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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如何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及上下限

    时间:2021-03-18 07:57: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17年如何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明细

    及上下限

    2017年如何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及上下限

    关于如何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明细

    1.社保中心查询。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比如青岛的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个人社保缴费查询常见错误

    1、身份证号错误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工人,工厂给每个工人都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每个月缴纳保费。这个月发了工资后,小李想查询一下社保缴费情况。由于小李是地地道道的85后,既然个人社保缴费查询网上查询这么简单,还不用掏电话费,那就回家上网再查。

    回到家后,小李找到社保局网站进行个人社保缴费查询,但是在按照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码之后,系统却提示身份证号码错误,但是小李输入的就是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这让他困惑不已。到了社保局咨询了工作人员后得知,原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在社保系统中登记错

    误,导致无法查询的情况发生。

    那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做的?若现在仍在单位参保,请单位经办人员携更改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改;若现在是个人参保,请更改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改。

    2、信息有误

    小刘是一名女职员,在进行个人社保缴费查询时,得知自己的社保在正常缴纳之后,浏览了一下以前从没看过的个人信息,这也让她发现了一个大错误。在其他信息都对的情况下,唯独性别为男性,这可是会涉及到办理退休时的相关问题的,因此小刘打算去社保局进行更正。

    工作人员告诉她,可能是身份证号码输入系统发生了错误,新的身份证编码为18位,其中第十七位奇数分给男性,偶数分给女性,结果把小刘身份证的第十七位输成了奇数。对这些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应在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后,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复印件向社保局申请更正错误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局根据单位申请资料集中进行修改,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复印件存档备查。

    相关解读:仅凭社保缴费记录,员工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刘某主张:其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是通过现金

    方式发放的。。刘某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

    刘某提交:个人社保清单,显示,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公司为刘某缴交社会保险费。

    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只是与公司原先的副总是亲戚关系,经副总请求,公司同意,由刘某自行出资,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刘某付了6个月的费用后,便不再出资,所以公司只为其缴纳了6个月的社保费,双方仅是社保代缴关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刘某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主要看刘某是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且每月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单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司法实务中,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双方的主体是否适格,劳动者是否接受了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劳动,每月由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等。

    不要以为有了社保缴费记录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了,要知道,在司法实务中,社保缴费记录不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充

    分证据,劳动者还要提供更多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工作证、工资发放的凭证等,故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明用工的证据。

    扩展阅读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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