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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回复工程造价依据

    时间:2020-07-31 08:05: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审计的报告部分单价回复

     致:XXXX

     我司于2016年12月22日根据XXX工程管理所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2017年1月5日收到XX项目中标通知书,商务标及技术标均通过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织的公平评标流程;在中标通知书公示一周后,经多次与建设单位友好协商,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本工程的建筑施工合同,其中投标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我司于2018年3月提交本工程的竣工结算,经审计单位审核,部分现场发生签证、部分项目综合单价及部分主材费存在调整,我司根据《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对该部分调整做出说明:

     签证不予以计价部分:

     我司已根据设计图纸及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完成本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各项施工内容均符合规范要求,现已竣工验收。为保证本工程顺利完成,我司解决了施工场地环境因素导致的各种问题:

     1、由于施工现场场地处于马路周边,车辆行驶较多,我司安排专人疏导交通;

     2、我司在对道路彩色压印混凝土施工时,由于场地条件无法对行人通道进行封闭施工,我司安排专人看守,并对误入行人造成损坏的路面进行修补;

     3、我司安排吊车清理路边影响本工程施工的“僵尸车”。

     以上项目均未在市政定额常规措施费用中,根据《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第9.14.6条,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本工程实际发生的以上签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的内容应予以计入结算内。(详见后附签证单)

     项目综合单价调整部分:

      经审计单位审核,以下项目为综合单价调整部分:

     1、沥青混凝土路面:我单位投标综合报价为138.47元/m2,其中主材价格:玻璃纤维格栅(TGS-B-80*80)报价为9.648元/m2(该单价为定额基准价),审计审核综合单价为137.25元/m2、其中审核玻璃纤维格栅(TGS-B-80*80)主材单位为5元/m2;

     2、道路标线:我单位投标综合报价为108.79元/m2,审计审核综合单价为50元/m2。

     3、安装雨篦子:我单位投标综合报价为130.01元/座,审计审核综合单价为74.58元/座,主要审减原因为定额含量为10.1,而审计审减含量为2.7083。

     4、余方弃置:我方根据投标报价余方弃土费为单价10元,审计单位审减单价为5元。

     5、场地平整:我方根据业主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进行对场地平整分项工程进行报价,该项单价在中标后,视为业主已认可该项单价,且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实施了该项项目,并经甲方、监理、设计等单位签字并认可。(附场地平整照片)

     根据《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第二篇第9条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解释:

     条文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

     暂估价;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补偿;

     索赔;

     现场签证;

     暂列金额;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综上所述,以上项目均未出现上述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我司根据投标清单进行结算,投标清单作为我司与南明区市政工程管理所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未出现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六条规定:“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可见,双方确定的合同价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签约施工合同时经双方确认后,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是不得擅自改动合同价款的,所以我司认为结算时项目综合单价应按照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执行。

     主材单价调整部分:

     经审计单位审核,以下项目为主材单价调整部分:

     1、人行道块料铺设花岗岩隔断及盲道:我单位投标综合报价为199.36元/m2、其中主材单价:花岗岩报价均为160元/m2,我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时参照2016年12期造价信息进行组价,花岗石信息价为162.39元/m2,并无虚报此项材料单价,现审计审核综合单价为158.56元/m2、其中审核主材单位为120元/m2。

     我司认为在此项材料单价询价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根据《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第二篇第9.8.2条对物价变化的解释: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该项主材单价应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并按照价格调整公式计取5%的物价变化风险调整后计入综合单价。

     

     XXX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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