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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解读

    时间:2021-02-17 07:51: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科学理论。国家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社会是公民权利主体的集合,所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构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核心。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解读马克思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标。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终将回归公民权利。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公民权利;国家权力

    马克思没有直接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进行太多的论述,其国家学说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是我们探索马克思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沃土和源泉。国家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社会是公民权利主体的集合,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构成了国家社会关系的最主要内容。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学习和探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理性国家理论的扬弃性批判与超越中产生和发展的。

    黑格尔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现代理论市民社会概念,将理性国家理论推上了高峰。他在《法哲学原理》中,从唯心主义出发,认为“国家是绝对观念的现实”,将国家看做是由于一切社会存在的,必然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理性的东西,一切社会存在都以国家为前提。

    马克斯认为,黑格尔的理性国家理论虽然首次将国家与社会区分开来,但是在两者关系上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做事物的本质”,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马克思在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的理论做了扬弃性批判,提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恩格斯进而阐明了“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这样,马克思认真清算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与社会理论,在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科学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继而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具体地说,这一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来自于社会,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或交往关系的代名词,并把它看作是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至于“国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表述,国家是社会陷入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从而分裂为不可调和与摆脱的对立面。这时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从社会中产生而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起源,而且准确地阐明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

    2.国家独立于社会并驾驭着社会

    国家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产生和存在的,但是在阶级社会中,由于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的存在,掌权者和统治者借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将一己私利上升为普遍的共同利益,转而将国家变成统治工具。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正是由于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行使,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这表明在阶级社会里,国家只能是借以公共利益的虚幻共同体,统治者的利益才是其实在的目的。因此国家成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举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异化的力量”。另一方面,阶级社会中,由于国家的强化力,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程度地强加于人,国家在表面上是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和维护者,其实成为捍卫“特殊利益”的工具。再者,国家作为阶级矛盾的“调停者”,相对于社会各阶级,是一种阶级冲突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并以这种相对独立于社会的力量,自居于社会之上,驾驭着社会。

    3.社会摆脱国家的控制

    以国家来控制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和经济不断二元化,其实质也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马克思认为,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所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完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过程,即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把政治管理职能完全交给国家,而国家则把社会经济职能完全归还于社会。这就预示着“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环节,是国家回归社会的必经阶段,反映了一种历史必然性。

    4.国家终将回归社会

    从最终意义上说,政治国家终将统一于市民社会。社会分裂出国家并由国家来支配,并不意味着社会将永远屈从于国家的统治。社会决定国家的本体地位,决定了国家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并且终将回归社会,完成与社会的统一。国家和社会统一的实质就是国家的自行消亡,也就是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过程。

    二、马克思主义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理论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解读,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根源上有着深层次的同一性,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并且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为维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虽然由于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国家权力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在特定时期的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权利有很大的反作用,但是国家权力始终不能独立于公民权利而存在,并且仍然不能改变公民权利的决定作用。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高度聚合的结果。公民权利的价值判断理应是国家权力的理念目标,国家权力是从公民权利之中汲取着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权力会不断让渡给公民权利,在未来社会中公民权利走向复归。

    首先,国家权力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平衡协调有序而形成的公民权利的高度聚合。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一切权力的源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是其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之一。国家权力必须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这是由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和政治的正义性决定的。否则国家权力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违背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是不能够存在的。因此国家权力的目标理念就是维护公民权利,为公民权利服务。

    其次,公民权利限制监督国家权力。国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无产阶级获得政权以后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解决国家权力异化问题,他们认为工人阶级公社毕竟还是一种阶级统治,利益还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存在的基础,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使国家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监督与制约。

    再次,国家权力不断向公民权利分化,国家权力终将回归社会(即公民权利)。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经济与政治二元分化,部分国家权力逐渐转化为公民权利,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公民权利成长得越来越壮大。到共产主义时期,国家消亡,国家权力全部回归社会,即回归公民权利。

    总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应该放到社会发展中历史地具体地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存在意味着阶级对立的存在,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状况与性质,不同的社会形态,表现出不同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依存于社会而存在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只有到了共产主义,国家消亡,国家权力才能最终回归社会。

    对马克思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解读对于探索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监督和制約国家权力,维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整体和谐,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王英津.国家与社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阐释[J].政治学研究,2004(2).

    [4]荣剑.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J].中国社会科学,2001(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

    褚晶晶(1987—),女,河北邯郸人,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李秦(1986—),男,河北张家口人,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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