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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业一会”到“一业多会”:“内部官僚有限竞争”的分析视角

    时间:2021-03-21 08:07: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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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业一会”是当代中国最具法团主义特征的制度结构之一,但现实中行业协会的发展与这一规定相去甚远。本文首先回顾了“一业一会”制度的历史形成以及现实蜕化历程,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揭示出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一业多会”情况,进而尝试提出一个“内部官僚有限竞争”模型作为理解全国性行业协会“一业多会”成因机制的框架。

    [关键词]全国性行业协会;一业一会;一业多会;内部官僚有限竞争

    [中图分类号]C91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16)02-0100-12

    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成立提出了“一业一会”的要求,但行业协会在基层发展的现实与这一规定相去甚远。常敏、叶劲松(2005,2006)等指出,当前浙江省行业协会已经出现重叠型、联合型、并列型、跨区型、总分型的“一业多会”以及跨行型的“多业一会”,“一业一会”管理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江华(2008,2009)考察了民营经济高度发达的温州市,在对70余家行业协会和400余家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后指出,当地的行业协会普遍存在“一业多会”现象。上述研究证实了与现行法律法规明显相悖的“一业多会”在发达地区基层治理的普遍性,并揭示自下而上产生的行业协会与“一业多会”制度创新的相容性,但是,对于国家层面以自上而下方式产生的行业协会,我们仍知之甚少。

    观察表明,除了遍布东南沿海地区的企业自发联合而成的体制外生成协会,自上而下体制内生成的协会在现有经济社团中的比重更大,二者在运行逻辑、治理绩效、会员归属感、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与其产生方式显著相关(余晖2002&2006,李景鹏2003,贾西津等2004,金正庆2006,汪莉2006)。研究还发现,中国社会组织行为的差异与其隶属层级存在关联(Unger&陈佩华1995,陈家健2010,孙沛东2011),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毫不例外受到所在层级政府利益偏好差异的直接影响。这是否意味国家层面以自上而下方式产生的行业协会,更不容易突破“一业一会”的制度藩篱?换言之,行业协会“一业多会”格局的形成也与其产生方式及层级存在相关性?

    受制于现有区域性研究范围过窄、调查对象限于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协会的样本非典型性等因素,我们无法从常敏、江华等人的结论推断出国家层面体制内行业协会的“一业多会”情况。本文将以2013年一项针对全国性行业协会的调查名单为基础,结合部分协会座谈情况以及对各协会网站的信息搜集,评估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一业一会”状况。研究发现,全国性行业协会存在大量外显或“变形”的“一业多会”现象,并没有与地方民间协会形成明显反差,现行制度所设定的“一业一会”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形同虚设;此外,行业协会“一业多会”格局的形成与协会产生方式及所在层级并不具有相关性,因此,本文的另一目标是探讨这一现象的成因机制以及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一、法团主义视域下的“一业一会”:从结构到解构

    “一业一会”是当代中国最具法团主义特征的制度结构之一。“一业一会”的制度合法性确立于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事实上,它简单复制了1989年条例的第十六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在登记部门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它被演绎为同一地区不能有两个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即“一地一业一会”(张绍华2010)。来自最高监管部门的人士曾毫不隐瞒地指出“一业多会”在消解行业代表性及加重企业负担上的消极作用(张悦2013),这被视为“一业一会”规则何以在1998年修订条例时仍被保留的官方理由,即,受益于“一业多会”不良效果的“负面合法性”。客观的看,尽管官方的考虑中有提升行业协会的秩序化行动水平的因素,但它的本质却是既使分散的社会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进行组织并有序地参与政策过程,又让国家权力获得稳定的合法性来源和对社会的控制权(Schmitter 1974,张静2005,江华2009,褚松燕2014),而这正是法团主义的基因密码。

    回溯经济社团的起源,历史的广角镜将“一业一会”对焦于社会法团主义的十字准星。商业史研究者指出,在行业协会前身——行会、会馆等这些古老组织形式的早期发展阶段,无论中外,几乎都罕有见到国家的身影。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社团将走上自由发展的多元主义轨道,相反,在国家干预缺场的情况下仍形成了“一业一会”。不仅早期城市的手工业行会在地域基础上形成了垄断,就连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远距离贸易商人所结成的组织,也在地域或同乡基础上发展出强烈的排外性(Williams 1927,步济时2011),在城市规模小、商品经济集聚发展、家族主义以及行业共同利益等因素的作用下,“一业一会”机制自然生发并被固定成商业惯例。对于法团主义的拥趸而言,“一业一会”作为中世纪城市小商品经济发展中自发形成的治理机制,它的社会合法性源于存在了数百年之久的社会自发形成的对行会地域性及垄断性的管理,其本质仍是依靠组织控制、利益聚合限制来解除经济社团之间的竞争关系,只不过采取了社会自我组织的外衣形式,而这恰好落在社会法团主义的中心地。可以说,“一业一会”在形成初期的产生方式、原则和特征等,无不是对社会法团主义基因的继承与遗传,而后者正是在与多元主义辩争中成长的法团主义这颗大树上成熟起来的一个果实。

    与早期的社会法团主义传统相不同,当代中国的“一业一会”已栖居于国家法团主义的枝权。中国与西欧同样封闭、排他和垄断的封建行会制度,在本国近代资本主义精神的改造下分别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其中,“一业一会”在中国被改造为一项国家制度,由此导致从社会法团主义到国家法团主义的转折。针对这个范式的转换,一种观点将“一业一会”制度归结于共产主义体制或社会主义体制一一共产主义政权对社团怀疑到了极点,以至创造出“单一的组织”(mono-organizational)体系,它最显著的特征是试图将所有的社会生活全部吸纳进一个单一的组织结构(Rigby 1992,Pearson 1994)。事实上,“一业一会”并不是共产主义独有或首创的发明,单就中国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的短暂历史而言,“一业一会”的制度合法性肇始于共产党尚未获得执政权力的民国时期。1923年北京政府在《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中明确提出,“公所、行会或会馆存在时,于该区域内不得另设该项同业公会”,从此,同一区域内的商家都被集结为“同区同业一会”,一行多会、互不统属的格局正式瓦解,同业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授权行使保护工商业发展的权力,并以法人名义与商会等组织建立制度化联系(彭南生2004)。考虑历史区隔中的连续性,我们可以毫不含糊地得出,作为国家法团主义载体形式的“一业一会”,其制度起点具有比新中国建国更远的原点。纵观中国对行业协会进行制度化管理的短暂历史,前后两个时期的政府均承认,作为社会自组织形式的经济社团在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上的效用,但又不约而同地透过“一业一会”这个具有准公共性和垄断性的纵向连接机制,形塑国家相对于社会的绝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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