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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法时代应对App犯罪的司法策略

    时间:2021-01-30 04:06: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刘哲

    算法时代,App成了犯罪迁徙的新据点

    对于早已进入互联网时代的我们而言,App犯罪并不算特别新奇的事物,其只是犯罪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样态,很多只是传统犯罪的网络版,网络犯罪的移动版。比如现在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都有一个App,这个罪名很早就有了,但近年来比较集中,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借助了移动互联网技术,也就是App应用程序的便捷性和社交扩散传播属性,比较容易通过人际网络进行推广。

    同时伴随着移动支付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达,App比较容易填录信息、支付款项,通过App每个人自己填录信息,自己支付费用,这就让犯罪成本极大降低,犯罪规模容易扩大。并且犯罪人可以借助于大数据技术更好地组织犯罪。

    涉App犯罪其实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犯罪迁徙

    事实上,App犯罪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态:第一种是犯罪算法,也就是App设计者和运营者,将App直接作为犯罪工具,侵入其他的计算机网络、盗取信息、骗取钱款或者传播色情信息,这个时候这些App软件就成了犯罪算法,专门用来实施犯罪的工具;第二种是运营者犯罪,App软件虽然扩大了运营者的影响力,但其本身相对中性,可用以犯罪也可以用以合法经营。这就比如一些非法吸存的App,其实是可以用以合法经营,但是运营者选择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种情况是寄居者犯罪,也就是寄居在微信、抖音、淘宝等合法平台的小运营者或者用户实施犯罪,在这里通过欺骗、引诱等种种方式展开犯罪。这种犯罪形态其实就是传统犯罪的网络空间化。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日渐重叠和实体化,人们越来越习惯在虚拟网络进行社交、娱乐和购物。渐渐地,我们在虚拟世界的财产很多已经可以顺利地流通、变现,与真实财物无异。我们也越来越习惯于移动支付,现金交易反而渐渐退出了我们的现实生活。但是,移动支付的便捷性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便捷性。

    也就是说虚拟生活变得越来越真实。虚拟生活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尤其是以App为代表的介质,逐步具备了超强的人身属性。每个人通过App登录,就是个人身份进入了一个世界,这个世界变得越真实人们来的次数也就越多。人去了哪里,犯罪自然也追到了哪里。

    疫情期间,人们面对面的接触减少了,这为网络电商和服务商提供了不少商机,同时也令网络世界增加了一些犯罪风险,App犯罪有所增多。其实这是犯罪形态适应社会发展的表现,社会在发展和进化,犯罪也在发展和进化。要知道,犯罪的实施者也是生活在当下的人,他要想实施犯罪肯定要到人多、钱多的地方去,这样才能提高犯罪的成功概率。

    犯罪形态向移动互联网领域转移,最主要的就是通过App应用程序的犯罪迁徙。

    算法不应成为独立王国

    犯罪之所以愿意向App这些移动互联网的领地迁移,除了跟上时代的变化,追逐潜在的被害对象之外,还有互联网的本身属性,比如匿名性、隐蔽性、规模化、自组织等模式。这些特性让犯罪更加隐蔽,但是犯罪的力量却可以通过算法无限扩大,因此犯罪的规模也呈现出几何级数的提升。

    好在现在犯罪门槛相对还比较高,比如编写代码还不是谁都会的,习惯使用各种社交平台和新型工具的还是一些年轻人,或者有一定学历的人。这些人仍然是有限的,因此整个App犯罪态势还没有起来。

    但是随着编程逐渐纳入基础教育,移动互联网一代成长起来,这个犯罪门槛将变得越来越低。通过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灵活使用社交平台工具实施的犯罪,将逐渐成为主要的犯罪形态。完全不包含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传统犯罪形态将变得越来越少。

    面对这种新的犯罪趋势,司法机关应该有所作为。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移动互联网的环境,还没有充分重视网络空间的实在性和日常性。老是把互联网空间当作一种例外的存在,等待与现实世界进行等价比较,比如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就经过一会说是一会说否的反复。现在又轮到个人隐私数据的权利归属问题,也不能很快达成一致。包括以人脸识别等为代表的隐私安全,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之间也不能实现平衡。这说明虽然社会的重心正在往互联网端迁移,但是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重心还是在线下,整个社会对网络空间的规范还不够。还是有一点网络是法外空间的味道,网络空间并没有充分地得到法律管辖。法律人总体上来看,对信息技术的理解能力也有所欠缺,对新技术的应用,对网络空间的生存体验都不够。

    这就很容易造成网络世界的法律真空。比如现实的金融安全我们原来盯得挺紧,银行等金融牌照是不可能拿到的。但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后,一个App就可以发挥各种金融功能,并不需要实体的门店和网店。

    我们原来注意得不够,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放松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从骨子里其实是把App这种小小的网络程序看低了,我们低估了互联网的力量。虽然这些App的图标在手机屏幕上只有一平方厘米左右,但是其背后可能是百万级、千万级,甚至是十亿级的用户。这些用户对一些应用程序高度依赖,由于这些程序抛出一些诱人的利益让人们为之倾倒,甚至进行了倾家荡产的投入,最后可以聚拢上百亿元的资金。

    这样的App便不是一个简单的应用程序,它是由千百万人通过信息技术结成的社会网络,它是一个小小的国度,这些程序形成他们的国土,这些用户就是它的臣民,那些算法就是统治他们的法律,那些掌管算法的运营者如同王侯。

    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真实世界的法律反而被关在大门之外。我们没有建立对算法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我们未能将这些算法纳入我们的规则体系,就使他们成为一个又一个的独立网络。

    个人信息是虚拟世界的身份证、通行证,甚至是财产凭证,拿到这些即使未经允许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财产窃取,甚至只要变卖这些个人信息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显然,这些App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和独立王国,我们要对网络空间予以充分重视,就像我们对领土主权和治权的充分重视,我们也要充分重视每一比特网络空间的主权和治权。

    算法背景下的司法策略

    对网络世界的规制当然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和重视。但是必须承认,立法有着严重的滞后性。而司法恰恰可以弥补这种滞后性,通过案例的方式形成一定的细节规则供以后立法参考,也为后续处理案件提供指引。

    因此,对待涉及App犯罪的案件,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企业进行合规性整改,也就是从互联网公司的算法上与现有的法律进行对接,查找到核心算法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的应当建议修改。同时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完善监管规则体系,通过加强管理的方式保证算法的优化。

    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指控犯罪管控网络犯罪,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规。表面上是算法,背后仍然是人,其实人披上了算法的外衣,让我们看不清楚,掩盖在这些冰冷的数学逻辑背后。因此,对于发案率比较集中的互联网行业,应当建议监管机关对企业算法的审查,将隐藏着的算法规则显性化,通过显性化容易被人审查,从而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实App犯罪不仅仅是运营者的问题,很多时候是他人寄生在合法平台下擅自干非法勾当。如果要是在现实生活中那很容易受到执法机关的监管,构成犯罪也容易被公安机关发现。但是网络世界是平台的地盘,并没有现实世界的摄像头和警报器,在这里执法,或者打击犯罪就特别需要平台型App的配合。需要通过特定算法形成现实生活中的报警系统,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线索、固定证据、抓捕人员。

    司法机关在虚拟世界就需要开展虚拟王国的司法协作。在合作这个问题上,我们特别需要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加强管理并不是让网络世界完全笼罩在监视阴影之下,那将损害网络世界的自由流通性和活力,而是要特别考虑平台App的算法相对独立性。也就是既要要求虛拟世界合法、守法,也要保证虚拟世界的繁荣和创新。

    我们需要让虚拟世界也受到现实世界的法律管制,就是让每一个用户不但在线下遵守法律,在线上也遵守法律。我们既能通过网络无界限地互联,无拘束地表达,扩大现实世界的便捷,实现个人的无限可能,又要保持这个世界的基本秩序,实现效率、秩序和公正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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