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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

    时间:2020-10-09 07:43: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武汉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规范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武汉理工大学保密工作条例》、《武汉理工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参加由武汉理工大学或校外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在校各类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一般不涉密,确需科研项目涉密的,导师进行分解和降密后研究生撰写论文。

    第四条凡参加涉密科研项目工作的在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学校相关单位也应依照《武汉理工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条拟参加涉密科研项目的在校研究生,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审批表(研究生)》,与学校签订保密责任书,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后方可工作。

    第六条涉密学位论文的确定

    1、凡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为涉密学位论文。确定为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纳入学校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研究生指导教师为涉密学位论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保密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并与研究生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2、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研究生应与其导师共同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依照研究项目的密级确定相应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开题前未进行涉密审批的学位论文,将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管理。

    3、涉密论文的制作不得在非保密环境下进行;未定密级的论文严禁涉及国家秘密。

    4、申请学位论文涉密的研究生应将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学院和科发院(或校保密办)签订的三方保密协议与《武汉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各一份,一并交研究生院(筹)备案。

    5、通过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必须在印刷版封面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符号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七条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

    1、涉密学位论文在进行答辩前与非涉密学位论文一样,必须参加论文评审,

    且送审时间要求、评阅意见处理等与非涉密学位论文一样,但可免于参加学位论文盲审。

    2、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需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时,要核实其涉密人员资格,聘请学院应要求对方填写《武汉理工大学保密承诺书》。

    3、涉密学位论文应进行编号、登记,送审应由专人负责,并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评阅后及时收回。

    4、涉密学位论文答辩不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答辩场所应参照执行《武汉理工大学涉密会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布置和要求。

    5、涉密学位论文在答辩后,要及时收回,未通过答辩的涉密学位论文及相关资料,按《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1、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密学位论文应从开题、制作、完成到评阅、答辩、归档要有专人负责,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全程管理。

    2、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将所完成的涉密论文交校学位办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校学位办应定期将统一保管的涉密论文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无需归档的应登记销毁。

    3、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未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论文的内容。

    4、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图书馆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解密后的印刷本存放在学位论文阅览室,按照图书馆公开的印刷本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解密后的电子版提供网上服务,按照公开学位论文的服务方式对外服务。

    第九条学校有关单位向研究生院(筹)上报学位申请材料时,须提交本单位所有涉密论文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对研究生发表论文或完成的毕业论文中涉及保密项目的内容,导师应严格把关,避免在论文中提及任务来源、型号等涉密内容。

    第十一条涉密研究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密品密件等移交给有关人员,并做好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实行脱密期管理,时间一般为1年,并签定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出现失密和密件丢失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散或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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