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西藏汪排水电站工程环境检测、环保专项验收技术服务委托合同-提交怒江公司审查
时间:2021-03-27 08:38: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合同编号:DTWP/QT012-2014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拉萨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5年月
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拉萨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拉萨市八一路解甲园7栋3单元1-B号法定代表人:唐伟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189********
通讯地址:拉萨市八一路解甲园7栋3单元1-B号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甲方:
乙方:拉萨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进行开展环保检测及专项验收的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方式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完成项目的环境检测工作、并编制检测报告,组织开展工程环评专家评审及验收会、并通过环评专项验收,最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技术服务的内容:开展的环境检测工作、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并上报相关环保行政部门,编制环保验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环评专家评审及验收会。
3、技术服务的方式: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监测要求,对项目区进行环保监测工作,编写项目区施工期、运行期环保监测年度报告及环保监测总结报告,并上报相关环保行政部门,编制环保验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环评专家评审及验收会。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2015年01月至报告通过自治区环保厅的审查;
3、技术服务进度:合同签订后15日,现场开展的环境检测工作、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并上报相关环保行政部门,编制环保验收报告,协调相关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工程环评专家评审及验收会,于2015年月日前提交验收报告至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评处。
4、乙方交付的技术服务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根据《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及有关法规要求,通过环境主管们的审查。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无;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环评报告及批复;(2)相关设计资料、管理资料;(3)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及制度;(4)企业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提供工作条件:
(1)配合现场勘察、环境监测;(2)配合与环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3、其他:无。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2015年月底前向乙方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资料。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整);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乙方开具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作为乙方监测进场费、设备设施建设费、工作费等,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2)乙方完成监测报告、竣工报告,召开环境专项验收审查会,提交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开具发
票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款的%,即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甲方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乙方开具发票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剩余尾款,即¥元(大写:人民币:整)。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拉萨金珠路支行
开户名称:拉萨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帐号:54001023736053004952
第五条保密
1、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授权或出于执行本合同的合理需要,任一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拷贝、或复制传播。
2、因执行本合同向本方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成果直接应用人员、本方领导人员及为执行本合同必须知悉该保密信息的人员透露或使其接触合同内容及有关秘密,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3、双方同意,双方无需对对方的保密行为另外付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违约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资料而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乙方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2、甲方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内容或基础资料(基础资料
有误)造成乙方返工或者重作时,甲方应承担因返工或者重作增加的费用。
3、乙方应于资料取得齐全后日内提交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给甲方。
4、合同中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踏勘,环境监测,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编制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组织召开环保验收会,通过环境主管部门的专家审查会。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至最终通过环境主管部门的专家审查会,取得环保验收批复。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至最终通过环境主管部门的专家审查会,取得环保验收批复。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双方同意:
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沟通项目实施情况
2、协调环境主管部门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按照合同首部所列通讯地址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拉萨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拉萨市八一路解甲园7栋3单元1-B号邮政编码:86000
法定代表人:唐伟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