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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理中宗族权威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1-03-21 07:56:2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乡村治理中的宗族权威是维护乡村秩序的基础,而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宗族权威与国家法治的冲突屡见不鲜。因此,本文将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基础,结合当前乡村治理现实,以乡村为本,以习俗为根,从宗族管制、纠纷解决、法治下沉等多方面来研究宗族权威的困境与出路,并为基层法检机关提供一定的政策与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 宗族权威 山杠爷

    一.引言

    在我国传统乡村社会中,宗族权威与国家法治的冲突屡见不鲜。山杠爷解决问题的做法符合当时堆堆坪村的实际情况,获得了大多数村民的支持,但仍被县检察院依法逮捕。二十年后,重温此片,在我国法治建设新时代背景下,结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引发对于宗族权威困境与出路的新思考。

    我国的乡村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模式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结合当前乡村治理现实,以乡村为本,以习俗为根,从宗族管制、纠纷解决、法治下沉等多层面来研究宗族权威和国家法治的博弈。同时立足于电影情节,挖掘出宗族权威背后的传统文化支撑点,进而引出宗族权威高效治理和合理存在的現实境遇与出路。

    二.宗族权威与法治的博弈(兼论情与法的牽扯)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之所以这么严重,主要是1949年《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造成的。一夜之间,中国社会失去了基本法律制度,令政策压倒法律成为一种常态。[1]因而堆堆坪的案例绝不是乡村社会中的个案,而是揭开这一系列问题的一次机遇。堆堆坪村虽地处偏僻,但年年获评模范,全村治安良好。山杠爷既有村党支部书记的合法身份,也是全村宗族权威的代表。作为堆堆坪村的最高党政领导人和宗族权威的象征,他在工作上勤勤恳恳,每年堆堆坪村都被评为模范村;在生活中清正廉洁,儿媳做手术的欠款至今未还清。因而村民们对于山杠爷的认同感远超国家法律,从不叫他“村支书”,而是称之为“山杠爷”。由此可见,山杠爷是全村大家族的族长和宗族权威的象征,并以此为基础处于至高无上的支配地位,是堆堆坪村日常秩序的守护者。然而,以孙子寄往报社的信件和村民强英的死为导火线,县检察院来到了这个宁静的山村,并陆续查出了村民王禄因未按时交纳公粮而被山杠爷捆绑关押、村民腊正因反对修建水库而被山杠爷当众扇耳光、村民明喜外出打工寄回的信件被山杠爷私拆等违法事实。初步凸显了宗族权威和国家法治的博弈,即由县检察院检察官为代表的国家法治权力的介入,重新定义了堆堆坪村的秩序。尽管山杠爷指出对相关村民的处罚是情理之中和职责所系;但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强调山杠爷依据自己的判断所采取的过激行动皆为违法行为。

    从法治理论的角度看,每次事件的处理决定均由山杠爷独立作出和执行,的确缺乏合法性,阻断了国家法治下沉的空间,缩小了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广度和深度。但山杠爷的处置也有其存在的积极作用,即在国家法检机关鞭长莫及的时候,能够迅速平息纠纷,化解危机,尽快恢复乡村社会原有秩序。那么,宗族权威和国家法治对于同一事件有着不同的界定和处理方式,究竟哪种界定和处理方式才是实现乡村治理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宗族权威与国家法治的博弈可以视为情理和法律的牵扯。情理是法律的精神,以情理来理解法律,被认为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刻解读。[2]因此,不妨引用“原心定罪”的部分理论,即探求山杠爷的处事动机、目的和心态。由此即可看出,堆堆坪村的村民们受法律之外的约束力所管控,全村的发展保持着良好态势,因而山杠爷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积极的,也促成了执法的生活化和大众化。因而宗族权威的治理可以被视为在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下,一种根据乡村治理实际情况的需求而产生的特殊治理方式。

    从现实情况的角度看,乡村社会中的村民们遇到问题时并不会首选诉诸法律,而是求助于乡村、宗族中有威望的老人,以老人的威望和宗族的压力进行调和。山杠爷在电影中强调:“堆堆坪放大了就好比国家,国家缩小了就如同堆堆坪。一个村落和一个国家,归根到底是一码事。国有国法,存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落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把一个国家看成一个村落,国法就是村规。”根据这个理论,在堆堆坪村,山杠爷推行的是个人评价标准和宗族治理体系,宗族权威在堆堆坪村成为了与国家法治相等同的有生力量,因而对强英等人的处罚也是合情合理和有法可依的。而且,如果没有山杠爷,那么自杀的会不会是强英的婆婆呢?这个设想并非空穴来风,老年人自杀率和自杀比重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直增长,实际情况可能比数据反映的问题更加严重,在相关自杀案例中,激愤型自杀和绝望型自杀均占有较高的比例。[3]

    毫无疑问,乡村治理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保障村民日常纠纷的解决和推动国家法治的下沉。倡导法治固然没有错,但考虑到在乡村治理中,因文化传承因素引起的国家法治与宗族约束的冲突,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我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风俗,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4]因而山杠爷触犯法律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但是更为堆堆坪村换来了良好治安环境和每年农业丰收。如果国家法治的决断不符合民众的经济利益和自身的资源价值,那么一项看似公正的裁决也会令人生疑。因为对于堆堆坪村这样一个边缘化的闭塞村落而言,宗族权威的约束和道德标准的要求显然比国家法治更有效。

    三.结语

    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村民们存在相当数量的矛盾和麻烦有待于某种公权作出裁决。但由于国家法检机关的区域性和法律的规范性,并不能完全覆盖到中国地图上的每一寸土地,因而在国家法治的相对真空地带,宗族权威可以夯实国家法治的基础。在电影的末尾,山杠爷被县检察院依法逮捕,即被视为山杠爷在堆堆坪村推行的相关政策并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要求,但是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仍然广泛存在着“山杠爷们”的身影。

    因此,基层法检机关可根据其地域性特点,充分考虑到乡村社会的特殊情况,充分认识到“山杠爷们”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尊重本土资源,有效地利用宗族权威对国家法律的空白进行补充,更灵活的处置乡村内部纠纷。所以说宗族权威和国家法治并不是单一对立的,应为互补和共赢的关系。而在坚持以国家层级的法治为最高价值取向的条件下,根据我国特殊的乡村社会情况和法律程序的繁杂性缺陷,要求乡村社会中的村民们直接进入法律程序的观念有待于缓慢形成,宗族权威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习近平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5]因而基層法检机关要通过对村民的普法和与乡村、宗族中有威望老人的深入沟通,使得国家法律在现有的乡村社会中找到其立足点。

    参考文献

    (一)专著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2.费孝通:《人文类型.乡土中国》。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2年。

    3.郭于华:《仪式与社会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4.李龙:《法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6.苏力:《法律与文学》。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年。

    7.张镭:《习惯与法律》。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8.[美]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二)论文

    1.陈柏峰:<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04期。

    2.陈柏峰:<治理、法治与现代国家──《被告山杠爷》再解读>,《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06期。

    3.霍存福:<中國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03期。

    4.李培林:<社会治理与社会体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4期。

    5.钱国君:<政治理性及其场域:缘于基层依法自治的考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0期。

    6.仲秋、王毅杰:<乡土社会中的面子与规则>,《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02期。

    7.周鑫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基于浙江省枫桥镇的实证研究>,《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01期。

    8.周建军:<满树梨花绝难结出苹果──兼论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法治研究》,2013年第09期。

    注 释

    [1]周建军:《满树梨花绝难结出苹果──兼论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法治研究》,2013年第9期,页103﹣104。

    [2]霍存福:《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03期,页13。

    [3]陈柏峰:《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页157。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25﹣33。

    [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页3-8。

    (作者介绍:刘洋溪,香港浸会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主要从事现当代文学、教育思想史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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