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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话(二十四),源清则流清,此从来不易之理

    时间:2020-05-17 20:18: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修晓波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最高统治者是不太重视监察法的制定的;但在封建社会后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元明两代,监察法规的制定有了重大进展,而清代统治者更加重视监察法规,清代的《钦定台规》是我国古代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规,而且是以皇帝的名义编撰并颁布的。这部法规的编撰受到了皇帝的关注与支持,出台后不断地修订,有乾隆八年(1743)的八卷本、道光七年(1827)的四十卷本,以及光绪十八年(1892)的四十二卷本等,其中光绪十八年的版本是最全面的。由于是以皇帝名義颁布的,所以还加上了“钦定”二字。

    《钦定台规》规定了封建监察机构的性质、监察官的职能、选任及奖惩,可以说涉及了监察制度的各个方面。《台规》的开篇是训典,共八卷,收录了清朝皇帝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其作用相当于总纲。其中明确规定监察机构是维护君权的“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并且说举报、控告的权力在监察官,最终的决定权在君主,这就等于宣布了皇帝对监察机构拥有绝对也是唯一的领导权。这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用监察法对监察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

    《台规》对监察官工作的方式和任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说到监察官的举报时,要一事一奏,不能在一个奏折里同时举报几件事。要求监察官之间互相监督(即科道互相纠察)。监察官每天每人用密折奏事一次,或者两三个人同时上奏,大事小事都可以反映,如果真的无事可说,也要在奏折里说明。按照《台规》的说法,上访者的渠道是畅通的,当然也要逐级进行。第十四卷里说,地方的上访者应到其生活或工作的司道、府、州、县的衙门上访;如果这一级衙门不受理,可到管辖这一级的总督、巡抚等衙门上访;如果这一级衙门还不受理或处理错误形成冤案,则可进京到都察院门前击鼓鸣冤;如果确属冤枉而都察院不受理,可到通政使司去告都察院。京城上访者上访的途径是五城御史处、都察院、通政使司以及六部。如果这些地方或部门明知有冤情却不向上反映,那么上访者可以到皇宫的午门(紫禁城正门)前去喊冤。从法规的角度看,《钦定台规》是很完善的,但是不要以为清代的监察工作因此就很不错了,《台规》毕竟只是纸面上的东西,当时不是法治社会,而且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弊病就是理论脱离实际,《台规》往往成为空文。

    事实上,任何监察法规都无法堵住清代官场腐败的大漏洞。清代有一个习俗,总督、巡抚等地方大员进京朝见皇帝,或有重大的庆典活动,都要进献贡物。乾隆四十五年(1780)正月,云南一个叫海宁的地方官进京,乾隆帝召见他时询问起云贵总督李侍尧的情况,海宁说了许多好话,可背地里又议论李侍尧有贪婪的劣迹。这些话传到乾隆帝的耳朵里,他下令军机大臣审讯海宁,海宁终于供出了实情,由此牵出李侍尧的案子。李侍尧是以会进贡而得到皇帝赏识的。有人统计,他从乾隆十八年(1753)任热河副都统至事发时的二十七年间,有档可查的进贡就有一百二十多次,最多的时候一年进贡多达九次。在今天北京故宫博物院珍藏的文物珍品中,就有李侍尧当年的贡品。置办贡品需要大量的银子,这些钱从哪里来呢?经调查,李侍尧勒索部下的银两就达三万之多,此外更大的数量就是贪污所得。按照清朝的反贪法律,刑罚有笞(用小竹板打20—50下)、杖(用大竹板打60—100下)、徒(就近发配2—5年)、流(发配到远方,以3000里为限)和死五种。死罪分死刑立即执行(叫斩立决)和缓期执行(叫斩监候)。乾隆帝让各地的总督、巡抚对如何发落李侍尧发表意见,大多数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认为应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但乾隆帝念他进贡有功,还是将其定为死缓,给他留了一条活路。乾隆帝惩治贪污,治标不治本,他处治了李侍尧,却没有触及进贡制度,而这个制度才是清代官吏腐败的一个根源。

    还有“议罪银”和“捐纳”。议罪银又叫自行议罪银,形成于乾隆时期,是对高级官员渎职、违纪、侵贪等“过错”的一种处分形式,即缴钱抵过。有的人根本没有过错,但皇上随便找个借口,你也得上缴一笔钱。缴银的数量,少则万两,多则几十万两。这种做法的不良后果是用金钱代替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使许多官吏的不法行为得到放任,败坏了吏治。捐纳就是买官卖官,这是在顺治年间开的口子,后来口子越开越大,一些职位都形成了定价。比如乾隆时道员一职的价位是13120两、知府10640两、知县3700两。乾隆帝的父亲雍正帝在位时,总督的年薪为180两白银(但养廉银高达15000—20000两左右),巡抚的年薪为150两(养廉银为10000—20000两)。如果抹平这两个时期的物价之差(应该不会太大),即可看出,一个道员和知府的价位,和巡抚一年的收入差不多。这在有钱人(主要是商人和地主)看来,不算不可接受的范围,所以买官的队伍很庞大。他们买得官位后,首要的工作就是拼命地贪和占,以捞回买官的成本。捐纳是清政府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同时也是官员腐败的一条途径。像这样的腐败漏洞,监察法规是堵不住的。

    清代监察制度的效果,也和历史上许多王朝一样,经历了由显著到形同虚设的过程。清朝前期的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帝,奋发有为,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他们高度重视吏治,也高度重视监察工作。他们利用监察官打击羽党,巩固皇权。明朝末年,党争不断,导致政治败坏。为吸取教训,顺治帝即位后便重点抓这个问题。大学士陈名夏结党营私,遭到御史张煊、盛复选的弹劾,被处死刑,后改为流放。顺治十二年(1655),皇帝钦定并颁布了《御制人臣儆心录》,以警示群臣。其中第一部分就是“植党论”,说奸臣作恶多端,最主要的莫过于结成朋党了。康熙继位后,又依靠御史的举报,除掉了索额图、明珠等集团。经过严厉打击,党争这一政治痼疾基本被清除。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些忠于职守、不畏权贵的监察官。乾隆四十七年(1782),有多封举报信反映山东巡抚国泰贪污不法,乾隆帝下决心要查个水落石出。他派大学士和珅、左都御史刘墉和江南道监察御史钱沣前去山东审理此案。钱沣料定和珅和国泰是私党,会相互串通,于是决定不与和珅同行,而是换上便服提前出发。半路上,他发现一名奴仆打扮的人乘马从自己身边飞驰而过,不由心中一警,急忙派人追上去将那人扣下。原来,这人是和珅派往山东给国泰通风报信的。钱沣此时心里更清楚了,但他表面上不动声色。到了山东检查官府的银库时,和珅只要求抽查,发现没什么问题,就不再进一步查看,而是下令封库,坐轿回馆。第二天,钱沣暗中继续清查,发现了大量不符合官府标准银的杂色银两,这都是国泰从各家商号借来充数以应付查验的。这下暴露了国泰贪污受贿以及山东亏空200万两白银的实情。结果,乾隆帝令国泰自尽,籍没家产。按照清代的法律,籍没家产并不限于所得赃款的数额,是比追赃更为严厉的处罚。

    乾隆皇帝对于贪官的惩处是很严厉的,对那些被揭发的督抚一级的贪污案件,他都亲自过问,并做出严肃处理。清代二品以上的高官因贪污被判死的有41人,而乾隆一朝就有27人,其中督抚有17人。乾隆在位60年(不算太上皇时期),差不多两年就要杀掉一个督抚级别的贪官,惩贪力度是很大的。

    继乾隆之后登基的嘉庆帝是清朝入关后的第五代皇帝。他在位时,清朝已统治了一个半世纪,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封建生产关系可以调节的余地也越来越小,解决矛盾的难度不断加大,封建社会末期的特征愈发明显。在这个大背景下,监察制度的作用也逐渐偏离了设置的初衷,而愈加带有末代王朝的迹象。至鸦片战争前,清王朝已进入衰落时期,整个国家机器千疮百孔,每况愈下,犹如一栋快要倾塌的大厦,正如《红楼梦》中说的那样:“外面的架子虽没很倒,内囊却也尽上来了。”在这种情形下,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也就走到了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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