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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完整版)

    时间:2021-03-05 23:48: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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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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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完整版)

    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

    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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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

    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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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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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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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为全面提高校园安全建设水平,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秩序良好,根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9]38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第一条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是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是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

    第二条学校要成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1.学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成立安全保卫科,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不足一1000人的学校成立安全保卫机构,与其他科室合署办公,由科室1名副职专职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学校要配备校园专职安全保卫干部。学生3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1名专职安全保卫干部,300至1000人配备2名,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1000人以上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编制中要包含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4000人以上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编制中要包含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3.学校要配备专职保安。学生3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3名专职保安,300至1000人配备6名,每增加1000人增配3名。有住校生的学校要酌情增加保安人数。学校内部保安人员从校园保安大队统一选聘;农村小学和幼儿园可在本村或就近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政审,经保安公司培训合格后担任学校保安。学校保安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依法考取保安员证,具备一定的搏击能力。

    4.学校设立安全保卫室,统一标识。室内至少配备2把警用钢叉、3根长警棍和对讲机、辣椒水等必要的警用器械,满足安保工作需要。

    第三条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工作。

    1.学校每天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排1名校级领导带两名值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完整版)

    班教师,连同校园保安,共同维护好校门口秩序,确保无学生拥堵、集中逗留等现象;对一时无人接走的小学生和幼儿,要安排专人集中看护;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可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志愿队伍,协助搞好执勤。

    2.有住校生的学校要成立校园专职巡逻队,对校园实行24小时不问断、无缝隙守护,并做好记录。

    3.在上操、下课等学生集中出入的高峰环节,学校要安排值班老师在楼梯口、门口等部位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4.学校教学楼每层、公寓、各类库房、功能室、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部位,全部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预警系统,并实行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校园监控室24小时保持专人值守(配备对讲机),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四条学校经费要优先保障安全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实“安全优先”原则,做到经费优先满足安全工作,各项安保经费及时、足额保障,适应任务要求。

    二、学校安全制度建设

    第五条学校要遵守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各项制度。

    1.建立学生安全全员目标责任制度。校长(园长)与级部(科室)、教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学校安全工作每个场所、每个环节、每个时段具体责任到部门、单位、个人,做到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

    2.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分管副职、安全保卫干部、安全课教师、专职保安和教职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素质。校长(园长)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率达到100%,教职工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安全保卫干部和专职保安掌握履行职责的各项能力。

    3.建立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或者查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内学生外出凭班主任签批的请假条方可放行。

    4.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全面排查校内各类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重点排查清缴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对学生在思想、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生之间的矛盾隔阂,进行及时排查,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

    5.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与学生家长建立畅通的安全信息通道,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课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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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7.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涉校涉园案件事故的,按照《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规定,对校长(园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8.建立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每学期组织1次由学生和家长代表、社会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满意度测评。

    9.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制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

    三、校舍设施安全建设

    第七条严格校园场地管理。学校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八条校园建筑安全标准。校园内无危楼、危房,无违章建筑,板报栏、楼梯、屋顶、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无断裂、倾斜、塌陷等异常情况。要在校内假山、水池、楼梯等事故易发地设置警示标识或防护设施。校内高层建筑及大型活动场所要安装避雷设施。

    第九条教学楼、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1.学校每层楼房、每栋平房都要明确具体的安全负责人、监管人,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制作统一标牌悬挂于醒目位置。2.教室内门窗、黑板完好无损,墙体、大梁、楼板、柱、屋面无裂痕无倾斜,教学楼所有窗户均采取防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天花板、日光灯、吊扇、电视、空调、保温桶、多媒体等设施设备安装合理牢固。

    3.要在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每层、每栋平房适当位置放置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并按规定进行年检,消防栓、水带、喷头、防火砂等消防器材配套齐全,并保持良好状态。

    4.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每层楼的楼道及楼梯口处均有高低位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在适当位置安装应急灯,要在教室和宿舍内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示意图。

    5.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无乱用电器设备、私拉乱接电源、私接插座及电线裸露等现象。宿舍内不留插座,不准使用“热得快”、电褥子等电器。

    6.教学楼和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蜡烛、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煤炉取暖的教室和宿舍,须安装排气通风设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7.按性别和100:1的比例配备公寓管理员,公寓管理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8.公寓(宿舍)值班室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每夜巡视和查铺不少于3次(其中1次必须在午夜进行),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在学生进出高峰时段,协助值班教师维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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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学生在宿舍休息期间,公寓管理员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学生全部离开宿舍后,公寓管理员要对电源、门窗等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10.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要搞好登记,校外人员不得在校留宿。

    11.学生公寓所有窗户均加装防坠落设施,门窗、楼梯、走廊护栏要安全牢固,楼房的一层和平房已经安装防盗设施的,要开设便于人员紧急逃生的安全门。

    l2.学生用床牢固、实用,双层床要有便于上下的踩踏装置,上床要有防护栏;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

    13.宿舍内整洁、规范,达到内务整洁和卫生清理要求。公寓厕所整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男、女生宿舍在同一栋楼时,要安装有效隔离装置。

    第十条学校其他教学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1.各类办公室和会议室要满足用电和消防安全要求。各类库房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建立登记制度,健全管理制度,物品摆放整齐,配备消防器材。

    2.值班室要配备值班用具,张贴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带班领导和教师值班,妥善处理突发问题并做好记录。

    3.心理咨询室(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室)设施达到规定要求,档案管理规范,管理制度明确,教育、咨询活动落实,有谈心、活动记录。

    4.图书室(阅览室)要配备防潮防虫设施和防盗报警系统,配备2个干粉灭火器。50平米以上的图书室要配备手推式干粉灭火器,张贴“严禁烟火”警示标识,禁止带入火种、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腐蚀品。

    5.实验室要建立实验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档案,定期保养并做好记录;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存入专用仓库或专柜;仪器室要备有灭火器,实验室装有排气扇;妥善处理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和废料。

    6.计算机教室(机房)须符合防盗、防尘、防潮、防晒、防雷、防触电等要求,至少配备2个干粉灭火器;室内用电须单独布线,不得与照明电路混用,并有漏电保护装置;计算机数量超过20台的机房必须使用空气开关,每台计算机要配专用插座。

    7.财务室要配备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完好;重要凭证和现金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防止失窃。

    8.档案室门窗要牢固,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和私人物品带入,严禁明火。

    9.体育器材室内器械分类登记入册,不得私自外借;要做好体育器械的定期检修和及时维护工作。

    10.配电室要门窗齐全、框架结实,并安装避雷装置,配电室外窗要安装护栏,设警示标识;配电室内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严禁堆放杂物。

    11.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锅炉使用前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确保使用合格燃料。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定期组织维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对学校取暖设施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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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学校教学活动安全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要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发生体罚和变相体罚、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等事件,不因师德问题引发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学校按规定开齐安全教育课程,做到隔周1节或每学年不少于18节,安全课教师数量能够满足课时量要求。安全教育效果落实,师生具备防火灾、防中毒、防踩踏、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不法侵害(暴力伤害)、防交通事故和应对地震、气象等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放假前,学校要开展假期安全教育,对教学楼、学生公寓、各类库房进行1次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并安排好假期值班。

    第十四条学校聘请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律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法制教育和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教育,不发生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五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教会学生掌握参加强对抗性体育项目应具备的自我保护技能,危险性较强的器材、器械要在体育老师指导下使用。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害,学校要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学校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明确具体责任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2.学校制定完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以防火、防震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3.学校根据季节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防灾应急预案;如遇暴雨、冻雨、大雪、高温、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可能影响到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可安排停课,并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4.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要在1小时内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五、学校卫生安全建设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严格遵守规程,加强药品管理。学生人数不足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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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学校,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学校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工作制度健全,建立完善责任、教育、检查、消毒、报告等制度,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开展学生健康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在要求其家长或监护人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校方的同时,对上述学生给予关注和照顾。对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原因而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要安排其休学。

    第十九条学校要组织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入园儿童和入学学生的预防接种证。幼儿入园、新生入学要提交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逐步改善学校卫生条件,食堂、饮水、宿舍、厕所建设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校园整洁、卫生,学生昼夜发病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卫生应急准备充分,发生常见病、多发病、食物中毒事件、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中毒事件以及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妥当处置,及时报告,确保不在校内大面积流行。

    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设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完善食堂硬件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农村学校要积极改善食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经营条件达标。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档案,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第二十四条食堂内外环境整洁,配备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堂要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更衣洗手装置,以及有效的防虫害、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废弃物容器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食品库房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透气,有防潮、防鼠设施,食品贮存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根据贮存条4件的不同,必要时设冷冻(藏)库;定期检查清理超期、变质食品及原料,严禁存放有毒有害、非食用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食品库房不得住人。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健全完善采购记录,采购食品须到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购进,按规定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供货清单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大宗食品原辅料要定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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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禁止采购“三无”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须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须在操作前洗手并消毒;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和食品库房。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操作,肉类、蔬菜、水产品须分池(盆)清洁、分案切配,严格做到生、熟用刀、板分开。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严禁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三无"产品、发芽土豆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慎用芸豆、豆角等易导致中毒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时必须烧熟烧透;对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加热,.力口热前须确认食品未变质;冷冻熟食品要彻底解冻并经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须不低于70℃;不得向学生出售已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个品种要各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餐用具须做到每餐使用后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要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l4934)规定,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要定期检查、维护消毒设备、设施,并做好检查、消毒、维护记录,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与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进行处理,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学校自备水源、二次供水的净化、消毒工作,保证处理后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要求;储存开水的容器要每天清洗1次,确保学生在校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积极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和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七、学校交通安全建设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掌握接送学生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核载人数、行驶路线、报废年限等基本信息。所有接送学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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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按要求参加机动车交强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要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准驾车型车辆的经历,最近3个计分周期内无计满12分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七条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要教育家长和学生不得使用或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外地机动车、货运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违规车辆,教育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得超员、超速;学校发现违规接送学生车辆,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要避开上、下学学生人群,严禁与学生争道抢行;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进入校园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教育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骑电动车上下’学。对符合骑自行车、电动车上下学的,学校要教育学生骑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第四十条校内主要道路设置限速标识和限速带,校内行车禁止鸣笛,时速不超过5公里。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要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安全标识,在校园门前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保持校门口交通秩序良好。

    八、学校其他安全建设

    第四十一条加强安全用电教育,规范用电行为;学校用电线路铺设安全有序;学校电工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求,做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校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第四十三条校园网络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专人管理、分层负责;定期对机房内的消防器材、设备、不间断电源、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及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四条校园超市(小卖部)开办符合规定要求,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向学生出售香烟、酒水、打火机和刃长超过8厘米的刀具,不销售书报杂志、各类贴画和黄色书刊、光盘等。学校要严格控制商品价格。

    第四十五条学生校服、床上用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对纤维制品、纺织品的有关标准,实行质量检验报告制度,严防不合格产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六条建立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经常性沟通制度,学校与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定期交流沟通,重点掌握校园周边社会闲散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精神病患者和有严重人格缺陷者等特殊群体,做到落实责任人,健全防控措施,防止其危害校园安全。

    第四十七条学校与当地综治、公安部门建立校地联动联防机制,及时排查针对学生的敲诈勒索等问题,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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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和娱乐场所,无侵害师生的治安案件,校园周边治安秩序良好。

    第四十八条鼓励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特色的安全管理创新活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党(工)委、区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培训学校,辖区派出所、巡警大队、夜防大队:

    现将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9〕38)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意见》精神

    《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明确、具体,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很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派出所的领导同志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全面把握《意见》的基本思想,结合贯彻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深入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的措施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全面对照检查,有针对性整改解决问题

    在普遍学习《意见》精神的基础上,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培训学校、派出所为单位,对照《意见》第3—18条的各项具体要求,对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逐一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责任人,确保今年10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省、市、区三级要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督导。

    三、开展检查验收,全省通报情况

    省、市、区三级督导检查验收要自下而上逐级进行。11月1日前,各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情况完成自查。11月10日前,区督导检查组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年底前,省、市综治、教育、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对全省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全省。

    船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船营区教育局船营公安分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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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牢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多管齐下、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广大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工作目标。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自我防范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危害学生、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和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大力加强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3、落实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将学校、幼儿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对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对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协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综治部门要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4、调整充实学校、幼儿园内部保卫力量。学校、幼儿园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政府要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学校、幼儿园聘用保安人员。学校、幼儿园要根据需要,合理确定专业保安人员数量,于2010年秋季开学前配齐到位。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械,保障保安人员依法有效开展工作。

    5、完善落实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幼儿园要落实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担任治安员,参与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小学、幼儿园家长接送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规范食堂管理,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严格实行每月安全隐患自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配备专门的生活管理和安全指导教师;寄宿制学校、幼儿园要实行住宿学生请假登记、夜间巡查等制度。

    6、加快学校、幼儿园技防设施建设。城市所有学校和幼儿园、农村中心小学以及其他规模以上学校和幼儿园,要在2010年秋季开学前配齐重点部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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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监控和报警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幼儿园时,要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校园监控室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校园技防系统的指导及检查验收,督促技防从业单位定期对校园技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条件尚不具备的,当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告党委、政府,列入政府工作规划,推动尽快解决。

    7、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和教师队伍管理。综治部门要组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进一步落实选派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担任中小学法制辅导员制度,确保在2010年秋季开学前全部配齐到位。法制辅导员要定期参加家长会,听取意见建议,督促家长做好学生、儿童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开展一次以上以学生自身防护等为主题的安全防范教育,每周利用课间操组织一次学生疏散演练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做好校园内部工作人员背景审查工作,严把准入关;要定期开展排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教育管控工作;对品行不端,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

    8、健全完善警校对接联动制度。公安部门要把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接入公安监控平台,把学校、幼儿园作为重点目标,进行实时监控。属地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图像监控系统的“视频巡逻”功能,密切与巡警和校园安保人员的实时联动联勤,确保一旦发生涉校涉园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够快速反应,整体联动,高效开展案事件处置、伤员救治、秩序维护和现场控制等工作。

    三、着力强化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9、积极推进学校、幼儿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建设。要落实公安派出所的属地责任,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协作,整合各类安保力量,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派民警到校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开展工作。

    10、严密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巡逻防控。公安机关要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工作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统筹安排警力,加强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震慑犯罪,增强师生安全感。要加大巡逻力度,最大限度地做到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见警察”,学生、儿童途经主要路段“见警车”,校园周边地区“见警灯”。要坚持公安民警执勤与群防群治力量协助维护治安相结合、着装执勤与便衣执勤相结合、车巡与步巡相结合,建立完善动态科学的校园周边地区巡逻勤务制度。

    11、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园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涉校涉园案件,公安机关要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快侦快破。对正在实施犯罪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果断加以制止;对已破案件,要及时固定证据,提请检察、审判机关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快审、快判。要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对校园周边流氓恶势力团伙,要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发展蔓延;对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涉校侵财案件,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12、推行校车接送制度。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校车接送学生、儿童制学校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完整版)

    度,配备校车安全员,落实校车安全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检查和驾驶人资格审查,推动建立准运资格证制度,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要加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严厉查处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问题。要严格执行《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统一、规范校车外观标识涂装、校车标牌和校车停靠站标志标线的设置。

    13、建立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安全隐患经常性排查整治工作制度。综治部门要把学校、幼儿园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校、幼儿园清查检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青少年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把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清楚,逐一登记建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限期解决问题。要坚决整治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黑网吧、“黄赌毒”等治安乱点和治安隐患,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要重点排查校园周边个体性矛盾纠纷以及精神病人和有严重人格缺陷的人,切实落实涉校涉园高危人员管控措施。

    14、广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权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要整合基层社会管理力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民兵、青年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巡逻。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可以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志愿队伍,轮流在学校、幼儿园门口执勤。

    四、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15、认真落实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层层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把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幼儿园和工作的每一环节。要大力宣传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推广地方、部门及学校、幼儿园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要加强对涉校涉园案件事件的新闻报道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学生、儿童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围。

    16、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关于印发〈各有关部门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的通知》(综治委[2002]17号)精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投入力度;要认真履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督促;要将学校、幼儿园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要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把校园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细化实化硬性考核指标;县、乡两级综治委要把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吸收为成员单位;要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的工作局面。

    17、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各级综治部门每季度要牵头组织教育、公安等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针对校园及周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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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一研究整改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乡镇街道综治办、学校和幼儿园、公安派出所三方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及时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18、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县综治、教育、公安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校园及周边地区安全检查和督导,通过采取明查暗访、抽查与全覆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滚动检查,并及时在市、县范围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因地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要坚决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校长、园长和当地教育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因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辖区责任民警、派出所长和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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