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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时间:2021-03-09 07:46: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事故分类

    4.1 伤亡事故:员工在生产活动、企业基建涉及到的区域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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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受到基建、生产潜在的或突发的危险因素的作用,身体的某些组织受到损伤或者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至不得不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4.2 质量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或中间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材料、产品因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的完成等均称质量事故。

    4.3 交通事故:凡违犯公路、铁路运输管理规定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轧伤人以及车辆装载货物因事先检查不周而在运输中造成意外损失和人员伤害的事故。

    4.4 火灾火警事故:凡发生着火,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称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称为火警事故。

    4.5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变化,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6 破坏事故:凡属人为蓄意制造的造成一定损失的事故。

    4.7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未认识到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

    4.8 未遂事故:凡因操作不当,防护不周等原因,己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但所幸发现及时,得以避免

    2

    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4.9 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工艺操作规程或因操作不当、指挥有误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冒,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4.10 设备事故:各种生产设备(包括生产、储存、动力供应和机、电、仪设备,管道、厂房、建(构)筑物,设备基础以及电讯、运输设备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减产或停产事故,均称为设备事故。

    4.11 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放射性等各种有毒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或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均称为污染事故。

    5.各类事故管理分工

    5.1 人员伤亡事故、爆炸、火灾事故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5.2 生产操作事故、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5.3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负责管理:

    5.4 基建质量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5.5 破坏事故、盗窃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5.6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管理;

    5.7 自然事故、未遂事故根据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3

    6.事故分级

    6.1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3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4.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 亿元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岱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岱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2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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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接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7.3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8.事故调查

    8.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岱岳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岱岳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本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8.2.1 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8.2.2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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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3.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3.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3.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3.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3.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人员了解与事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事故处理

    9.1 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分类

    9.1.1 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9.1.2 间接原因: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9.1.3 直接责任者:凡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有责任的人员

    9.1.4 间接责任者:凡对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有责任的人员,均属事故间接责任者(一般包括领导责任者)

    9.1.5 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事故责

    任者(直接或间接),均属事故主要责任者。

    9.2 事故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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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 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

    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而造成事故的,由副职负责;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责。

    9.2.2 已发现缺陷,领导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领导者承担责任;已制定措施,由于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犯者承担责任。

    9.2.3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由监理公司负责。

    9.2.4 由于有章不循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由责任

    人和责任单位负责;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其管理部门负责;已制定规章制度由于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9.2.5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主要领导者责任。

    9.2.6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独立操作。无证独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委托其操作者负责;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各项规程、操作法、操作指导书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由其本人负责。

    9.2.7 下达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制定不当而发生事故的,由任务下达者负主要责任;不按措施执行而发生事故的,则由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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