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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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五部委2013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改扩建(即实行政府审批制)项目。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
(二)《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
(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文件。
第三章验收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省水利厅和发展改革委商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商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分为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验收和小型供水工程验收。规模较大供水工程是指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小型供水工程是指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及现行水利工程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划分、质量评定和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项目,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为依据,逐处工程依次划分单位、分部、单元工程。
小型供水工程项目划分一般原则为:将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包含的全部工程作为一个工程项目打捆进行划分。日供水2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宜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其它项目可分片将多处工程合并划分单位工程;按施工条件和功能作用划分取水净水构筑物、输配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结
合村镇供水工程质量评定要求划分单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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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验收方法:
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商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法人验收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逐处工程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八条小型供水工程验收方法:
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小型供水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提出年度小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局商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法人验收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成果为年度小型供水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
(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已经完成,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五)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管理养护
经费已基本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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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已正常运行,水质、水压、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和受益范围均达到设计要求,集中工程群众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85%以上;
(七)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八)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十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验收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制订验收方案,成立由水利、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环保、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
(二)查看工程现场,走访用户,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三)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参建各方及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四)验收委员会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水质水量、资金管理、运行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讨论;
(五)验收委员会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一条省级水利、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派员对规模较大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州)级水利、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派员对小型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主持— 4 —
单位应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四章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见附件1、附件2。验收鉴定书格式及其它资料的要求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第十六条验收资料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法人应集中保存全套所有工程的档案资料,运行管理单位应保存本工程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项目完建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通水后1年内组织竣工验收;小型供水工程须在下达计划的次年底前组织完成竣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转入下年度验收。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验收委员会对发现的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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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施工、材料设备而导致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资料清单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备查资料清单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群众满意度调查表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汇总表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集中式工程登记卡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分散式工程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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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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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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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群众满意度调查表
工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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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汇总表
注:1、本表应与附件5、附件6对应。每处集中工程须单独填写,分散工程(20人以下)按乡镇合并填写。
2、工程措施集中工程分为新建工程、更新改造、管网延伸三类,分散工程填写各类别处数,如水窖*处、水井*处等。
3、合计(小计)栏工程名称填写工程处数,工程措施填写各类别处数,受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填数量,不重复计算。
4、一所学校视同一个自然村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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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集中式工程登记卡
编号:(县名+建设年分+JZ+累计编号)
注:本表集中式工程是指供水人数20人以上且有输配水管网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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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分散式工程登记卡编号:编号:
编号:编号:
注:1、编号为县名+建设年分+FS+累计编号
2、本表分散式工程是指供水人数少于20人的单户或联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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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2014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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