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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管理中的三大法律关系探析

    时间:2020-03-11 14:11: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高等学校与国家、高等学校与教师和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关系。能否处理好这三种法律关系成为推进高等学校管理法制化的关键。尽管这三大法律关系已随着我国法制化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其中仍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不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必须在明确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分清不同法律关系的界限,提高高校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透明度,构建不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张和申诉的有效途径,提高高等学校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水平。

    [关键词]高等院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申诉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7-0075-02

    法律关系是以对应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高等教育活动的主体包括国家、高等学校、学生和教师等。由于高等学校是进行教育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高等教育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枢纽,因此。高等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集中表现为高等学校与国家、高等学校与教师以及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三种关系也就成为实现高等学校管理法制化的关键。

    一、高等学校与国家的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政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因此,高校与国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即行政隶属与行政管理关系。教育行政是具体实现教育目的,执行教育政策的一种国家公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在国家和高校之间形成了法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等教育法指出:“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的国家利益要求高等学校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一切高等学校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从民办高校来看,由于产权的非国有性,使其与国家(政府)仅仅具有教育行政管辖下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公办高校则不同,国家作为公办高校的出资人,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其行使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只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在这种教育行政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双重权力管辖下,高校具有以下特点:①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单位,是能够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②高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并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③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发展,自主管理,以实现自身职能;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⑤高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校与政府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果,是教育民主化的前提。但是在新形势下,这种以行政隶属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第一, “经”“教”不分。使高校更突出地表现为经济实体,折射到高校与师生的关系中,必然使教育关系沾染了金钱的气味。第二,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和行政命令的强制性与随意性,遏制了高校自我发展的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主观能动性,加剧了高校毕业生与社会人才需求之间的背离。第三,高校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忽视了高校权利的保障与救济。第四,缺乏必要的监督处罚机制和高校淘汰机制,在责权利并不明晰的当代高等教育中,难以保证其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的实现。

    由于高校与国家的法律关系,是高校与其他高等教育活动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因此,必须理顺教育与教育行政之间的关系,强化高校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强化政府对高校的义务,确保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同时,要积极构建教育行政复议体系,保证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建立科学的高校管理监督机制,明确高校的责权利,克服高校发展快慢一个样、管理好坏一个样、培养人才多少一个样的不良现象,提高高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法的内在动力和自身能力。

    二、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等教育民主化的标志。它由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在实践中,它通常更多地表现为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法从双方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规范。但是,社会观念却是学生权利的更深层次来源。按照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随着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的兴起,高校作为相对独立的高等教育事业法人,在市场经济下,其自身利益日益显现出来,一方面,为贯彻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高等学校越来越多地对学生行使起管理权,突破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平等的教育与被教育关系,代之以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把学生的一些人身权也纳入了高校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规范;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有偿教育使交纳学费成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契约关系。特别是我国高校基本延续了计划经济下,“包吃、包住、包管、包教育”的服务模式,这就使高校与学生之间既有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有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多重法律关系统一于整个高等教育及其管理活动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甚至相互冲击,使我国高校成为构成完整的“小社会”。尽管几经改革,至今仍然还存在着许多缺陷:

    第一,现行高校内部学生管理体制中,教育关系、管理关系和服务关系混在一起,彼此没有明确的界限,混淆了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学生是该法律关系中的弱势方,一旦发生权利冲突,总是“高校说了算”。第二,缺乏有效的申诉制度,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或被忽略时,不能得到有效的补救。第三,高校学生管理规章过分制度化,忽略了非教育关系的契约性,明确或变相扩大高校权利和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第四,忽略了学生的“监护”责任。在我国,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那未满十八周岁的高校学生就是未成年人,他们在不与监护人共同生活时,就存在着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的转移问题,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即使我国高校学生中大部分已是成年人,他们的学费基本上是由家长承担的,这是我国的国情,但是,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并没有体现学生家长意志的内容。

    针对高校与学生关系中存在的缺陷,必须首先分清高

    校与学生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按照不同法律关系的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切忌以权代法、以章代法;其次,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强化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增强对学生处分的透明度,改革缺乏可操作性的现行申诉制度,健全申诉机构,明确申诉的时效,规范再申诉程序。再次,要提高高效服务队伍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学生树立劳动者的良好形象,发挥大教育的育人功能;最后,要明确高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监护权利与监护责任及其转移的界限,减少高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纠纷,体现学生家长的合理意愿,切实保障学生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任命制的教师管理体制,教师和高等学校之间是一种特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一方面这种管理关系的形成是以高校意志为前提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国家(或政府)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具有不对等性。高校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在某些方面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教师则相应的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

    实行教师聘任制改革后,高校与教师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聘任制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共同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以权利义务相对等为特质的基础上形成的双向选择、各具相应权责的劳动契约关系。这是我国教师人事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教师作为劳动者实现自主劳动的一个飞跃。但是。由于教师人事制度仍然处在改革之中,我国教师法仅仅是一种一般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司法机制和简捷的可操作性作为保障,高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方面。具体表现为:

    第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冲突。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聘用者与被聘用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具有对等性;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就不具有这种对等性。第二,教师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性。尽管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教师应享有的各种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必须通过高校的管理途径来实现,因此就会有许多人为因素,使教师的权利受到限制或侵害。第三,缺乏有效的教师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以保证教师能够切实的尽到自身责任。为此,必须加强高校法制宣传工作,构建切实有效的教师权利保障和管理评价机制。

    第一,健全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教师全力保障机制和申诉体系。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高校教师职业也具有公益性。因此,必须建立工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机制,消除教师的后顾之忧,明确教师权利主张的对象,建立完善的申诉体系,为教师权利的主张和救济提供有效的途径。

    第二,明确高校所享有行政职权的授权性质和教师聘用及其管理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在我国,高校履行部分行政职权,依据的是法律授权而非权力委托。因而应从理论和立法上予以明确。

    第三,加强教师职业的自律性管理,建立教师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管与评价机制。教师职业具有显著的行业特点,因此有必要建立教师协会,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并借以加强自律性管理。通过有效的教师履职情况监管评价机制,对教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规范。在维护教师权益的同时,保证教师的履职效果。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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