帝的权利,所有这些事物都不应受到国家的干预。”从二者的独立性来看,道德的法律化,反而会减少人们自我反思的空间和自由,不利于人之自由的实现和人格的完善。不仅如此,无视二者独立性的做法也会伤害法律,庞德指出,将道德等同于法律,以及推定应然命题可以单凭道德与法律的同一性作为权威的法律规范,造成了一些有害于法律成熟期之明晰思考的混乱。3.有效性基础不同区别于道德,法律的有效性是事实性与规范性的内在统一。事实性要求法律以制裁为后盾强制人们接受和遵守法律,这种实然有效性只是纯粹的接受,不涉及接受者的信念和态度。但是,单纯依赖制裁并不能保证人们自愿的、普遍的服从,因此,法律还需要规范性向度,它指正当之法必须建立在合理理由的基础之上。没有事实性向度,法律就无异于传统的道德。没有规范性向度,法律将无法持存下去,也就无法发挥其社会整合功能。哈贝马斯曾区分了道德的有效性与法律的有效性,他认为,道德的有效性称之为公正性(rightness),它指明规范“值得”被普遍承认,这是因为道德规范能够联结接受者的意志。因此,道德律令的制定者同时就是服从道德律令的接收者。这也就是说,道德律令包含了一种内在的服从,因为它是制定者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法律有效性则称之为正当性(legitimacy),正当性这一术语更为关注的是程序和起源,而不是实质的价值,因此,“民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由此看来,道德与法律的有效性基础是有不同的侧重的。

      (二)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差异

      道德与法律在作用的方式、调节的范围以及有效性基础上存在着不同,这些不同也意味着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一般而言,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内容的不同,因为,道德教育指向的内容是道德,法律教育指向的内容是法律。从这点不同出发,在进行中小学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时,应要让儿童体会道德与法律不同的作用方式、调节范围以及有效性基础,并体会道德与法律在完善社会生活中的不同作用。其次,人们会想到的就是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同。道德教育常用的方法有提高道德判断力的两难故事法、培养道德敏感性的角色扮演法和澄清价值观的价值澄清法。而法律教育常用的方法有加深理解的案例教学法、促进体验的法律模拟法庭法等。从教育方法的不同出发,在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时,应该选择不同的方法,提升两种教育的实效性。除了内容和方法这两种显著的不同外,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还存在着其他的不同。比如,教育时间起点的不同。按照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儿童要到第四阶段,即“以权威、法律和义务为定向”的阶段,才对法律概念有初步的理解。虽然处在第一阶段的儿童,偶尔也会使用“违法”这一概念,但这时的儿童还未能形成法律概念,不能理解法律是一种什么规范,之所以不违法,纯粹就是为了避免惩罚。在这一阶段的儿童心里,不违法与不违父母、老师的指令是一回事。到了第四阶段,儿童才能理解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个人及其利益的一种准则。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开始的时间是有差异的,如果说道德教育从较小的儿童就可以开始,那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则需要等儿童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能开始。当然,这不是说,在儿童发展的早期不能为法律教育打基础,高德胜就指出,在儿童较小的时候可以开展“前法律教育”,即规则的教育,来为未来的法律教育打下基础。

      (三)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处理

      鉴于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以及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差异,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编写者又该如何处理两种教育融合的限度呢?1.不能整合的主题不作机械的整合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针对那些属于道德领域的课文,且无法找到法律教育融合点的课文,编写者不机械地在其中融合法律教育。比如,三年级下册第10课“爱心传递者”一课就属于道德领域的课文,主要讲了“我们都有爱心”和“善于帮助别人”两方面的内容。乐于助人和善于助人都是属于道德上的要求,而非法律的要求,如果把这种道德要求转变为法律要求,反而会伤害道德,阻碍人们道德选择上的自由。因此,编写者就没有机械地融合法律教育的内容。再如,三年级下册第3课“我很诚实”一课也属于道德领域的课文。基于儿童发展阶段的特点,编写者是把三年级儿童的诚实问题定位于心理问题,而非品质问题,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欺诈问题,所以,编写者也没有机械地融合法律教育的内容。同样,对于那些属于法律领域的课文,且无法找到道德教育融合点的课文,也不机械地在其中融合道德教育。比如,在法治专册中关于国家机构的内容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内容,也没有机械地融合道德教育的内容。当前,虽然课程名称从原来的《品德与生活(社会)》改成了《道德与法治》,但是教材编写者不能因此就刻板地认为,所有的课文中都必须既有道德教育的内容,也有法律教育的内容。这种对本课程性质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道德与法律,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是有区别的。如果机械把它们融合在一课中,那么就会在学理上模糊二者的界限,一方面不利于道德教育,因为这样会把自律的、软性的道德,转化成他律的、刚性的法律,会伤害人们在道德上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教育,因为这样会把他律的、刚性的法律,转化成自律的、软性的道德,也会破坏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机械地融合二者,除了在学理上说不通,还会导致在实际的教材编写和教学设计中出现逻辑不通、思路跳跃等问题。因此,本课程名称改为《道德与法治》,并不意味着在每一课的教材设计和课堂教学中都要有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它们的整体性是体现在整套教材中的。2.区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层次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除了一些不能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课文,还有很多可以融合两种教育的课文。因为小学德育课程本来就是一门综合性课程,一种与儿童生活整体性对接的课程。对于这类课文,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不同层次的定位问题,即道德教育追求的是一种高尚的选择,而法律教育追求的是一种底线的保障。在一个儿童生活场景或者生活事件中,教材既要让儿童看到法律所规定的底线,也要让儿童看到道德所倡导的高尚选择。换言之,在教材中既要体现这两种教育的互补,也要看到它们的界限。比如,在小学三年级下册第1课“万里一线牵”中,在儿童通讯交往的生活场景中,教材融合通信文明的道德教育,也融合了信息安全的法律教育。对于儿童而言,通讯交往中的安全问题是一项刚性的要求,它既是对儿童的保护,也是一种对儿童的限制。而通讯交往中的文明礼仪的问题,则是一种软性的要求,一种高尚的选择。再如,在四年级教材下册第4课“买东西的学问”一课中,既讲到了《消费法》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也讲到了购物中的文明礼仪的问题。前者属于法律教育的内容,旨在让儿童知道我们的消费生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的,让儿童体会到法律所规定的底线;后者则属于道德教育的内容,旨在让儿童知道在我们的消费生活中,我们的行为也会涉及道德问题,我们可以选择更文明的购物方式。事实上,教材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不同层次,也体现在道德教育强调自律与法律教育强调他律上。这种区分可以更好地让儿童体会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法律是两个重要支柱,让儿童看到了道德与法律的互补:道德是从高贵选择的角度来完善我们的生活,而法律则是从底线限制的角度来完善我们的生活。虽然,小学品德课程的名称从《品德与生活(社会)》改为《道德与法治》,但是,我们不能就因此机械地融合两种教育,因为,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同,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也存在着不同。但是,从小学品德课程的综合性、生活性特点,以及道德与法律存在的联系出发,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融合的,也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因此,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材编写和教学设计中要针对不同的主题考虑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既要避免将二者完全等同,也要避免将二者完全割裂。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