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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3-09 07:49: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安监管三[2010]335号

    各市州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管局、商务局、海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要求

    《通知》是国家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通知》对加强我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的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努力推动全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推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切实夯实部门监管职责,健全烟花爆竹监管机制体制,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二)主要任务

    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为重点,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五化”(标准化、工厂化、集约化、机械化、科技化)发展进程,加快整顿改造提升,强化隐患治理;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遏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要逐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要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要深入整治“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持续开展“反三违”活动,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和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标识管理,确保包装标识完整清晰,严格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管理,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的流向登记。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经营者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和经营者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

    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在我省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加贴统一的防伪标签,并按规定进行流向登记备案。

    (七)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我省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除提供所需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在省安监局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严禁非法假冒和违规的产品运入甘肃。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各项监管措施

    (九)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源头管理,严把准入关。要结合全省实际,科学制定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原则不再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有的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到“十二五”末,通过整顿提升,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整合为6家。各地要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批发布点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并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

    (十一)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新发布实施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两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活动,切实加强对烟花

    爆竹道路运输的监管。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环节、烟花爆竹承运人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监督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对运输全过程实行监控。

    (十三)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检测。要充分发挥专业检测检验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药物日常检测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药物抽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存在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认真进行整改,相关部门要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能达到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各级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定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全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保证工作协调一致,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五)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四、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十六)明确打击重点,完善实施方案。各市州要根据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主要特点,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确定重点乡镇、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切实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

    (十七)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要重点督促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十八)从严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

    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抓好贯彻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和意见,要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省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各部门和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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