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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学校医务室(保健室)管理制度(草案).

    时间:2020-08-27 08:21: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印发南安市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进学校卫生(保健)室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卫生(保健)室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校园师生用药安全,现将《南安市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安市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南安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南安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教文卫委,市卫生局,市分管领导,存档

     附件:

     南安市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建设基本标准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2、保健室

     (1)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二、管理职责

     (一)卫生(保健)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根据季节和学生生理特点,开展防治疾病的宣传。

     2、及时发现和向领导报告学生中传染病情,指导有关老师控制疾病传染和扩散,对疫情点进行及时消毒。

     3、及时处理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送医院救治的进行护送。

     4、做好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工作,每天至少抽查一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严格执行灭鼠药安全放置制度,防上中毒事故的发生。

     6、加强师生饮用水供应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清洗饮水设备,防止污染。

     7、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和学生春(秋)游活动,根据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

     8、医务室建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的特异体质学生名单,做好学生因病缺课的汇总工作。

     9、加强药品管理,严禁使用过期、霉、潮、变质、变色、沉淀浑浊的药品。

     (二)卫生(保健)室药品管理职责

     1、卫生室老师必须具有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临床医疗技术职称,保健室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2、?卫生(保健)室购买药品必须由学校到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统一采购。

     3、?卫生(保健)室购进药品,必须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4、?卫生(保健)室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5、?卫生(保健)室属非临床医疗机构只需临时为师生提供应急处置,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6、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特殊药品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

     7、 严禁使用假劣或过期失效药品。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销毁或换货。

     8、卫生(保健)教师必须做好药品和医药器械进、用、销、存等方面的记录管理。

     三、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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