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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城市病”的主要成因与救治

    时间:2021-02-10 07:51: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民国时期的“城市病”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城市贫民生活上的贫困是其直接诱因,“民族—国家权威”的缺位是其制度性原因,社会结构失衡与城市管理滞后是引发“城市病”的内在因子。此外,近代城乡结构二元化对“城市病”的发展也有一定助推作用。由于缺乏对“城市病”及历史成因的深层认知,民国时期的天津市政当局在应对“城市病”的过程中大多满足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没有着眼于谋求根本之解决。历史虽然无法重演,但其所凝结的历史经验教训则可以警示未来。

    关键词:民国时期;天津;“城市病”;成因;救治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5-0139-06

    “城市病”主要是指“在城市生存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城市各种要素之间关系严重失调的现象,而且是被大多数人公认为消极的、必须尽力解决的问题。”①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病”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有学者从城市化的视角论及近代“城市病”,也有学者分析了农民工与近代“城市病”的关联性。②然而,从总体上看,学界对民国时期“城市病”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对其时代特征及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还缺乏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拟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天津为例,对其在城市化进程所产生的犯罪、娼妓、乞丐、失业等各种“城市病”及其形成原因进行整体分析,并试图从救治组织机构的设立、法规制度的制定、社会控制的加强等方面对其救治措施做些梳理。

    一、民国时期“城市病”的主要症状

    民国时期,整个社会动荡不安,乱象丛生,各种“城市病”日益凸显,城市社会成为罪恶的渊薮。就“城市病”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社会失序严重,犯罪活动猖獗

    犯罪是一个传统的社会问题,但在近代天津城市化过程中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发展态势。据统计,1908年天津市的犯罪案件只有316起。③到1928年则高达9051起,1929年为3686起,1930年为3916起。④后面两年的数值虽然有所回落,但平均每天的刑事案件也最少在10起以上。就刑事犯罪的人数而言,1924年为7116人,其后人数不断走高,至1928年前后达到高峰,共有9051人,之后犯罪人数有所减少,但仍处于高峰值状态。⑤

    就各类违警案⑥而言,犯罪人数之多令人瞠目。仅1931年下半年,违警人数就达6192人,1932年增至13167人,1933攀升到21406人。⑦就违警案的具体类型来看,以妨害秩序类最多,其次为妨害交通类,再次为妨害卫生类和妨害风俗类。此外,还有妨害安定、妨害公务、妨害他人财产、妨害他人身体、诬告伪证、湮没证据等诸多种类。

    2.乞讨人员众多,行乞活动职业化

    乞丐,俗称“叫花子”,古已有之。近代以前的乞丐多因生活困难,不得已而为之,在困难解决之后,就会主动脱离乞丐队伍,自谋生计。民国时期,乞丐遍布天津城厢,南市、大洼东、车站、铁道外、侯家后等处尤多。⑧据官方统计,仅1934年天津乞丐就有两万余人。⑨当时的乞丐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日益职业化。他们一般都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各自的地盘和比较严格的帮规。如每个乞丐加入某个组织之前必须“认师拜杆子”。⑩新手上路必须向师傅“献果拜门”。在“排刀”“打砖”“叫街”“钉头”“拉破头”“缝穷妇”等各类乞丐中,以前面两种乞丐的规约最严。凡违犯规约者,轻者开除,重则“砍毙”。不同的乞丐群体,往往有一套自己的谋生之道,说明乞丐正如其他职业一样,成为众多贫民维系生存的一种方式。这不仅是个体之不幸,也是整体社会结构及其病态的表征之一。

    3.娼妓业泛滥,社会风气恶化

    民国时期的天津工商业较为发达,妇女就业渠道较多,大多从事工人、服务员、医生、护士、职员、教师、编辑、律师等新式职业,但也有不少妇女沦为从事出卖肉体为生的娼妓。天津娼妓业的迅速发展,尤其下层妓院的泛滥,派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治安。1860年开埠后,天津南市的娼妓业逐渐兴盛。1900年的庚子之变,天津350余户妓院大部被毁,妓女纷纷逃亡。20世纪二三十年代,天津的娼妓业死灰复燃,妓院数量和妓女人数有增无减。据统计,1926年,天津市共有妓院468家,妓女3594名。1930年,天津有妓院571户,妓女2910人。1936年,仅“日租界”就有“公娼”妓院200余家,正式“上捐”的妓女多达1000余人。

    娼妓业合法化后,地方政府对“乐户”和妓女科以税收,并保护其正常营业,吃喝嫖赌、逼良为娼之风随之泛滥。

    4.经济萎靡不振,失业问题严峻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城乡经济萎靡不振,失业问题愈发严重。1932年,天津各商号陷于勉强维持的状态,至当年旧历年关时,全市商界十有八九“赔累不堪”,以致纷纷歇业,裁汰店员。据统计,仅当年失业店员就有5000多人。另据1932年1月天津市各区失业人口的调查结果显示,仅第一区就有30790人失业。1932年全年天津的失业人口总数约为10万人。1936年,《天津市政府公报》公布的天津失业人数为28644人。同年,实业部估计天津市失业工人数为18175人。上述数据还只是官方的保守数字。失业问题往往是与无业问题相伴相随的。因就业机会少,总有一大批人是无业者。据统计,1928年,天津的无业人口为296763人,1929年增加到379655人,1930年又增加到405779人。

    天津在近代城市化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城市病”不独上述几种,此外还有自杀、离婚、贩毒等问题。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列举。

    二、民国时期“城市病”的主要诱因

    从上述“城市病”的主要症状来看,就其形成原因而言,显然有别于西方国家。西方早期城市化过程中的“城市病”是因过度工业化而引发的,民国时期中国“城市病”的发生发作则有其特殊的成因。

    1.城市贫民生活上的贫困是滋生各种“城市病”的直接原因

    生活上的贫困往往是导致贫民走上偷盗、卖淫等邪路的最直接原因。就犯罪类型来看,以经济类型的盗窃案为最多。如天津市社会局统计的1930年全年5802起各类案件中,盗窃案为1848起,占全年各种犯罪总数的32%。又如1932年7月至1933年6月天津市地方法院简易法庭处理的3691起刑事案件中,仅盗窃案件就有1698起,占案件总数的46%。就犯罪者以前从事的职业来看,以工商从业者为最多,其次为无业游民。如天津市社会局统计的1930年全年5802起犯罪案件中,从事工业者有2321人,占总数的40%;从事商业者有1228人,占总数的21%;无业者1510人,占总数的26%。这是因为工人、店员、伙计等贫困群体收入低微,不足以维持生计,并随时面临失业的危险,为生计起见,往往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女子做娼妓,大半都是受着经济的压迫。”天津市社会局于1929年12月10日起至1930年5月24日,对天津市571家“妓户”2847名妓女从娼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妓女“为娼”的原因以经济压迫的为最多,共计1836人,占调查娼妓总人数的64%。因家庭变故,如家长去世、父母病残、夫死等原因不得已沦为娼妓的也不在少数。失业、自杀等“城市病”等无不与经济窘迫密切相关。当时《大公报》上关于因经济原因造成失业或自杀之类的报道并不鲜见。失业加剧贫困,常常成为那些朝不保夕的贫民自杀的借口。

    2.“民族—国家权威”缺位是“城市病”日趋加重的制度性原因

    “民族—国家权威”的失落使国家权力不仅不能形成应对这些“城市病”的全局性操控,反而成为这些“城市病”日趋加重的制度性原因。

    晚清至民国时期,内忧外患不断,国家局势动荡不安。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虽然形式上完成了国家统一,但“横在中国社会面前的整个生存问题,比之三十年以前更是迫切紧张”。财政上的贫困化削弱了政府体系的权威和能量,政府权威的失落又反过来加剧了政府的贫困化。财政上的贫困使地方政府在对相关“城市病”进行救助常常显得“力不从心”。1928年6月天津社会局成立后,积极筹划创办“贫民工厂”,希望根本解决城市贫民问题。为筹措开设贫民工的厂经费,社会局还一度开征“乞丐捐”。然而,由于政府权力式微,在实际操作层面遭遇重重困难,“乞丐捐”的征收并不像当局者想象的那样乐观,商户借故迟交甚至不交,结果导致“抽捐甚微”,故后来当地政府不得不下令取消“乞丐捐”。后来,天津社会局不得不改征附加房捐百分之一,定名为“房捐附加慈善费”。最后,社会局通过举办义务戏,收得款项3000多元,才创办起贫民工厂第一分厂。1929年3月贫民工厂开工,第一批收容乞丐共170余名。相对天津当时几十万贫民而言,这无异于杯水车薪。

    为防止花柳病传染,早在1932年1月,天津社会局就计划设立性病检验所,并拟定了具体计划和检验规章,但因缺少经费,一时难以成立。直到1937年前后,天津才重新筹设妓女检治所。筹备多日的妓女检治所于1937年4月26日正式启动,但不久又因全市“乐户”娼妓均存观望,期间虽经劝告,一直未有检治。由于天津政府财政上的贫困,使其政治职能不能尽可能地发挥,也无法有效地对各种“城市病”进行宏观调控,这更加造成了政府权威的丧失,使它仅有的一点点现代化计划和努力也无法付诸实施。

    3.城乡结构日益二元化是“城市病”泛滥的重要推手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社会结构由传统的城乡“无差别的统一”为日益扩大的城乡差异所代替,“农村破坏,都市发展,两者背道而驰,这是现代中国社会变化的方式”。

    天津开埠通商后,城市工商业、对外贸易等获得较大发展,加上便利的交通网络使得天津的聚集能力迅速增强。城市经济产生的强大“拉力”,吸引着大量的人口涌入天津。1906年,天津的常住人口还只有42.5万人,至1928年,就迅速增加到112.2万人,短短20多年时间增加了60余万人。到1930年前后,天津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上海的中国第二大工业城市。这些增加的人口不仅仅是商人、手工业者、绅士和达官贵人的聚集,更多是来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和破产农民。这种农业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此消彼长,是城市和乡村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不断变化带来的必然结果。

    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天津城市的急遽扩张与广大乡村社会的衰退如影相随。由于战乱频繁和自然灾害频发,造成日益严重的离村风潮。据统计,1920年左右,冀鲁豫三省的离村率达到3%—22.8%不等。到1935年前后,山东省离村最低为西部的夏津和恩县,约为10%左右,最高县为南部费县、莒县,达60%左右。这些逃入城市的灾民、难民在灾害过后最初有相当部分选择返回家乡,城市只是他们的临时“避难所”。但随着近代灾害频仍,战乱不断,农村的生存环境持续恶化,这迫使越来越多的灾民断了回乡的念头,在城市里由“暂避”逐渐变为永久性的“定居”。大量移民源源不断从乡村迁入天津后,由于人口迁入城市的速度和规模远远快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进入城市的劳动力不能完全被工业部门吸收,造成劳动力滞留市场。这样,虽然实现了劳动力由乡村向城市的迁移,但并没有实现就业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众多移民缺少维持生存的最起码的“正当”营生,因之沦为城市中的贫民,并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城市病”。

    4.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结构失衡发展与城市管理体制滞后是引发“城市病”的内在因子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社会结构是一个“士农工商”为主的社会,但是在明代建天津卫时,因军事而兴,居民以军人为主,此后随着天津城区的扩大,漕运、盐业的发展,很快发展成为一个手工业和商业发达的城市。据1846年《津门保甲图说》统计,当时天津城区范围内共有32761户,这些人口中,“盐商”“铺户”“负贩”等合计17709户,占当时天津城区总户数的54.06%。从事商业的户数如此之高,使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时期的天津是一个比较地道的商业城市。1860年天津开埠通商后,伴随着西方先进生产方式的传入,新式交通的兴建,天津的工商业、对外贸易获得较快发展,社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传统的商业城市发展成为一个工业、商业、贸易为一体的近代化城市。

    伴随着近代天津城市化进程的展开,引动了其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天津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被打破,产生了新的买办阶层、工商阶层、寓公阶层、知识分子阶层、劳工阶层、贫民阶层等。这些阶层中,以贫民阶层人数最为庞大。1929年有人发表《贫民与社会》一文,惊叹天津的贫民数之多:“触目惊心的本市贫民人数——三十五万七千多。”随着天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贫民阶层的人数也是在一天天扩大,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在一天天的尖锐和恶化。冻馁、死亡、娼妓、乞丐、流民、盗匪以及社会上的各种骚乱、暴动、政潮等无不与城市贫民的大量存在密切相关。人数庞大的贫民阶层与天津社会结构变化呈现明显的不均衡发展态势,贫困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社会结构的变动速度,城市承载能力不足,因此,形成了数量庞大的无业、失业人群,这成为引发各种“城市病”的内在因子。

    三、民国时期救治“城市病”的主要措施

    民国时期,社会危机不断,贫富悬殊,军阀混战,兵匪四处打家劫舍,天津的犯罪、娼妓、乞丐、失业、自杀等“城市病”日益严重。为有效遏制“城市病”的蔓延,消弭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城市化和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天津当局开始对城市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城市病”采取了一系列救治措施。

    1.成立救助机构,加强“城市病”的有限调控

    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病”,天津社会局先后设立游民收容教养所、妇女救济院、职业介绍所等机构,冬天设置“暖厂”“粥厂”等,对贫民实施救济。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天津改为特别市,战后难民流离失所,散兵游勇麕集。为“安辑流亡”,时任天津警备司令的傅作义将军于1928年11月在河北新大路设立“游民收容教养所”。根据天津市社会局提供的1933年天津市收容机关概况来看,这时期天津全市收容机关主要有10所,即天津市市立贫民救济院、天津市妇女救济院、长芦育婴堂、战区难民收入所(6处)、广仁堂等,其中以天津市立贫民救济院的规模最大,最多可收容贫民2221人,最少也收容1232人。这体现了天津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救助底层民众所做的贡献和努力。

    为救助失业问题,1928年6月天津社会局成立后,积极筹设“贫民工厂”,后经多方筹备,1929年2月28日,第一贫民工厂正式成立。贫民工厂的设立,积极训练贫民谋生技能,不以盈利为目的,有利于对于解决城市贫民的就业问题。但因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加上生产出来的产品很难符合市场的需求,不得不停办或转变经营方式,其在救助贫民方面所取的效果并不理想。国民政府企图通过建立贫民工厂根本解决贫民生计的计划很快归于流产,勉强维持到1929年9月,最终宣告停工,被救济院合并。

    在娼妓问题上,天津原来就有“济良所”等救助机构。1929年,天津市当局决定成立“妇女救济院”。结果一般受压迫的妇女大多不再去“济良所”,而是直接投奔“妇女救济院”,因为“救济院规模较大,设备也比较完全,训育教养,和学校一样”。再加上“济良所”管理上混乱不堪。相形之下,“妇女救济院”不仅经费比较充裕,而且环境较优,待遇较好。到1930年4月,天津当局成立“慈善事业联合会”(1931年4月更名为“救济事业联合委员会”),负责全市的赈济事宜。并于1931年8月“提出了救济全市贫民计划大纲”。可是对于如此棘手的社会问题,“慈善事业联合会”常常显得力不从心,许多计划不了了之。很显然,近代天津的城市管理体制远远落后于城市化进程,“城市病”积重难返,最终制约着天津的整个城市化进程。

    2.颁布法规制度,规范“城市病”的有效治理

    早在1902年8月天津巡警局就公布《巡警条例》。1905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制定了《违警罪目一百二十五条》,内容涉及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口管理、卫生防疫、社会风俗等多个方面。民国时期,天津市政府不断加强对地方治安的控制。为防治盗匪,维护治安,1931年,天津市公安局特厘定《防捕盗匪奖惩办法》,规定各区界内发生盗匪案、抢夺案等,限7日内破获,逾限未破获者记过,若一个月内未发生匪案者,即给予记功。这些违警条例及其相关法令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越轨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统治者强化其统治,加强对人们人身控制的重要体现。

    在治理娼妓问题方面,虽然早在1905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就制定了《管理娼妓章程》,1910年,直隶“巡警道”发布了《乐户规则》,但从这些规定来看,政府方面对娼妓业管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如何惩办拐卖妇女、逼良为娼及暗娼等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915年,直隶省成立“警务处”,并兼管“捐务处”。该处对全市妓院核定等级,发放《乐户许可执照》,按等级收捐;对妓女发放《妓女许可执照》,按所在妓院等级收捐。政府承认娼妓业合法化,妓院持照经营并纳捐。1930年的“乐户捐”和“妓女捐”征收办法规定:一等“乐户捐”每月每户缴纳20元,一等“妓女捐”每人每月缴纳4元;二等“乐户捐”每月每户缴纳10元,二等“妓女捐”每人每月缴纳3元;三等“乐户捐”每月每户缴纳5元,三等“妓女捐”每人每月缴纳1.5元;四等“乐户捐”每户每月缴纳4元,四等“妓女捐”每人每月缴纳1元;五等“乐户捐”每排(每15人为一排)每月缴纳4元,五等“妓女捐”每人每月缴纳0.5元。政府对“乐户”和妓女科以税收,并保护其正常营业。“七七”事变后,日军占领天津,并成立伪政权。他们以繁荣市面、加强税收为由,公开提出可随便设立“乐户”,并于1938年3月制定了《天津特别市公署警察局管理乐户规则》和《妓女检治规则》,设立“乐户公会”,管理窑主及妓女。由于规制的宽松,一些流氓混混也纷纷申请开设妓院,导致天津妓院骤增,娼妓业畸形发展。到新中国成立前,天津仍然暗娼盛行,传染病严重,有关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3.加强社会控制,抑制“城市病”的滋生蔓延

    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是靠社会控制来实现的。对于近代天津社会的各种“城市病”,天津地方政府在进行救助调控、颁行法规规制的同时,还采用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以期抑制“城市病”的滋生和蔓延。

    在防治各类犯罪活动方面,20世纪30年代,天津警察依据《违警罚法》,对妨碍秩序、妨碍风俗、妨碍卫生、妨碍他人身体和财产等各类违警案件,实施处罚。以警察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全面介入到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不仅标志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同时也代表着城市管理向着近代化方向发展。

    在应对乞丐问题方面,天津市政当局认为大量乞丐的存在不仅有碍观瞻,影响地方治安,甚至把其视为民族耻辱的象征,是国家孱弱的表现,“男女老幼乞丐,凡遇中西人士,鄙言谄语,拦路哀求,百般乞怜。尾随其后,悲哀讨厌之腔,不堪言状。津地位我国巨埠,华洋杂处,若不设法取缔,不但成饥孚之患,贻笑外人,且辱国体而碍警政。”故下令对其逮捕实施或进行强制性收容。尤其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天津市内乞丐的增多,天津当局三令五申,逮捕乞丐,进行收容管制。1923年3月4日,警厅发布的《查禁乞丐之厅令》规定:“饬属随时严行取缔,嗣后遇有乞丐,随行带案送厅。”此后,官方不断加大对乞丐游民的收容力度。1929年2月,天津特别市公安局奉市府令即训令各区所,限5日内将界内游民乞丐一律送交游民收容所。1936年10月,天津市公安局局长程希贤电令全市公安局各分局所,搜捕男女老幼乞丐,送救济院收容,限期3天内全数捕尽。然而,因乞丐人数众多,地方政府常因房舍狭小,财力不逮,无法安插。1934年8月9日,“妇女救济院”发生的“乞丐大暴动”,就充分暴露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暴动虽经弹压,幸免肇事,但膳宿问题,仍无法解决。对于拘捕的400余名乞丐,“救济院”方面最终的处理办法是,除老弱及染有毒品嗜好者外,择其壮年确能谋生者,陆续准其请假出院谋生,其老弱残废及染有毒品嗜好者,拨入“救济院”的“戒毒”“残废”等区,分别戒除留养。政府和社会方面为解决乞丐问题虽然采取了一些驱逐和收容管制的办法,但无益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四、余论

    近代天津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城市病”,其直接诱因是城市贫民生活上的贫困,其制度性原因是晚清至民国时期“民族—国家权威”的迟迟未能建立,而城乡二元化发展对“城市病”的发展起着比较明显的推助作用。此外,天津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失衡与城市管理制度的落后,是引发各种“城市病”的内在因子。多重因素的叠加,致使民国时期天津“城市病”愈发严重。日益严重的“城市病”,反过来又阻碍了天津的城市化进程,同时也加剧了城市管理者所面临的窘境。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城市病”,天津政府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治理办法,这些办法就个体而言,确实在急救活命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而且对改善城市形象也有一定好处。然而,因“民族—国家权威”的丧失,使得国家对于城市社会的利益调整和控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虽然不乏善举,但毕竟杯水车薪。由于在治理过程中多着力于解一时之困,而未着眼于谋求治本之策,加上缺乏经费,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城市贫民饥寒交迫的悲惨厄运,“城市病”也因此无法得以根治。

    “城市病”不是天津社会所独有的现象,民国时期的中国城市,尤其是在人口增长较快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天津“城市病”的发生发展历程警示我们,在城市化进程中,关注社会分层和社会结构的均衡发展,妥善处理好城乡关系,不仅是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城市病”的化解,必须建构在城乡社会均衡发展,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等社会要件相结合的基础之上。

    注释

    ①邓伟志:《当代“城市病”》,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第9页。②有学者以近代上海为中心,揭示城市化与城市病的关联性,参见戴鞍钢:《城市化与“城市病”》,《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有学者以苏南为中心,归纳了城市病的十大病症,以期揭示城市病与农民工向城市集中的内在关联性,实际行文仅是简单的列出了十种城市病,而未深入剖析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参见池子华:《农民工与近代中国“城市病”综合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③孙巧云:《清末民初天津下层市民犯罪问题研究——以〈大公报〉为中心》,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第20页。④《最近三年(1928—1930)天津市刑事案件比较》,吴瓯:《天津市社会局统计汇刊·社会病态》,天津社会局,1931年。⑤《最近七年(1924—1930)天津市刑事犯人数比较》,吴瓯:《天津市社会局统计汇刊·社会病态》,天津社会局,1931年。⑥民国时期的犯罪包括违警罪和刑事罪,违警罪系指妨碍妨害安定、妨害秩序、妨害公务、妨害交通、妨害风俗、妨害卫生、妨害他人身体财产等违反警务的行为,是针对轻微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刑事罪是触犯国家刑法,具有刑事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行为,与近代城市贫民相关的犯罪多属于前者。⑦内政部统计司:《民国二十年下半年全国警政统计报告(第一类违警犯统计)》,1933年;内政部统计司:《民国二十一年度全国警政统计报告》,1934年,第35页;内政部统计司:《民国二十二年份全国警政统计报告》,1935年,第32页。⑧《收容乞丐》,天津《益世报》,1933年11月7日。⑨涤亚:《救济乞丐》,见上海市社会局:《社会半月刊》第1卷第4期,1934年10月,第6页。⑩《恶丐宜禁》,天津《益世报》1922年8月15日。周利成:《档案解密:近现代大案实录》,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261—263页。《社会的下层——平津一带乞丐的生活》,天津《大公报》1933年1月6日。天津市社会局:《天津市妓户妓女调查报告》,1931年,转引自李文海:《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525—539页。江沛:《20世纪上半叶天津娼妓业构成述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衰颓之天津百业凋敝》,天津《大公报》1933年1月30日。《失业人数之可惊》,天津《大公报》1932年1月1日。解敬业:《中国的失业问题》,《社会学杂志》第5卷第4号,1932年9月。《天津市市民职业统计表》,《天津市政府公报·统计》第87期,1936年4月。《沪杭平津失业工人日增》,《实业部月刊》第1卷第4期,1936年7月,第157页。此有无职业人口数将当时在津的外国人也统计在内,参见吴瓯:《天津市社会局统计汇刊·户口》,天津社会局,1931年。《天津市十九年份各种犯罪比较》,吴瓯:《天津市社会局统计汇刊·社会病态》,天津社会局,1931年。天津市政府统计委员会:《天津市统计年鉴·社会类》,1935年,第47—48页。《天津市十九年份犯罪职业比较表》,吴瓯:《天津市社会局统计汇刊·社会病态》,天津社会局,1931年。《上海淫业问题(四三):经济上的淫业问题》,《新人》1920年第1卷第2期,第105页。天津市社会局:《天津市妓户妓女调查报告(1931年)》,转引自李文海:《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550—551页。《南市元兴客栈里二十岁青年因失业自杀》,天津《大公报》1931年9月2日;《穷愁交迫投河自杀》,天津《大公报》1934年11月17日;《西头茶店口昨发生一家三口投河惨剧》,天津《大公报》1935年4月21日。许涤新:《农村破产中底农民生计问题》,《东方杂志》第32卷第1号,1935年1月1日,第56、52页。天津特别市社会局:《天津特别市社会局一周年工作总报告(1928.8—1929.7)》,内部资料,1929年,第250、252页。《贫民工厂计算书(1929年6月)》,天津市档案馆,J0054—2—003316。《函公安局定期开整理乞丐捐会议(1929年6月)》,天津市档案馆,J0054—1—000720。周谷城:《中国社会之变化》,上海书店,1989年影印本,第314页。李竞能:《天津人口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82页。李文海:《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津门保甲图说》卷一,道光二十年(1846年)。凤蔚:《贫民与社会》,天津特别市社会局编:《社会月刊》1929年第1期(创刊号),第80页。天津市政府统计委员会:《天津市统计年鉴·社会类》,1935年,第52页。《济良所一瞥》,天津《大公报》1930年3月10日。《公安局昨会议决定防捕盗匪奖惩办法》,《大公报》1936年3月1日。郭凤岐:《天津通志·公安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1、156页。《自动的废娼》,天津《大公报》1930年3月5日。周利成、王向峰:《旧天津的新生》,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页。《警厅取缔乞丐之训令》,天津《益世报》1926年8月21日。《查禁乞丐之厅令》,天津《大公报》1923年3月4日。《公安局慎重民命》,天津《大公报》1929年2月11日。《津公安局搜捕乞丐限三日内逮尽》,天津《大公报》1936年10月22日。《天津市市立救济院函社会局(1934年8月31日)》,天津市档案馆,J0131—1—0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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