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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教育成本企业分担研究

    时间:2020-09-20 08:00: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企业依然没有成为高职教育成本分担的重要主体,文章在讨论企业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成本分担的理论条件和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出基于能力和收益原则的企业分担理论模型,并提出了实施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 成本分担; 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F812.2;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8-0097-03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2011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学校数量达到1 276所,占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60%。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短缺的现象日渐显现,虽然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政策极大地改善了这种状况,但对成本分担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问题所在:国家财政投入比例严重不足,学生及其家庭的分担压力越拉越大,而作为高职教育规模扩大的最大受益者企业分担成本的方式还只是局限于缴纳税款的方式来分担成本。企业缴纳税款是基本义务,但企业的这种分担方式并不能体现教育成本分担的公平性,企业也没有因为享受教育所提供的人力资本这种稀缺资源支付必要的成本。当前,企业这种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现象除了影响到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之外,还会影响到高职教育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供给。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中作为整合学校和企业资源与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主要模式,在高职教育领域得到普遍开展并取得较好成效。在校企合作模式下开展形式多样的工学结合使高职教育更加直接地服务于社会和企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收益。基于成本分担的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来看,企业也是更加应该分担更多的高职教育成本。因此,思考企业在高职教育中成本分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无可质疑是应该分担更多的教育成本。但是在理论方面,界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时,常常把政府和企业视为一方,这难以明确企业在成本分担中要承担的职责。本文拟从企业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理论依据、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构建与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使企业能够在高职教育中有效发挥成本分担的功能。

    二、企业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分析

    (一)财政投入不足和学生与家庭分担压力过大决定了企业应该成为有效的分担主体

    从高职教育经费来源看,我国已经建立涵盖国家、企业、学生个人与家庭和高校的分担机制,但是从分担主体所履行的责任和分担比例角度来看,主要还是依靠国家和个人,一直以来国家投入的财政性经费和事业收入(含学杂费)累计基本在95%左右,个人及家庭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比例迅速提高,学费作为一种替代性财政来源持续上涨,从高职院校学费在4 000—6 000元之间来看,占城镇可支配收入40%以上,相当于农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如果加上住宿等费用比重更高,相对于支付能力来看个人和家庭承担成本相对较高,甚至超过了个人和家庭的承担能力,影响到教育的公平性。其中和企业有关的分担成本比例基本维持在1%~2%之间(具体数据见表1),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这与成本分担理论的发源地美国截然相反。据美国教育资助委员会(Council for Aidto education)统计,1993—1994年社会捐赠占大学经费来源的比例为:公立高校4.6%,私立高校13.5%;2001年至2002年高校社会捐赠总额达239亿美元,从整个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比例来看,国家财政投入加大的空间相对有限,学生和家庭的承担压力已经相当之大,只有企业和高校本身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而这两个分担主体已经在开展相关合作,还有很大的分担能力和潜力可以进行有效的挖掘。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收益和能力原则决定了企业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合理性

    约翰斯通在基于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高等教育的教育成本应当由在教育中获得益处的各主体分担。其实施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利益获得”原则:即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谁就应当支付教育经费,它要求得到教育利益的各方都要负担教育成本,受益多者多负担,受益少者少负担,没有受益不负担;其二是“能力支付”原则:即能力强者多负担教育成本,能力弱者少负担教育成本。这两个原则具有统一性,缺一不可。首先,企业是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企业作为高等教育产品的使用单位,高等教育为企业提供了高素质的人才;其次,同校企的深度合作中,企业利用了高等教育中企业具备的各种资源,比如科技研究、校内的实验室和学生的创意等;同时我国企业的成本分担能力越来越强,企业一直是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分担教育成本,但是这些年来,政府实施“藏富于民”的财政政策和相关的企业扶持和免税政策,企业成为了税收的直接受益者。虽然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10年超过19%,但是税收结构仍然不合理,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8.7%,普通工薪阶层占到了所纳个税总金额的70%左右。近年来企业在经济改革中获得了飞速发展,相关经济统计资料显示,非国有经济的产值占全年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2.37%上升到72.55%,北京、天津、上海等地,非国有企业产值在当地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已接近78%。在政府财力削弱的情况下,相对而言企业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能力在不断加强,相对于学生和家长承担的将近25%的高等教育成本而言,企业负担能力增强从而分担更多的高等教育成本也是合乎情理的。

    三、基于能力和收益原则的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教育成本企业分担理论模型构建

    按照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企业、高职院校和社会等其他机构应该承担其必须承担的成本,但是这几个主体在某种程度上是缺失或不足的,高职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也丧失了活力,造成教育成本虚高,难以调动企业与社会的成本分担积极性。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的背景下来分析企业分担成本,是遵循“收益支付”和“能力支付”两个基本原则,立足于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及现状,以教育的效率与公平为核心和主线。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在遵循收益和支付能力的原则上按照国际经验来进行思考,明确企业在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角色与地位,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技术与创新问题和人力资本问题,可以高效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其二是在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基础上,探索有效的企业受益方式和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有效途径,比如通过探索共建学院、科技实体、校内外的合作基地和开发教学课程的方法来分担高职教育成本;其三立足于整体的高职教育环境和校企合作模式的背景,研究使企业主动积极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配套措施与政策。比如企业通过税收、捐赠、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俭学等方式直接分担高职教育成本,高职院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教育与科研资源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实施税收与相关支持政策促进企业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等(如图1所示)。

    四、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教育成本企业分担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企业在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角色与地位,发挥企业家和企业的作用

    企业间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技术竞争和人才竞争,在享用高职教育的成果方面,企业接纳吸收大量受过高职教育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同时大量利用高职院校专利成果,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基于利益获得原则,企业也应成为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承担者,利用企业对高职教育成本进行分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投入开办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我国以往有国有企业进行了相关的探索,虽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慢慢淡出视野,但是在当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重新探索新的投资方式,比如通过注资和合股等有效的方式对高等职业院校进行投资。二是通过校企联合的方式对高职教育进行间接投资实现成本分担:首先是企业可以对专业对口的高职院校直接捐赠相关科研设备和提供科研经费,分担高职教育的办学成本;其次是可以工学结合共建实训实习基地,分担高职教育的教学成本;最后是设立专业奖学金等,降低高职教育中受教育者的个人成本。

    (二)以利益均衡与共享为基础构建长效的校企合作机制

    在面对校企合作的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的利益需求与出发点的共性和不同之处,在利益均衡与共享的基础上探索有效的合作方式和途径:一是共建院校和科技研究中心,这种合作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合作双方的利益均衡,也能够实现企业对当前利益的追求,提升企业在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方面的能力,同时企业通过对产品、技术的开发,明确地告诉了企业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要求与标准,高职院校对人才培养规格与企业实现了有效对接,进一步为企业提供真正具有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降低企业的人力再培养成本;二是积极探索校内外的实习与实训基地的建设,依托企业优势大力推行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同时与高职院校共同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积极为高职院校的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岗位,通过这两种方式分担高职院校开展校内外实验实训教学的成本,同时这也有助于解决企业招聘难的问题,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三)完善配套政策构建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教育企业分担的利益补偿激励机制

    我国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利用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有效分担高职教育成本:一是通过立法手段对受益企业开征高等教育税或人力资源税,利用法律手段明确企业对高职教育的成本分担义务。二是通过舆论导向和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履行高职教育成本分担的社会责任,比如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增加企业对高职院校设立助学基金、优先录用高职院校毕业生等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出台企业捐赠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的相关实施细则,落实2002年、2005年国务院分别颁发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关于“企业和个人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政策;同时,在教育捐赠免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允许把企业教育捐赠款的50%或300%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以提高企业向职业教育捐赠的积极性。三是可以积极探索对企业开征职业教育与培训税,对规定达到某一经营规模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但同时利用这种税收建立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用于补偿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损失,以此构建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

    【参考文献】

    [1] 皮江红.论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社会分担[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7(9):352-355.

    [2] 董世华.试论我国企业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J].理工高教研究,2007(2):67-69.

    [3]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hgds/20120220/000111408046.shtml.

    [4] 刘春生.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及投资策略研究[J].教育研究,2002(6):17-22.

    [5] 李博.构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对策研究[J].职教论坛,2011(13):17-20.

    [6] 蔡丽芬.高职院校建立“深度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研究与探索[J].中国教育学刊,2012(6):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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