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有关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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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6]105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1
【实施日期】200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经贸委制定的《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意见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各项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制定的《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车辆的违法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二手车交易各主体的规范和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销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对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认真执行《办法》及《规范》,依法进行二手车收购和销售;建立售后服务档案;不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
(二)对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要求。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