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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13)

    时间:2021-01-14 10:11: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13)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9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汪泉

    2013年5月9日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及其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遵循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镇、街道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依法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在水利工程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水利工程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进行管理。

    犊山、直湖港、梅梁湖泵站水利枢纽工程、大渲河泵站、五里湖入湖河道节制工程以及市城市防洪工程等重要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区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所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和影响范围跨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镇、街道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镇、街道水利管理机构管理。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兴建单位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涉及航道和港口的,应当符合航道和港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属于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确定管理范围,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

    第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及护堤地范围确定;

    (二)已编制河道规划的无堤防河道,以河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线范围确定;

    (三)未编制河道规划的无堤防河道,以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县管以上河道为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范围确定;

    (四)湖泊以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涵闸、抽水站、水库、灌区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大型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范围确定;

    (二)中型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

    (三)大型抽水站,以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

    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范围确定;

    (四)中型抽水站,以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

    (五)大中型水库,以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和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

    (六)小(一)型水库,以坝顶高程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坝两端山头、岗地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和已划定属水库管理的鱼池、山林、土地等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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