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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透明度,服務實體經濟,證監會最新併購重組相關監管意見簡介

    时间:2020-11-10 03:47:4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陳志軍

    為全面落實新《證券法》等上位規定,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監管透明度,明確市場主體預期,釋放併購重組市場活力,2020年7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將涉及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及併購重組審核的監管問答進行清理、整合,並以《〈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5號》(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上市類第1號》(以下簡稱「《適用指引》」)重新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監管問答同步廢止。

    此次清理、整合,對不符合《證券法》等上位法精神的以及重複上位法規定的內容予以廢止;
    對明確相關規章適用的問答進行合併,以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發佈,包括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發行價格調整機制等內容;
    對涉及同類問題的各項問答整理合併,對不適應市場發展、監管導向更新的問答做相應修改,並以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佈,包括募集配套資金、業績補償承諾及獎勵、內幕交易核查要求、分類審核安排等16項內容。

    以下,即簡要介紹證監會最新發佈的上述《適用意見》和《適用指引》的主要修訂內容:

    《適用意見》

    《適用意見》旨在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相關內容均與重組方案的調整有關。

    第一,明確認定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標準。《重組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重組方案在經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後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再次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表決程序並及時公告。對於何種調整達到上述「重大調整」標準,《適用意見》從交易對象、交易標的、配套募集資金等方面做了明確。

    第二,明確發行價格調整方案的相關要求。《重組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發行價格調整方案應當「明確、具體、可操作」。《適用意見》從指數變動、單雙向調整、基準日等具體指標及程序方面明確了要求。

    《適用指引》

    《適用指引》共有16項,內容包括募集配套資金、業績補償及獎勵、併購重組內幕交易核查要求等問題。相較於原監管問答,《適用指引》無新增內容,僅涉及存量問答的修改完善。主要修改情況如下:

    第一,拓寬併購重組「小額快速」審核通道。本次修訂取消募集配套資金金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要求,同時取消不得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要求。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適用「小額快速」審核,證監會受理後直接交併購重組委審議:

    (一)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5億元;

    (二)最近12個月內累計發行的股份不超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且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10億元。

    「累計交易金額」是指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
    「累計發行的股份」是指用於購買資產而發行的股份。未適用「小額快速」審核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行為,無需納入累計計算的範圍。

    第二,統一募集配套資金用於補流的比例。原監管問答對配套募集資金的用途進行了明確,並要求一般重組中「募集配套資金用於補流、償債的比例不得超過交易作價的25%,或不超過配募總金額的50%。」重組上市中「募集配套資金用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的比例不應超過交易作價的25%;
    或者不超過30%。」本次修訂,對重組上市配募資金用於補流、償債的一併適用「不超過配募總金額的50%」的比例要求,以支持重組上市企業進一步促進資本形成、獲得發展壯大所需的資金支持。

    第三,明確併購重組中業績獎勵對象範圍。目前監管規則允許重組方案中設置業績獎勵,獎勵對象可以是標的資產交易對方、管理層或核心技術人員。考慮到大股東對標的資產的操控能力較強,如設置業績獎勵,可能進一步助長大股東操縱業績的動力,引發道德風險,實踐中一般不予支持。為便於市場理解,本次修訂明確大股東注資的重組不得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進行業績獎勵。

    第四,明確業績承諾及獎勵適用新會計準則的監管要求。根據財政部發佈的新收入準則要求,境內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實施完成後,標的資產應與上市公司保持一致自2020年起執行新收入準則。對於有業績補償承諾及獎勵等安排,且相關期間包含新收入準則首次執行日之後期間的,目前交易雙方就相關計算基礎適用新舊收入準則的問題大多未明確約定,為避免存在爭議影響業績補償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次修訂要求交易雙方應當充分考慮標的資產業績承諾、業績獎勵期適用不同會計準則的影響,就標的資產業績承諾、業績獎勵的計算基礎以及調整方式做出明確約定,並對爭議解決作出明確安排。上述安排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或是以其他規定方式予以披露。

    業績承諾期內上市公司還應當在每年《收購資產業績承諾實現情況的專項說明》中明確披露標的資產當年實現業績計算是否受會計政策變更影響;
    如有,需詳細說明具體影響情況。財務顧問、會計師等相關仲介機構應當就業績完成情況發表明確意見。業績承諾未完成的,相關方應履行承諾予以補償。

    第五,放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對象數量限制。為便利企業併購,本次修訂明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對象可以超過200人,此時應注意標的資產應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中關於公司依法設立、合法存續、股權清晰、經營規範、持股處理等的相關要求。

    同時要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在上市公司首次董事會披露預案時有確定的發行對象。以併購新三板公司為例,如首次董事會時標的公司的股東確定且不會發生變化,則可以採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
    如標的公司股票處於持續交易中、股東在不斷變化,則可以採用吸收合併方式。

    第六,完善併購重組內幕交易核查相關要求。目前的監管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組報告書時披露自查報告及仲介機構核查報告。但實踐中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報告書時,仲介機構難以完成核查工作。為進一步明確各階段責任,本次修訂分階段明確要求: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報告書時,仲介機構應對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發表核查意見;
    在相關交易方案提交股東大會之前,上市公司完成自查報告,仲介機構進行核查併發表意見。

    上述《適用意見》和《適用指引》的出臺表明,證監會在貫徹落實新《證券法》方面做出了具體切實的努力,相信隨著相關資本市場規則體系的日益完善,上市公司監管及併購重組審核工作的透明度將進一步得到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也將進一步得到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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