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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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员工处分细则
本细则是《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试行)》的组成部分,以细化和明确对员工受处分行为的描述和处分等级的评定。
第一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
第一条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故意或失职等行为,对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惩处。
第二条造成经济损失对应的处分等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警告处分。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对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造成经济损失,除按以上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对造成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违反劳动纪律的惩处
第四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或消极怠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五条违反劳动纪律对应的处分等级
(一)员工有迟到、早退,旷工行为的,均应给予一定核减绩效工资,具体按《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中对旷工行为的认定和计算原则如下:
1、未经领导批准休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
2、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按通知日期报到上班的;
3、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
4、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小时以上的,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二)员工有旷工行为的,除给予核减绩效工资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连续旷工满三天、不足五天,或连续十二月内旷工累计满五天、不足十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工满五天、不足十天,或连续十二月内旷工累计满十天、不足二十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3、连续旷工满十天、不足十五天,或连续十二月内旷工累计满二十天、不足三十一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4、连续旷工满十五天,或连续十二月内旷工累计满三十一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经指出和批评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拒绝接受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聚众滋事,或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办公工作秩序以及威胁、辱骂、殴打领导和同事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报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违反人事管理制度的惩处
第九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民主推荐结果或妨害员工、职工代表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选拔干部的;
(四)违背亲属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
第十条在员工录用、考核、培训、晋升、薪酬调整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在公司系统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私自涂改或协助涂改员工人事档案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伪造员工人事档案(如员工履历、员工学历证明)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对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惩处
第十三条对员工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定义如下:(一)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行为。
(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行为。在公司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及公司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行为论处。
(三)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相关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有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具体性质、情节的认定以及提交处分等级建议等,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员工贪污、受贿、行贿等行为触犯国家刑法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本章上述条款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与本细则第一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合并从重惩处。
第五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章),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未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给予惩处。
(一)市州分公司领导及省公司部门级单位查处的违章
1、给予违章人通报批评处分。
2、违章人所在部门被查处1次违章时,给予部门负责人核减绩效工资500元;半年内同一部门被查处2次违章时,给予负责人核减绩效工资1000元;半年内同一部门被查处3次违章或一次检查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或三人及以上的群体性违章时,给予部门负责人核减绩效工资2000元。
(二)省公司领导及总部各部门查处的违章
1、给予违章人警告处分。
2、同一市州分公司半年内被查处2次违章时,给予分公司分管领导核减绩效工资2000元;同一市州分公司半年内被查处3及以上次违章时,给予分管领导核减绩效工资5000元。
第十八条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进行惩处:
(一)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重大通信事故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次要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给予负管理责任的直接主管领导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责任重大通信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次要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发生责任严重通信故障或其他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次要责任人及负管理责任的直接主管领导警告处分;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有瞒报的,对于瞒报责任人应加重处罚。
第六章违反营销类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十九条利用公司各类营销促销政策存在的漏洞,自行、伙同或唆使他人以开办虚假用户等方式,套取公司佣金或公司有价物品(如手机终端、有价卡、促销奖品等)的,除全额收回所得数额外,按照本细则第四章对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惩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利用职务之便,制订、审批明显有失公平或不符合公司常规的营销、促销、套餐、佣金政策等,给个别分销商、合作伙伴提供从中获利机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意泄露(或以提供系统权限密码方式让他人获取)公司未经公开的营销政策、经营数据、投标文件、集团或高端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违反客服类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未经用户本人同意或未有司法机关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调取用户通话记录或短信记录详单并进行传播的,给予警告处分。如情节严重、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的,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利用职务之便对营帐系统进行违规操作,如擅自修改用户资料,虚增业务操作笔数,为用户作虚假话费赠送或减免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如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的,按照本细则第一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经销商或业务合作人员串通,拦截到公司营业厅的自然用户以套取公司业务发展佣金或奖励的,除退还不当收入外,按照本细则第四章对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惩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未执行公司的首问负责制,接受了用户的当面投诉或电话投诉后未按公司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给用户回复或未在第一时间内转交相关部门受理,并由此造成了用户的升级投诉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章违反工程建设及招投标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二十六条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或为亲属、朋友、老乡、同学和战友承揽公司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对交钥匙工程采取指定厂家,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通信安全事故的,给予解开除处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向利害关系人泄漏标底或提供有关影响投标结果的资料及信息,或在投标单位参股,私自指定供应商,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利用职务之便,对施工方、供应厂商进行索、拿、卡、要的,按本细则第四章对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惩处相关条款处理。
第九章违反运维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二十九条发生通信故障时,责任认定及处理原则如下:
1、省公司运行维护部负责对发生通信故障等级及相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工作,负责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通信故
障责任人员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
2、凡因不可抗拒因素或自然灾害造成非责任故障(事故),或经认定由对方通信运营商、设备提供厂商负全部责任的通信故障(事故),不追究公司员工的责任。
3、通信故障(事故)的等级依据轻重划分为:一般通信故障、严重通信故障、重大通信故障、重大通信事故。具体详见《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通信故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相关责任人及直接主管领导予以处分,具体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惩处》相关条款处理:
1、因值班维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及时发现、报告或处理设备告警,造成通信故障或延误处理的;
2、因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造成通信故障或使故障延误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投诉的;
3、在故障处理过程中,配合不力,相互推诿,不服从调度指挥,使故障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4、由于当事人责任心不强,故障记录数据不完整,使索赔出现困难,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在故障处理和责任追究中欺上瞒下的;
6、经确认为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通信事故的;
7、在节假日和通信战备值班中,擅离岗位的。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责任严重通信故障以上通信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市州分公司主管领导及省公司相关专业部室人员和领导的领导责任,具体处理意见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建议。
第十章违反财经纪律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截留各项收入、转移资金的;
2、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3、未经省公司批准,擅自对外投资或向外单位提供经
济担保、抵押、质押的;
4、未经省公司批准,自行办理银行贷款;
5、未经省公司批准,擅自动用经营收入专户资金的;
6、私自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大处分,其中对主管人员的处分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等级。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
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或有意拖延付款造成恶
劣影响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
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对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故意或失职等行为,违反《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试行)》,泄露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惩处。
第三十六条对故意行为的惩处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达到商密C级(公司商业秘密等级划分见湘综字〔2007〕18号文件,下同)、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达到商密B级、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达到商密A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四)凡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均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出卖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的,均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失职行为的惩处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达到商密C级、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达到商密B级、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达到商密A级、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四)因过失造成公司重要文件、档案资料丢失或损毁的,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有意攻击、利用公司各类系统的漏洞,窃取公司相关数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章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政府、公司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
(二)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或在面临突发、重大事件时,玩忽职守、处置不当、贻误工作;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挥霍公款、假公济私;
(四)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公司形象;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条物资采购未严格按厂商推荐(招标选定)、部门审核、监察查询、领导批准程序进行,把关不严,致使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或超过保质期、不符合物资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和其它不符国家标准的物资流入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在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传递、报道、发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反舞弊暂行规定》,采取欺骗、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利益,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虚报各类生产经营数据、骗取个人或部门小团体荣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给予直接主管领导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章上述条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与本细则第一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合并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