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申请书
  • 演讲稿
  • 讲话稿
  • 领导发言
  • 读后感
  • 观后感
  • 事迹材料
  • 党建材料
  • 策划方案
  • 对照材料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脱贫攻坚
  • 调查报告
  • 疫情防控
  • 自查报告
  • 工作汇报
  • 党史学习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述职报告 > 正文

    2019新税法十问十答

    时间:2020-08-02 08:25: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19新税法十问十答

     1.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3%的发票,但是我们没有开过普票3%的工程款。我们想开3%的工程款普票要去哪里开?需要做哪些备案?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建筑服务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纳税人必

     须按照实际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发票。所以一般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必须是经过税务机关备案的采用简易征收的项目。因此,纳税人应提供相关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月1日开始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票,可以一次性扺扣吗?

     答:是的,可以依法(实际业务发生,确实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法定不得抵扣情形,一般纳税人,符合法定程序、按照规定期限认证并申报抵扣)一次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2019年4月1日税率改革后,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发票是否应该全部按照9%的税率

     开具?还是材料和安装有不同的税率,税率分别是多少?对于只安装不包含材料的工程应该按照多少的税率开具?

     答:其实,税率调整,由10%改为9%,与上述业务处理丝毫没有关系,仍然沿用原先处理原则。

     一、若使用自产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若使用外购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若使用甲供材料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所讲的“甲供材”模式,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注:如果约定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则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这种模式下,其实并非一般理解下的“甲供材”,其实是甲方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只是一部分用实物支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全额计税;同时,甲

     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其实道理一样,总之实质上不会因此多缴。)(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飞机票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货方填人员信息还是单位信息?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依据上述票据格式,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左上角抬头乃是“旅客姓名”,即乘机人员信息。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抬头购买方只有是单位(不能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5.住宿费发票备注里写入住时间写错了,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写完整,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严格来讲,既然“发票备注里写入住时间写错”,也算是这部分内容“票实不符”,此项发票瑕疵可能影响发票使用。

     6.我方是销售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票给客户,但专票出框压线,客户拒收,但客户把发票

     原件弄丢了,无法退回。这种情况如何重新开具一张新的专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因此,上述“出框压线”属于开票有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7.增值税点改革后,3月及以前的业务依然可以开16%的发票,但是必须在3月增值税

     申报表上面写上“未开票收入的金额”,我们公司3月及以前的业务的未开票金额在4月

     15日之前不能够确定,该怎么处理?

     答:从逻辑上,并不矛盾。

     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原增值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前提乃是销售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营改增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