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
时间:2021-03-07 08:01: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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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建设管理,简化小额项目招投标程序,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小额项目,本办法所称小额项目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性贷款;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项目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不含)以下、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不含)以下、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小额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不含)以下、万元(含)以第四条
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之外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属于各乡镇负责实施的小额项目,原则上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小额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承担本单位小额项目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核审批
第六条小额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拟建的小额项目应进行实地调研、多方论证,确需建设的,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性质、资金筹措、建设规模等)必须经单位小额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小额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对于应急或特殊的应公开采购的小额项目,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理由说明及集体决定意见等资料报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小额项目的招投标由单位自行组织,单位不具备自
行组织条件的,也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代理机构须从县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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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代理机构库中选取。小额项目评标专家须从洛阳市政府采购
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小额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
(一)下浮率法。采购人公布投标最高限价,投标人自行报下浮率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询价法。采购人发出询价通知书,成立询价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
(三)竞争性谈判法。采购人制定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报告和谈判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确定工程承包人。
(四)比选法。采购人制定比选规则,成立比选工作组,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通过比较,选优确定中选人。
第十二条小额项目选用确定中标候选人办法的规则如下: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发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采用下浮率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不含)以下万元以上小额货物项目应采用询价法、竞争性谈判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不含)以下万元以上小额服务项目应采用询价法、比选法。
第十三条下浮率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确定最高限价。小额工程项目预算造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下同),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审
核确定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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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递交投标资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投标下浮率和投标承诺等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参加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按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一般采取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进行审查,开启审查通过的投标人下浮率,所有有效投标人的平均下浮率为最佳下浮率,最接近最佳下浮率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出现同时接近最佳下浮率的,取下浮率高的为中标候选人;出现相同下浮率的,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询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发包人代表以及相关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人,专家从县政府采购专家库内抽取(下同)。询价小组应当对询价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事先做出规定,并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
(二)确定被询价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询价要求,确定三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人,并至少于询价日个工作日前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人做出一次性报价。
(四)确定承包人。项目发包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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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双方根据询价结果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相关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人。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确定最终承包人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确定三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谈判,并至少在谈判日个工作日前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与各企业分别进行谈判,并应做好谈判记录。参与谈判的成员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企业的报价等信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各方的最终报价,形成谈判报告。
(五)确定承包人。采购人根据谈判报告和谈判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确定工程承包人,采购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采用比选方式进行的,采用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比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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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成立比选工作组(比选工作组由采购人代表及
相关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人),比选工作组依据比选规则集中对比选申请人进行比选。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比选工作组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通过比较,选优确定中选人。
第十七条以上各种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如果到场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家的,采购人应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直接发包,直接发包时不得降低重新发包公告的发包条件,直接发包对象应优先考虑该项目的已报名单位。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统一按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小额项目采购信息要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要在县财政局网站上发布,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小额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各单位要建立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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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单位必须从其银行基本账户汇至投标保证金账户,不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投标单位的分支机构或第
三者帐户转入。各单位在退付投标保证金时,退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保持一致且应退付至其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小额项目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可自行制定发包管理办法。
第四章标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小额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小额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确认,也可聘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参与。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如果审计结算价超过法定应招标限额的,视作规避进县交易中心招标(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
第二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发包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不超过合同价款%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工程全部归档资料后,采购人应在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采购人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日内发出中标通
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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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报单位财务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规范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的质量保证金。单位财务部门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依据相关合同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审批单支付相应的款项,款项结算过程中必须凭合法票据支付。
第五章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小额项目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各单位应整合技术力量,加强对小额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视情可借助县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力量,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应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必须先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工程返工造成工期延长等问题,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重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材料合格证明、检测资料、隐蔽验收、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竣工验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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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小额施工项目完工后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受委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监理人员参加。对于缺乏工程竣工验收技术力量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认定。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严格执行现行的河南省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并参照相关信息资料及当地的信息价进行编制。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招标人复查后,按财政、审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部门没有要求的,送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审核确认。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小额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小额项目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采购活动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监督程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小额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凡将小额项目进行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发包的,凡将应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后自行采购或发包的,凡将已施工、已完工的小额项目工程再进行补办发包程序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工程发包、承包和建设管理中发现受贿、行
贿、围标、串标、无故弃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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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年内不得参加本县范围内各类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肢解后非法转让给他人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义务的;
.中标人无故拖延工期、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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