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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婚姻95%都是凑合_婚姻没了,你并不是一无所有

    时间:2019-01-04 04:34: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爱情没了,婚姻没了,家也没了……承载无数渴望与梦想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面对未知的前程,作为弱女子的你一片茫然。问苍天,为何受伤的总是女人?问大地,我该何去何从?!请擦干泪水,离婚了,你并不会一无所有!
      
      一、 最后的经济帮助
      
      故事:
      阿秀是一个从乡下进城打工的女孩子,长久独在异乡的生活使她十分渴望有一付可以让自己依靠的肩膀。在一个小姐妹的介绍之下,她与城里的大龄青年志伟恋爱了,两个月后,他们步入了婚姻的红地毯,那一刻,阿秀激动地流下了热泪。婚后,阿秀辞掉了工作,一心一意在家里做一个家庭主妇。可天总难遂人愿,由于性格及家庭背景的差异,结婚两年来,阿秀和志伟的日子几乎一直没有安宁过,在经过第一千零一次争吵之后,阿秀毅然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由于婚后阿秀和志伟基本上没有办理什么共同财产,所有的财产都是志伟婚前个人所置办的,而阿秀在婚后没有收入,所以,离婚便意味着阿秀将失去生活的依靠。
      在经过左右思量之后,阿秀向志伟提出要求其给付8000元的经济帮助。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准了阿秀的诉讼请求,阿秀终于度过了离婚初期那段极有可能会衣食无着的日子。
      
      点评:
      离婚虽然终止了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仍有给以经济帮助的责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同于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而是由原来的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它不但有利于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而且有助于消除其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从而保障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必须符合3个条件:其一,一方生活困难;其二,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其三,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二、离婚后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故事:
      当收到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时,雨艳心里竟有一阵轻松的感觉。4年了,阿金不但在外与一个女人公开同居,而且还经常找借口回家打她,每次都打得她鼻青脸肿,几天出不了家门,现在阿金终于在那个女人的一再催促下,提出与她离婚了。与其说是阿金抛弃了她,不如说是阿金给了自己一条生路!但是在法庭上,雨艳坚决不同意离婚,她不想让阿金就这么顺顺利利达到与别的女人结婚的目的。但是,由于雨艳和阿金已经分居满两年,法院最后判决准予阿金与自己离婚。
      一个阴天的下午,雨艳身上被阿金打的旧伤又开始隐隐作痛,而更痛的是她那颗伤痕累累的心!她突然变得愤怒起来,自己凭什么就便宜了那个残暴的家伙?!她忍着肉体与心灵的痛苦,来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她,她和阿金离婚尚未满一年,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要求阿金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天,雨艳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阿金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点评: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当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时,他(她)必然会因自己的行为给婚姻及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如果上述行为导致了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因此,雨艳的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30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她真的不能再探望自己的儿子了吗?
      
      故事:
      玉薇心里知道自己与丈夫不般配,丈夫是一位大学教师,而自己只是一个下岗职工,平时几乎没有什么共同语言,而最令她无法忍受的是,丈夫从来就没有正眼看过自己。所以,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她离婚时,玉薇爽快地答应了,只是在谈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时,她一下子流下了眼泪。由于玉薇是一个内向的人,为了保全家庭的声誉,在与丈夫冷战的过程中,她的许多苦恼只能和年幼的儿子诉说。在法庭上,她多想要求儿子跟随自己一起生活啊。可理智告诉她,儿子跟着他爸爸对其成长将会更加有利。果然不出所料,丈夫要求孩子随他生活,玉薇迟疑着点头同意了。
      离婚后独自一人生活的玉薇心里充满了对儿子的思念,终于等到了星期五,玉薇早早就来到了学校,她想和前夫协商将儿子接到自己身边住两天。可令她失望的是,丈夫一口拒绝了她的要求,还说儿子已经判归他所有,让她以后不要再来看望儿子。从学校跌跌撞撞回到家里,玉薇几乎要失去了生活下去的信心。
      
      点评: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前夫无权阻止玉薇对儿子的探望,他的行为侵害了玉薇的探望权。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这既是权利,同时也是应尽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一般方式时间等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如果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探望子女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就算是婚姻没了,我们不能再失去属于自己的最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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