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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律师在桥头堡战略下的机遇与挑战

    时间:2020-04-29 07:56: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云南桥头堡战略的确定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各领域的发展都异常迅猛,这也对云南律师的法律服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云南律师在面对这一形势时,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构建信息交流平台,更快更好地为桥头堡战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 云南律师 桥头堡战略 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殷晟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0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73-02

    一、云南桥头堡战略概述

    “桥头堡”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为“为控制重要桥梁、渡口而设立的碉堡、地堡或据点”。从“桥头堡”一词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它的重要戰略地位和作用。桥头堡在战争中历来都是兵家必争之地,当代社会弱化了战争的作用,但内涵更加丰富,从贸易、金融、文化交流等方面重新定义的桥头堡,成为新时代双边沟通及多边沟通的关键据点。

    2009年7月,国家主席胡锦涛考察云南后,提出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从国家层面的高度正式提出了“桥头堡战略”。“桥头堡战略”以云南为主体发展目标,与缅甸、老挝、越南、泰国、新加坡等周边国家建立涉及经济文化贸易等方方面面的桥梁,面向印度洋周边区域开展大范围的合作,建立国际运输中心、金融中心、信息中心为一体的国际商贸中心。“云南建设桥头堡,就是要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通道、平台、基地和窗口,建通道是指中国经云南连接东南亚、南亚、直达印度洋的国际大通道,成为交通、电力、通信的门户枢纽,这是桥头堡建设最为迫切的战略任务;建平台是指通过构建一些官方和民间的合作制度,把云南建成中国向西南开放的重要平台;建基地是指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把云南建成面向印度洋沿岸国家的外向型产业基地,以及进出口商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窗口就是要使云南成为充分展示中华文化,增进国际友谊的对外人文交流窗口。”桥头堡战略是推进我国向西南开放、实现睦邻友好的战略需要,也是云南推进“兴边富民”工程、实现边疆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现实需要,对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加快桥头堡建设,把云南建成中国沿边开放经济区已成为云南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云南律师在桥头堡战略发展服务中的机遇与挑战

    (一)云南律师在桥头堡的建立与发展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东盟即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一个集合了东南亚区域国家的国际组织,现有成员国为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合称为东盟十国)。其中缅甸、老挝、越南直接与云南接壤,其他东盟各国在地理上也与云南更为接近。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云南多年来一直与周边国家保持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桥头堡战略将这一往来交流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云南作为我国开放西南国门的排头兵,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通信枢纽和区域信息汇集中心,有利于更好发挥毗邻东南亚、南亚的区位优势,跨境而居民族的文化优势和源远流长的世代友好交往优势,不断深化与东南亚、南亚各国的全方位开放合作。随着云南企业在东南亚、南亚合作领域的日益拓展,双方合作不断增加,其法律服务需求也逐渐增多,这为云南的法律服务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因此,为桥头堡建设服务,成为历史赋予云南律师的神圣使命。给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机遇,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二)云南律师对桥头堡战略了解不充分,面临挑战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已近十年,桥头堡战略提出已近三年,目前仍有很多律师尚不了解其相关政策,不了解桥头堡战略、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近况或市场有关基本情况。

    桥头堡战略面对的是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与纯粹的国内贸易有很大区别,特别是以自由贸易区形式存在的经济体,其更多的国际合作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确定的,而不是依据各国的法律。因此,如果对政策性文件不熟悉,例如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等协议规定不熟悉,就很难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咨询服务。无法准确掌握什么时间点、去哪个国家、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什么投资或者贸易更有效率、更节约成本、风险更小,不能为当事人出具适当的可参考的意见。

    (三)对东盟各国法律制度了解不足

    云南桥头堡针对的主要是南亚东南亚国家,其中重点是东盟各国,以湄公河区域为主。东盟各国,基本上都是小国,在我们受到的教育、书店出售的书籍、图书馆藏书等各种获取信息的途径中,都很难找到有关东盟这些国家的法律汇编或中译文版本等,故云南律师缺乏对东盟各国法律制度的了解成为必然。加之,东盟很多国家对于国家的治理有时不仅仅依靠法律,还要靠各种传统的民情风俗。所以,云南律师要为桥头堡战略做好法律服务,不仅仅要了解东盟各国的法律制度,还应当了解各国的民情风俗,这对云南律师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缺乏为国际贸易事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经验

    法律服务离不开经济基础,一个区域的经济基础,决定其律师的存在及发展状况。云南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属于发达地区,服务业包括律师业落后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等接触国际贸易事务更多更广的发达省市。律师的业务状况还是以办理诉讼业务主,在非诉讼业务中,又是以房地产业务为主,相对较少涉足国际贸易事务,缺乏从事国际贸易的执业经验,面临诸多障碍。比如对国际贸易术语中船上交货(FOB)、成车加保险费加运费(CIF)等的选用,如果律师对这些不够了解,对当事人的投资贸易方案和贸易合同无法准确把关,就无法真正站到当事人的角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对云南律师也是一种挑战。

    三、云南律师的应对策略

    (一)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机遇是为有准备的人而准备的,但就法律服务而言,机遇不只是为有准备的人而准备的,更多的机会是为有能力的人而准备的。正如上文所说,云南的律师,因为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长期以来大部分律师仅从事传统的诉讼业务,办理非诉业务量较少,实践经验欠缺。随着云南桥头堡战略的实施,律师必须从传统的诉讼业务中分身出来,用部分精力研习新型法律事务知识。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当有计划地而律师事务所内部本身也应当苦练“内功”,真正做到制度健全、規范管理、科学发展。同时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既要有外在形象,更要有内在质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为桥头堡战略的法律服务做好准备,最起码不会被发展的大潮所淹没。

    (二)利用多种资源,构建完善的法律服务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整合

    从前文对桥头堡战略的概况以及机遇可以看出,桥头堡战略是一个国家战略高度的重要决策,其对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本身的质量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信息高速流通的社会,谁能把握住有效信息,谁就能抓住先机,取得成功。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服务信息交流平台,是桥头堡战略对法律服务提出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前提。由于云南律师能从图书馆或者书店接触到的有关东盟国家的书籍非常少,所以,云南律师应利用一切可以的资源来获取信息,开阔视野。东盟国家的留学生资源,是律师了解东盟国家一个非常好的途径。东盟各国的一些领导人,很愿意将子女送到云南学习,云南的各高校中有很多这样的留学生,他们是文化传播的使者,也是云南律师了解东盟的最好方式。其次是使领馆,东盟各国驻西部的使领馆,也是云南律师了解东盟国家的窗口。通过使领馆,可以了解到该国的许多涉外政策、法律法规。云南律师应当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服务信息交流平台,使各种有效信息在这个平台得以整合,实现资源共享,缩小相互间的发展差距,在合作与互补中获得整体均衡发展,才能为桥头堡战略的实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与东盟国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

    为了更好地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云南律师应该在东盟各国寻找合作伙伴,双方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合作关系。这样,一旦两国之间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或同一国内当事人发生涉外纠纷,国内的律师,就可以通过双方的合作,委托当地的律师代为处理在其国内的法务。国内的律师更懂其本国的法律和国情,更能在客观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为例,2010年5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昆明成立分所,成立半年就发展成为云南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同年6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东盟专业委员会把秘书处设在大成昆明所,并定位为该所的东南亚、南亚业务中心。2012年7月,环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云南分中心挂牌,该中心由事务所负责运营,这使事务所的东南亚、南亚业务进入更高层次的国际法律交流合作平台,标志着云南构筑法律服务大通道建设加速。

    四、结语

    机遇与挑战同在。云南律师在为桥头堡战略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思想认识还有待加强和重视,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业务合作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拓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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