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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04 11:01: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浙江信息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校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完善领导体制,规范运行机制,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科学、民主、高效、有序地运行,加快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党委要尊重和支持校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领导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第五条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职责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本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党政密切配合,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集体和个人、书记和校长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党委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尊重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其他行政领导也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对党委负责;
    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党性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关心全局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和校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严以律己,做出表率。

    第五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5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书记、校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九)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十)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审定校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十三)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它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需提交党委研究的议题,由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准备,有关领导之间要相互沟通并视内容分别听取基层党组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党委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深入讨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组织保证,推动工作。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必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办结后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报告制度。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 (一)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四)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五)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六)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书记办公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的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四)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3.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4.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五)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副校长召集或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议题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建立校长办公会例会制度。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可顺延至下一周。

    (四)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

    (五)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书记通报。

    (六)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根据学校党委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传达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3.听取各系(部)、各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4.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5.研究拟定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研究拟定对全校教职工的考核方案和意见;
    研究拟订学校分配改革方案;
    研究拟定对师生员工的奖惩。

    6.研究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决算。研究决定1—5万元大额财务开支,研究拟定5万元以上大额财务开支计划和基本建设规划、重大基建项目和校办产业重大项目的建设计划,研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7.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研究开展社会服务、学术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办学工作;
    研究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8.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七)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换意见、磋商学校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二)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办、校办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书记、校长研究确定。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汇报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2.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和行政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听取有关部门重要工作的汇报;

    4.决定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办、校办指定专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凡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应当在20日内列入议题。党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后,行政领导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别负责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议题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上述会议都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决议通知和会议纪要,按党务、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会议通报制度和保密制度。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会后及时汇报和通报,保证会议精神的顺畅落实。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与会成员以外的人谈论与泄露,发现违反保密纪律者,由校纪委立案查处。

    第七章 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总责任人。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常抓不懈,抓实抓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上级规定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二)纪委每学期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干部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执行情况,是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由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浙江信息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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