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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监狱工作“中心”与“首位”关系

    时间:2021-12-07 15:26: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中心”与“首位”关系辩析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所谓“中心”,即监狱工作必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所谓“首位”,即监狱要把监管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心”与“首位”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事关监狱工作全局,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狱工作中最具根本性的问题。
    中心是什么,是圆心,圆的四周都是由圆心向外展开的。首位是什么,是序列之中居于最前位置的。也就是说,监狱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个中心展开的,在展开的各项工作中,监管安全居于首位。两者辩证统一,互为保证促进。中心与首位应该是这样一个关系。
    监狱工作以什么为中心,或者说,以什么为业务指导思想,这似乎是明确的,然而又是争论不断的。历史上曾经围绕改造与生产谁是第一争论了几十年,经济越困难,争论也就越激烈。监狱法出台以后,国家逐步加大了对监狱的财政保障力度,因而争论的焦点又开始转向“中心”与“首位”的关系。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争论得更为激烈。如果把太多的精力用在了争论上,则很难形成一以贯之的业务工作指导思想。
    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轰轰烈烈搞了几年的办“特校”活动为什么会被抛在一边;不难理解大张旗鼓推出的“创建”新举措为什么难以形成气势;不难理解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为什么在改造人上鲜有精晶涌出。面对以上3个“不难理解”,面对全国在押犯中“二进宫”以上人员持续攀升的现状,我们不能不反思在业务工作指导思想上有没有偏差,在“中心”与“首位”关系的把握上有没有失衡。当然,“二进宫”罪犯增多是一个社会问题,责任主要不在监狱。但是,如果在“中心”与“首位”关系的把握上更全面一些,情况可能会好一些。
    监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事业。监管安全始终是监狱需要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没有监管安全作保障,监狱就无法正常运转。世纪之交,针对监管安全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非常措施,以至放到压倒一切的位置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也是十分有效的。这几年监管安全所取得的成绩足以载人中国监狱史册。同时,我们不应该忘记,监狱的中心工作是改造人,监管安全也是为改造人服务的,如果为了保安全而去抓安全,这仅仅是一种低层次的循环。更何况,监管安全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安全;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安全,如果把监管安全长期置人静态和绝对之中来抓,监狱工作就会形成以监管安全为中心的格局,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二、“中心”与“首位”关系错位的全面影响
    (一)可能会导致监狱由改造型向看守型的转变。中国监狱的最大特色是改造人。20世纪50年代的监狱工作者是以出色的改造人成绩赢得世人尊重的。相比较而言,今天的监管条件、物资基础、人民警察数量和文化、专业素质都较之以往有明显改善和提高。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在监管安全方面超过前人,还应该在改造人方面超过前人。可惜的是,现在保安全的意识远远超过了改造人的意识,保安全的措施远远超过了改造人的措施;保安全的精力远远超过丁改造人的精力,保安全的投入远远超过了改造人的投入。保安全完全正确,但与改造人之间不能失衡。否则,监狱就可能会由改造型逐步向看守型转变。
    (二)可能会误导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评价。罪犯脱逃率和重特大案件发案率的下降,甚至在某个时段取得“双零”的确是很了不起的成绩,但在宣传上需要注意内外有别。内部要掌握一个度,外部则适宜“只做少说”,重点应放在让社会更多地了解做好“两防”工作的危险性、困难性和不确定性上;了解监狱在改造人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推行狱务公开、公正文明执法的情况上。这样会使社会逐步形成对监狱工作客观全面正确的评价。如果过多地宣传“两防”以至“双零”,易使社会对监狱产生错觉,似乎这就是监狱的全部工作,一旦“双零”被突破就是监狱工作没做好,就是影响了社会稳定。社会一旦形成这样的认识,就会让监狱工作者背上沉重的政治压力,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压力将会变得越来越重,终有一天达到难以承受的程度。
    (三)可能会影响到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要把充满风险的事业化作零风险,有时候会不得不牺牲一些罪犯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谁也不敢保证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绝对不会出问题,所以,实际执行时,凡能不保外的尽量不保外。至于假释也是尽量控制。司法部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探亲、特优会见,同样谁也不敢保证在探亲、特优期间罪犯绝对不会出问题。有—‘个监狱就曾发生过在特优期间罪犯把妻子杀死的事件。因此,在具体操作时,一般是能不批准探亲的尽量不批准探亲,特优也是严格把关,有的单位甚至取消了特优。
    (四)可能会加大行刑成本,出现罪犯心理疾病增多的趋势。国际上通常把监狱划分为高、中、低3种不同的警戒等级。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关押的罪犯不同,狱政设施的标准不同,管理的方式也不完全相同。而我们现阶段对监管安全一刀切的要求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大家在警戒设施上只能向高等级看齐,罪犯管理上唯有采取“严防死守”。总之,要把所有的罪犯统统置于高墙电网之内、戒备森严之下、严密防范之中。试想,如此氛围,中国有可能产生开放式监狱吗?如此要求,行刑的成本能不大幅攀升吗?如此封闭,罪犯能不增加患心理疾病的概率吗?据一位学者的调查,现在罪犯中患有不同程度心理障碍的高达65%。这个数字不一定准确,但已足够引起我们的重视。更令人担忧的还在于:在长期高度封闭、严密盯防之下,表面上是把罪犯看住了,然而却有可能埋下深层次的监管安全隐患。
    (五)可能会束缚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创新精神。现在的监管安全似乎是一条在不断增伏的高压线。相比较而言,教育改造则好像是一根随意收放的风筝线。在高压线的主导下,人民警察的责任心正在被不断地浓缩,最终可能会被浓缩为一个点——“不出事”。为了确保不出事,有些人民警察该抓的不敢抓.淑管的刁;敢管,“哄着罪犯、迁就罪犯”。人民警察处在“怕出事”的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中,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都会大打折扣。因为积极多干事,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要创新,就会有风险,万一碰上高压线,轻则处分,重则辞退,还是安分守己好。不仅——般人民警察有这种心理,监狱领导也普遍存在“只要安全不出事,其它方面能做多少算多少”的思想。
    三、如何正确把握“中心”与“首位”一关系
    要在监狱工作中真正确立起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的业务指导思想,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把握和处理“中心”与“首位”的关系,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要确立围绕“中心”抓安全的监管安全观。有同志提出要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基础上抓好教育改造工作。还有同志提出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两手抓,两个成果一起要。如果是从工作措施这个层面讲,则是可以理解的,而如果作为业务工作指导思想则绝对不能这样提。监狱工作的中心只能有一个,其它工作包括监管安全工作都必须为中心服务。要知道,面对劣迹斑斑,对社会存有极强仇视心理的罪犯,要把他们改造过来,就像医生为了挽救病人一样,是有风险的。我们所能做的是争取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教育成果的最大化。脱离改造人这个中心抓监管安全,会使监管安全工作失去方向和目标。
    (二)要建立和完善以“中心”为本位的监管改造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的监管改造制度是以绝对确保监管安全为核心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如果以“中心”为本位,有一些规定就需要修改,同时还需要补充一些新规定。如男犯监狱不允许女人民警察在一线直接从事管教工作,罪犯不准外出劳作等规定应予废止;减刑、假释的比例需要取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能否考虑调整为《g艮刑人员文明行为规范》,内容也应作适当充实;敌情分析制度是否可以改为狱情分析制度,把如何转化改造罪犯的分析与对监管安全隐患的分析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三)要建立科学评价和考核监狱工作的指标体系。这个问题如不解决,即使实行了“全额保障”,“中心”的地位也难以确立起来。首先有必要在科学划分监狱警戒等级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确定不同的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千万不能搞一刀切。同时有必要对监管安全的内涵作一个科学的界定,不能绝对以不出事来衡量一个单位的工作,甚至“一票否决”一个单位的工作。过去,司法部曾颁布过监管安全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需要根据现阶段物防、技防和人防的水平做出相应的修改,但绝对不能没有。此外,更有必要加大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力度和奖罚措施,使之成为必须做到的硬指标和监狱工作的方向标。
    (四)要重视引导社会客观公止地评价监狱上作。现在,袖:会对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已经具有一定的承受度。因为大家都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处在社会转型期,做到经济发展,犯罪率下降不可能,大案要案在一定时期内居高不下难以避免。相对而言,社会对监管安全却缺乏一个应有的承受度。这同这几年过多地宣传“两防”指标下降,较少宣传改造难度及监狱风险的增加,有着一定关系。我们应通过适当的宣传,让社会能够理解到改造人的难度,做好“两防”工作的难度,给监狱工作一定的宽容度。特别是当刑释人员又犯罪和监内发生“两防”事故的时候,社会能够比较理智的予以评判和分析,而不是盲目地批评和指责,这对保护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做好监狱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五)要实事求是地对待和处理监管安全事故。首先,在思想上要承认监管安全事故存在不可预见性和难以绝对控制性。有了这样一种认识,才能冷静、客观地分析和处理事故。如果首先想到这个事故,是否会影响“双零”、是否会影响单位评先等,就很可能会出现隐瞒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这反而不利于从事故本身吸取教训。有一些事故仅仅具有偶然性和个别性,在总结经验教训时,应注意防止把偶然当必然、个别当普遍,形成一种循环,发生一起事故一制定几条规定——冉发生一起事故——:洱制定几条规定,日积月累,越来越多的规定最终成为束缚人民警察创造力的绳索。在对事故进行分析时还要注意一种现象:过程和结果不同。从过程来看不应该发生事故,但结果却发生了。这是超出现阶段人民警察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一种客观反映。对这样的事故,更多地不是批评,而是总结提高。
    (六)建立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的工作机制和体制。唯有如此,才能把人民警察从监管安全的高压下解放出来。如建立对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机制,即把人民警察划分为矫治员和看守员两大类,看守的任务是确保监管安全,矫治员的任务是负责教育改造罪犯,各司其职。同时,建立矫治员职称评审和晋升制度。首次评聘考虑到目前的实际状况、条件可适当放宽,以后逐步正规。
    结论是:坚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一定要持之以恒,一以贯之,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同时要正确处理“中心”与“首位”的关系,任何时候都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监管安全工作,但要防止为保安全而抓安全,甚至不惜以牺牲教育改造质量而换取短期安全效应的做法。从根本上说,唯有坚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才能准确把握监管安全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实现监狱的长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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