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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时间:2020-08-14 08:02: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县 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章 程

      【201 年 月 日全体股东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公司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县 镇 村委会、 、 、 、 同发起并指导组建, 等人具体操作,于201 年 月 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其中:集体资产 万元,土地折价入股 亩 万元,货币出资 万元。

     公司名称: 县 集体经济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办公地点: 县 镇 村委会

     邮政编码:

     第三条 公司以服务股东、谋求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股东入股自愿,退股须过半数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采购、供应公司股东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公司股东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公司股东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公司对由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每个股东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股东的公积金份额。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投资兴办与公司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公司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公司及全体股东遵守公司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股东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手续的,方可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股东,农村居民股东在该公司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

     第十条 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入股申请,经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公司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享公司盈余;

     (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公司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公司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公司退股;

     (八)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

     (三)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公司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公司股东的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坏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的债务;

     (八)承担公司的亏损及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东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公司的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二)死亡的;

     (三)被公司除名的。

     第十五条 股东要求退公司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股手续;退股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公司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

     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公司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公司时与公司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申请,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手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公司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 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公司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被除名的股东,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股东、退股、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公司的覆辙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听取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关于股东的变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人股东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履行股东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等职权。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提议;

     (二)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议;

     (三)股东共同议定的其它情形。

     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须由公司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理。一名股东最多只能代理二名股东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公司股东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改变股东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股东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股东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票数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股东培训和各项协作活动;

     (五)管理公司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股东、退公司、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1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签署公司股东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及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董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董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任期3年。设监事长1名,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可提建议,但不表决。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公司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意见;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代表公司负责记录董事与公司业务发生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公司财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从事损坏公司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公司的公司长(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公司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公司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计件的方式提取薪酬,按不同项目设置薪酬方案,可预支部分薪酬,交售产品时结算薪酬总额,生产成本费用可先借支,实行报账核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公司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审核后,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股东查阅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股东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股东评价作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金额不受限制,即可任意出资。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股东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业务。

     经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出资可以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股东须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颁发股东证书,并载明股东出资额。股东证书同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和董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30%,作为董事、监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研究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公司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股东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金,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购买农业保险抵御合作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的可分配利润,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前三年,暂定不低于60%用于股东分红,集体股东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分红,余下40%作为未分配利润用于合作公司扩大再生产或下年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公司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公司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财物款项,若与捐赠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有亏损,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或风险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可分配利润弥补,也可用当年生产可分配利润进行弥补。

     公司的债务用公司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或者可分配利润清偿,不足部分依照股东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股东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接。

     第四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时,公司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要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股东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公司股东人数少于五人;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至15日内,由股东大会推荐5名股东组成清算组接管公司,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末了结业务,清算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股东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至10日内通知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村居民股东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公司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股东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公司资产不足以清算补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 股东股金转让,公司股东股金可以在公司内转让,但非公司股东转让时,须经股东大会讨论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认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公司需要向股东公布的事项,采取书信通报方式发布,需要向公司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刊登载方式发布。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董事长或者董事会负责修订,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公司)备案,并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公司)的监督指导,按时报送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生产盈余返还等)运行状况。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阡县 专业合作公司股东(设立人)签名并按指印:

      二零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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