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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芜湖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

    时间:2021-02-10 22:58: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2018]9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1日芜湖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科学考核评价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促进全市开发区提高改革和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全市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筹建)和新型园区。

    第三条考评对象,分为载体单位和市直单位。

    (一)载体单位。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各县区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三山区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纳入考核。开发区名单按照省政府批复的优化整合方案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芜政〔2016〕58号)附件1执行。

    (二)市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考核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编办、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社局、市投促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侨办、市台办。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原则

    第四条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并成立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审核评估,保证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开发区的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全面系统设定综合评价指标;同时,结合国家、省和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注重与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办法的配套衔接,突出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激励性原则。综合评价着重突出增量,激励发展,体现开发区争先进位。

    (二)统一性原则。对全市开发区的综合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务院、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省开发区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收集、程序审核、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评价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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