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教育教学 > 正文

    浅谈“洞穴奇案”

    时间:2020-10-19 07:54: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是一宗同类相食案。本文分析了该案,对于极端情况下的吃人行为是否应处以极刑,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即应按故意杀人罪起诉,但是在判刑时应考虑极端情况的因素,适当减刑。

    关键词:洞穴奇案; 罪行法定; 自由裁量

    《洞穴奇案》是以一个假象案例为前提而展开的,这个案例是由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虚构的。这个假象案例发生在4299年的某联邦国家,其案情大致如下:五名洞穴的探险人因山崩而被困于洞穴之中,通过无线电咨询外面的救援人员,得知他们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得解救。粮食早就没有了,为了维持生命,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择一名牺牲者,另外四人杀死他吃其血肉以维持生命,等待救援。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前却撤回, 另四人执意掷骰子,结果,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由于以威特莫尔的血肉为食,四人生命得以维持并最终获救。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他们该被判有罪吗?此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救援工作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除了耗费了大量资源之外,还有10位救援人员在一次滑坡中丧身。同时,该联邦的现代法律条文中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有判处死刑的条款。初审法院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

    在提出这一著名的案例后,围绕罪与非罪、刑罚与执行、问责与赦免等一系列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富勒进一步虚构了五大法官的判决。但判决的结果是,五位法官中两位法官赞成这四个探险者应该处以极刑,两位法官认为他们应该无罪释放,一名法官鉴于无法做出选择而放弃发表意见,从而使该案成为一个悬案。这些法官的司法哲学可归纳为四种主义:理性主义、现实主义、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持理想主义观点的法官认为,生命权应受契约自由约束,自愿达成的生死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持现实主义观点的法官主张,依据主流民意宣告被告无罪。持形式主义观点的法官展开的是围绕紧急避险、自我防卫是否成立的激烈辩论。

    法官福斯特认为,案发时,这五名探险者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联邦所颁布的法律不适用本案,他认为这些人所处的环境应为"自然状态"。本人认为,虽在案发时,由于山崩的原因,虽洞穴中的五人所处的环境与洞穴外联邦法律所依存的生存状态完全不同,但他们只是暂时的脱离社会,并没有完全地与世隔绝,且他们五人是受过现代文明的教育的,他们仍应有这个国家的道德准则。因此,他们并不是处在"自然状态"之中,不能想象他们完全处于自然法的调整之下,联邦法律仍然是适用的,这五人并没有完全处于原始社会的状态之中,不能运用自然法对探险者的行为进行评价。

    那么,探险者在极端环境下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官伯纳姆和斯普林汉姆的观点完全不同。伯纳姆的观点是紧急遇险抗辩不成立,理由如下:不合理的确信、饥饿非借口、杀人非唯一选择、制造危害者不可受惠于紧急避险、危机准备不足、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而斯普林汉姆针对这几点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至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避险人应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较大的利益,其正当性也是在于为保护较大利益俄日牺牲较小利益。本案中,五人被困于山洞内,无法在短时间内获救,且食物早已用尽。若不做任何事情,五个人极有可能是一起饿死。即便是可以等到一人死亡,其他人也定会虚弱到进食的力气都丧失殆尽,更何况他们无法确定何时会获救,只知道"至少10天"。由此看来,当时的情形确实紧急,看似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吃人的行为貌似是正当的。但是本案涉及人身权益,怎么可以判断一个人的生命利益和四个人的生命利益孰轻孰重呢?本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认为获救四人的价值大于被牺牲的那个人。生命的价值不应该如此对比和衡量,以一命换多命并不是"划算"的交易。在本案中,紧急避险不成立,四名获救的探险者不能以此抗辩。

    其次,获救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是不法行为存在且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本人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威胁被告的生命,被告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生命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绝对权,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与生俱来、与自然同在的,任何人不得侵犯。该联邦的现代法律条文中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有判处死刑的条款。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本案中,这四个人为了大多数人的生存,通过抽签来决定吃掉其中的一个人而使其他人生存下来,这使用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而且,威特莫尔在掷骰子前反悔,表明这五个人中并没有达成协议,而且其撤出掷骰的行为削弱了这种选择方式的公平性。探险者很明显地是"故意地"实施行为。即使目的是好的,也不能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正义"。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从实证主义的角度,这四个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对于洞穴奇案,被告还是应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假设即使是威特莫尔主动表示愿意为大家牺牲,那其他四人的行为就有些类似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根据通说,这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由于此种情况下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这与故意杀人是不同的,应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针对这种极端案件,还应考虑极端情形,进行裁决。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可以针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理解性的阐述。如在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极端情形下的必要性能否作为杀人的免责事由。《Homicide By Necessity》一文解读了援引必要情况下杀人的6个必要条件:(1)罪恶性条件-即被告人必须面临了双重罪恶的选项,并采取了较轻的恶的选择;(2)危险的迫切性原则;(3)因果关系条件;(4)没有合法途径可以避免伤亡;(5)立法者无明确规定此类行为有罪或可作为抗辩事由条件;(6)行为人非出于疏忽大意的条件。本案中的吃人行为是无法选择的,也是被困五人协商的结果,存活下来的四个人也需饱受伦理、心理的煎熬。如果判处这四人死刑,十名营救人员和威特莫尔的死亡则失去了意义。本人认为,为维持法律的公正性,极端情况下的必要性仍不可作为杀人的免责事由,但是法官在判决时,应当考虑这些因素,自由裁量,适当地减轻被告的刑罚,如可以改判为终身监禁等。

    综上,本人认为,对于洞穴奇案中的四个获救者,应将罪行法定和自由裁量相结合。仍应根据法条按故意杀人罪被起诉,但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轻或减轻刑罚。

    参考文献:

    [1] 蒋贤斌. "事实"之上,"洞穴"之外--读《洞穴奇案》. 书林折枝. 33-34

    [2] 王彬. 摆脱道德困境的三条红线. 检察日报. 2010(3)

    [3] 田珅. 从实证主义看"洞穴奇案". 山东社会科学. 2011. 145-146

    [4] 严存生. 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兼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1). 3-14

    作者简介:孔婧;年龄:24;籍贯:安徽滁州;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

    相关热词搜索: 洞穴 浅谈 奇案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