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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20-08-22 14:29: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日期:2009-09-23 10:48:39 被阅读250 次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一)明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制度为重点,以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为手段,加快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县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逐步形成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格局,基本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使用、交流、保障制度,形成培养快、评价准、使用好、待遇优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制定人才培训计划,下达培养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总量达到5000人,以技师、高级技师带动初、中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使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培养体系。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趋势,建立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学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

    密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到“十一五”期末,结合国家、省、市、县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实施,依托企业(集团),重点建设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师为目标,且规模较大、实施完善、特色鲜明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重点建设以培养高级技工为主的示范职业学校。立足地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技术含量高、起示范作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

    (三)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导作用。企业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要载体。重点企业,特别是规模、骨干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强化岗位培训,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技能人才工作部门的监督。各主管部门应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企业申报技术项目改造、技术项目引进、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企业聘用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方面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拿出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30%通过奖金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要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四)鼓励职业学校加大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力度。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学校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作用。成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培养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选修制等,职业学校要根据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通过冠名办班、订单培养、校企互为培训实习基地等形式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训制度。企业应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同时要选派好的实习指导教师与合作学校共同组织好相关理论实践教学,并做好学生实习的劳保和安全工作。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执行,入学前为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的毕业生可不执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经用人单位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其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评价机制。要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和企业认可相结合;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能力。试点企业可按照

    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的考核内容作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试点企业中技术复杂、操作性强的工种,其一线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求确定考评要素和内容,按照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以业绩评定为主的方法实施考核鉴定。对在技能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企业要积极鼓励职工参与各种技能竞赛,公开选拔高技能人才。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试点企业5%的各等级优秀技术工人可提前3年参加高一个等级的考核。

    (六)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浓烈氛围。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凡获得“盐城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50元,“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元,“国家、省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盐城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各企业也应建立相应规范有效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实行重奖。

    (七)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根据苏办发[2004]28号和苏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渠道,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增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新机制。政府将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评选、师资培训、竞赛、考核和奖励等。财政部门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时,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用于县职教中心、技工学校建设;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有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县统筹培训费中的20%,用于全县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应征名单、应征金额,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按期缴存财政社保专户。企业提取的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技能培训,对参加紧缺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60%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高级岗位的,全额报销培训和鉴定费用。财政、劳动、审计、税务、工会等部门对企业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本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和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本价格形成机制。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5]136号、苏财综[2005]47号执行。对举办高级技工、技师的各类职业学校、企业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照各工种

    和技能等级的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价格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的学费及经批准的各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标准应予公示。放开点名招聘高技能人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职业中介机构)按照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4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九)强化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成效作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成立由组织、劳动、发改委、教育、科技、经贸、财政、人事、地税、价格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县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县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门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牵头抓总,与其他各类人才工作一并部署和推动。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办公室,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并建立高技能人才库,统筹管理各行各业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发改委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与经济项目同步规划、部署和实施。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经贸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指导职业教育机构需求,积极承

    担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人事部门要抓紧研究职业资格序列与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相互衔接的政策办法。地税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征收力度。物价部门要在规范收费标准的同时,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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