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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昏恋:夕阳无限好,只恐纠纷多_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时间:2018-12-29 04:50: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受传统观念影响,中国老年人在面对黄昏恋的时候,大多遮遮掩掩,怕被别人嘲笑。尽管近20年来,中国老年人再婚的稳定率已由15%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老年人工作了几十年,大多在物质上储备多、支出少,财产数额较大;且自己家庭内部子女和姻亲的关系复杂,社会关系人员众多;加上国家在《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中,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要求……老年人再婚,早已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问题了。
      
      再婚配偶遗产该如何分配?
      
      1993年,62岁的许成和45岁的杨敏再婚。许成家境比较富裕,五个儿女都已长大成人,各自发展的势头不错。相比之下,杨敏因为要独自抚养两个年少的儿子,显得穷窘得多。嫁给许成的十几年里,许成帮着杨敏将其两个孩子拉扯成人。
      终于,老大结婚生子了,老二参军回来后,也被安置到许成过去的单位,杨敏总算是无后顾之忧了。谁知,好日子没过多久,2005年1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许成突然得了癌症,三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
      许成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敏聚在了一起,孩子们说老爷子在世时没有亏待过杨家兄弟,积蓄几乎全给他们花了,如今只剩下这一套房子。既然人不在了,身在外地的儿女准备把房子卖了,以后也不回来了。
      杨敏顿时吃惊地说:“我还在世呢!这房子卖了,我去哪儿住?”许成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敏无关。按照《继承法》计算,杨敏最多只有1/6的产权,如果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买下来。杨敏则认为自己和许成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那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
      
      律师说法:
      该房屋是许成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属于其婚前财产。因此,在权利人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赠予配偶的前提下,杨敏即使是配偶,对该房屋也不具有任何所有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对公民死亡时,哪些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则往往不够明确。本案中的房屋属于许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国人通常习惯在父母一方在世时,保持财产的原有形式,并不进行遗产继承,直到双亲均去世后,才开始执行遗产的继承。因此,此时的房屋,事实上需要经过两次分割:
      首先,许成的子女们,针对其去世的母亲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进行遗产继承。许成拥有该房屋的7/12。也就是说,杨敏能够参与继承的,就是这7/12的房屋遗产的一部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杨敏与许成结婚时,其两个儿子还未成人,即为《继承法》中所说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按照双方之间实际发生的扶养事实,杨敏和其两个儿子,与许成的五个子女,共八人一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该房屋的7/12。
      《继承法》规定,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此,该房屋适宜在按照法律规定按份分割后,由房屋实际居住者折价给其他继承人后,实际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
      
      无结婚证同居能否被承认?
      
      家住哈尔滨的老黄是一位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大女儿在德国学习,小儿子在高校做讲师。由于老伴儿去世多年,怕父亲生活寂寞,小儿子就为父亲物色了一个能说会道的李阿姨做保姆。李阿姨家住农村,早年丧偶,为了给自己多攒一份养老钱,来到哈尔滨做家政服务。
      老黄和李阿姨虽然在年龄和文化层次上有些差距,但相处却很好。手脚勤快的李阿姨把老黄照顾得无微不至。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感觉谁也离不开谁了,可要结为夫妻,两个人却不由得顾虑重重。
      碰巧,老黄的一位学生在外地开工厂,邀请他前往从事技术指导,老黄就携李阿姨一同前往,对外称其为自己的老伴儿。双方的子女们知道后,也假装糊涂,两家人倒也相安无事。
      谁知,好景不长。今年年初,老黄在假期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在回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意外去世。
      老黄的学生为报答恩师,主动支付给“师母”3万元抚恤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也同意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金。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工厂支付的抚恤金和老黄生前的其他财产。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没有功劳也还有苦劳。老黄学生给的抚恤金,应该属于自己。
      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律师说法:
      夫妻关系不是靠自发形成的,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男女,才属于法律认可的夫妻。那种没有领取结婚证、对外以夫妻相称的“事实婚姻”概念,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已经不存在了。因此,老黄和李阿姨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
      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也是针对死者家属的赔偿。
      李阿姨虽然与老黄一同生活多年,可是老黄去世后,双方的同居关系即中止了。若身为亡者的配偶,是能够享有对亡者身前财产和死后抚恤金进行分割的权利的,可是同居者却无此权利。因此,李阿姨必须返还抚恤金。
      但假若李阿姨有证据证明她和老黄之间存在一种劳务雇佣关系,而且老黄尚且有应该支付却没有支付的劳务费的话,那么,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黄的子女应该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前,先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再婚后,对双方财产的争论
      
      1996年5月,丧偶多年的江老师经人介绍,嫁给了离异多年的林教授。林教授手头上有两套房子和不少存款,江老师则有每月固定的退休金。作为知识分子,两人都很珍惜这次婚姻,同时不约而同地回避着家庭财产的问题。江老师只知道丈夫很有钱,林教授只知道妻子有个能干的儿子,不会成为自己经济上的负担。婚后,由于兴趣相投,两人度过了一段美好和谐的悠闲时光,并结伴游玩了很多地方。
      2006年3月,江老师的儿子要独立开公司,但一时资金紧张,于是就和母亲委婉地提出,能否把继父的钱先借来用用。谁知,林教授听后,非常决绝地说“我没钱!钱都花在旅游上了,哪儿有钱借给他?”江老师闻言只好作罢。
      2007年夏天,林教授的女儿搬进新居,大家前去参观,恭祝乔迁之喜。席间,江老师偶然听说这房子是林教授出资给女儿买的,既吃惊又生气,回家后,便责备林教授道:“当初我儿子开公司你说没钱,现在给你女儿买房子就有几百万了。你根本就不尊重我!我还是你妻子呢,按说你那些钱还有我一份呢!”林教授一听,不高兴了:“我人还没也捞不到了呢!”
      也捞不到了呢!”
      这场争论,到底谁有理呢?
      
      律师说法:
      再婚的老年人往往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通常,如果另一方对自己的财产状况进行盘问,就会产生一种反感,觉得对方是在侵犯自己的个人权利。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林教授和江老师的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的工资收入等属于夫妻共有。不论夫妻之间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消费,只要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就都应为夫妻共有。
      既然是夫妻共有,那么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处理家庭共同财产,均为对配偶的侵权。林教授在没有告知江老师,更没有取得江老师同意的前提下,就为自己的女儿出资购买房屋。作为与其共同生活了多年的配偶,江老师有权向对方要求索还。因为这不仅体现着一个基本的尊重问题,还有法律上的知情权和处分权问题。
      不过,假若林教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给女儿的款项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或者法定的婚后属于个人的财产部分,江老师则无权对其处分进行干涉。否则,一旦提起争议,林教授的女儿就需返还已经从父亲那里取得的赠送款项。
      
      再婚后的两难窘境
      
      2004年4月,老韩的老伴儿突然病故。此时的老韩56岁,子女们都已成家,而且平时工作繁忙,很少回来,老韩难免感到寂寞。2004年底,在老同事的撮合下,老韩和比自己小8岁的黄女士结婚了。黄女士只有一个已经结婚的女儿,再婚后,便搬到老韩家生活。
      2006年秋天,老韩突然中风,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却不幸瘫痪。老韩的子女们工作忙,只有黄女士独自照顾他。日子久了,黄女士的身体也吃不消了,心情也开始烦躁,于是,便和老韩的子女们商量,让他们每家照顾一个月。
      黄女士这个建议自然得不到响应,老韩的孩子们纷纷以忙碌为由推脱,说:“实在对不起,阿姨。我们只能出钱,辛苦您了!”
      黄女士的女儿看不过眼,觉得老韩的子女们根本不体谅自己的妈妈,把妈妈当成了一个保姆,就提议黄女士离婚:“我马上也要生孩子了,您得来帮着我。这边没有了您,看他们那几个孩子怎么办!他们是在遗弃老人!”
      黄女士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分手吧,老韩怎么办?不分手吧,自己转眼要做外婆了,这两边又忙不过来。到底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因为遗弃罪的特殊性质,导致该罪仅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婚姻法》第二十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对于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的老韩来说,妻子黄女士和其子女,均为对老韩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此法定抚养义务是不能被转移的。
      作为无独立生活能力人的配偶,法律并没有规定剥夺其提出离婚的权利与自由。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自愿离婚的意愿之前,任何一方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和彼此的法定义务,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而法院裁定离婚的原因,除了法定的四项过错外,惟一的理由就只能是感情确已破裂。此外,在《婚姻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因此,两难中的黄女士对无生活能力的丈夫,具有法定的义务。其子女虽然也具有抚养义务,可是从对方已经在经济上全力支持的事实出发,不适宜强求其子女按月值班。建议黄女士打消离婚的念头,妥善解决好做妻子和做外婆的矛盾,同时争取和丈夫的亲生子女们进一步沟通,体谅互助,一同照顾好瘫痪的老韩。
      责编/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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