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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治理中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发展困境思考

    时间:2021-01-21 07:51: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金融经济危机的爆发使无政府治理的传统全球治理思想受到巨大挑战,政府间合作网络尤其是新兴国家对全球治理开始享有更大发言权。政府间合作网络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控制趋势的日益加强对全球治理的长期前景造成了重大威胁。非政府治理主体只有重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加强其价值和功能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全球治理朝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全球治理;政府间合作网络;非政府治理主体

    中图分类号:F0699;D81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4-04-05

    作者简介:于海洋(1979-),男,黑龙江大庆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政治经济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项目编号:11JZD030。

    就全球治理的理念和实践而言,由2010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已经构成了一种巨大的挑战甚至挫折。以降低国家管制为特征的全球金融体制暴露出巨大缺陷,金融资本无约束地利用信息垄断优势践踏基本的市场原则、大搞金融欺诈、操纵市场获取暴利。国际金融市场被缺乏道德准则的利益集团控制,对全球经济构成了巨大伤害,使国家中心主义的治理假定再次焕发了青春。大国间密集的互动使各国政府承担的国际职能更加广泛,这在客观上挤压了其他国际治理主体的活动空间和既有权限。那么,国家地位的提升是否将颠覆全球治理 “无统治的治理”原则?全球治理是否能在重大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中起到主要的作用?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厘清全球治理中被忽视的要素。

    一、全球治理的困境:民族主义与政府权威的增加

    在一些学者看来,“诞生于冷战终结前后的‘全球治理’理论,实际上是试图以减少‘政府’的统治为主要思考方向的,……金融危机的事实表明,‘没有统治的治理’终于走到了极端,政府成为资本势力和金融市场的附庸”[1]。跨国金融资本对世界经济的操控正是“没有统治的治理”原则被践行的产物,而它们的失败似乎佐证了这一观点,即非国家治理主体不足以替代政府主导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全球经济衰退因此被许多人视为冷战后国际治理思路的失败。 那么,这种带有普遍性的批评是否公允呢?应该说,假定跨国资本绑架政府进而推导出全球治理多元主体无法承担治理责任的逻辑是似是而非并且缺乏中间环节的。以国际金融寡头为代表的跨国资本固然已经成为全球治理进程中足以和各国政府分庭抗礼的治理主体,危机爆发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中也确实可以找到非政府治理的很多典型特征,但是以国际金融资本的道德瑕疵推导出多元治理主体都具有类似的治理风险是值得怀疑的。

    第一个疑问在于包括高盛在内的国际金融寡头是否真的是在摆脱了各国政府监督之后才肆行无忌的?这样的判断显然有些因果倒置。尼古拉·布哈林早在《资本主义与世界经济》(1915)中就已经指出,金融资本的集中是自然的,它一方面受到富裕工业化国家的强力支持,另一方面又帮助这些国家实现与不发达地区进行财富划分和集中的任务[2]。经典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学者都认为,跨国资本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政府间存在着结构性的相互依存关系。尽管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会出现龌龊,但本质上他们是无法区分彼此的。2011年7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高盛集团处以55亿美元罚单的事件佐证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判断。在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品大肆诈骗并直接诱使次贷危机出现以后,高盛公司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其当年第一季度不到两周的利润。这一标杆性的判决标志着在严重的经济危机后各国政府承诺的金改联盟全面解体。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金融巨头纷纷逃过制裁并不是说他们的能力已经超越了政府控制范围,而是说明各国政府与金融集团相互渗透和勾结状态的牢固。事实上,政府作为监管者与被监管的金融企业关系暧昧并不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性的国内问题。在全球经济危机中所显示出来的跨国金融资本险情既不具备新的性质,也不能揭示新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定性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它是国内问题国际化以后引发的需要治理的问题,而非治理失败的问题。

    第二个疑问则是国际资本的道德瑕疵究竟是由其治理理念失误带来的还是由于国际治理不充分带来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已经一再告诫我们,市场秩序的维持不能一味依赖行为体的个体理性和约束力。全球治理“无统治治理”的思想也不是要强调国际治理主体的不受约束。与之相反,全球治理除了“由谁来治”的问题之外,一直在持续探寻“据何而治”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还更为重要一些。国际金融寡头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充当全球金融安全问题的解决者,但是同样会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充当麻烦的“制造者”。毫无疑问的是,它们的治理权利从未被视为天然正当的,也没有任何全球治理主体的治理权利可以被视为天然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出现重大危机虽然证明了金融巨头们握有太多未经授权的权力,但是这只能证明全球治理的发展程度不足,无法推导出现有治理方向错误的结论。

    在考虑以上两个问题后,我们发现以国际金融体系为例来判断全球治理发展程度并不适宜。但是2010年以后全球治理的发展出现了某种停滞乃至倒退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民族主义倾向在全球性问题中的强势复苏。全球性的经济衰退阴云久久无法消散,极大地挫伤了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的现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族主义并未如全球治理的倡导者所期望的那样被共同威胁、共有身份和长期预期逐渐取代,反而以公民权益最终捍卫者的身份在国际局势恶化的情况下再次走向前台。在国际合作进展顺利的乐观氛围下,国际治理的理念与实践也曾经与民族主义实现某种程度的和谐共存。只是一旦衰退阴影造成资源稀缺和竞争加剧,民族主义所强调的本民族利益优先原则就会重获重视,这极大地动摇了国际治理所必须的共同体价值观和利他主义政策取向。从G-20国际发言权的增加到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责任分担困境、从美国在国际禁毒问题上立场的后退(美国部分州大麻合法化的政策严重打击了包括墨西哥在内的拉丁美洲各国禁毒努力)再到欧债危机中债权国和债务国之间的博弈,越来越多的例证显示全球性公共事务中的合作成本显著增加,面对全球性问题的挑战时重要行为者开始趋向规避风险、转嫁成本。

    二是政府间合作在全球治理中的比重更加明显。民族主义倾向的增加使各国政府更加频繁地介入到全球治理的具体事务当中。尽管按照安妮·斯特朗的观点,由政府部门间合作建构的跨国政府网络本身就是国际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但是这种“全球网络政府”架构的缺陷几乎从一开始就十分明显:政府部门的跨国合作并不以培育跨国认同为目标,而是以政府行为的便利化为基本诉求。这意味着国际规制和国际公民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被政府权力的跨国延伸所抵消。同时,与许多学者假定各国的政府间合作机制将会改善政府的治理局限相反,政府在治理问题上的诸多缺陷(包括权力扩张本能、国际寻租、效率低下、越位与错位等)也同时被嵌入国际性政府间合作机制当中。因此,各国政府虽然可能会因为不熟悉或不重视而对新的治理领域和治理主体不加干涉,但是只要政府意识到新的国际治理领域所具有的价值,就存在着将其纳入政府控制的冲动。可以说,政府间合作必须在国际机制、共有文化、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因素具有足够约束力的条件下,才可能与后者保持长期稳定的和谐关系。目前,随着在主权问题上观点更为传统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发言权的日益增加,他们所强调的受监管的全球治理观点极有可能改变全球治理的发展态势。

    三是政府对国际治理问题发言权的增加意味着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治理领域影响力的下降。跨国公司在全球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使许多人假定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已经极其牢固。但事实上跨国公司的地位和权力是由国际资本在全球化进程的历史作用赋予的,其他国际行为体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机制、组织都不具备与跨国资本类比的可能性。对于大多数国际治理领域而言,主权国家和跨国资本在权力和财富方面的支持都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西方国家及西方跨国资本长期充当了全球治理的积极倡导者和主要资助人的角色。由于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大损失,西方国家和跨国公司目前对全球治理加以扶植和资助的兴趣已经大为下降,而其政策调整更是造成了彼此间关系进一步走向紧张对立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包括IMF在内的各种国际机制和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出现下降的局面并不让人感到奇怪。

    二、合作还是治理:政府间机制网络对全球治理的限制及其后果

    总结国际治理在2010年以后面临的困境,我们发现 “无政府治理”所受到的挫折本质上是由各国政府对国际治理权力的垄断造成的。以国际金融寡头为代表的跨国资本与各国主权政府的结合,促成了由少数精英主导下的国际体系中权力与财富高度垄断的局面。资本与权力的结合体掌握了大量资源,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其他国际治理主体的控制程度。尽管国际治理思想通常是以降低甚至抵制政府干预为目标的,但是这种抵制只是带来了国际治理主体形式上的独立,政府及其衍生工具(包括各种受资助和扶植的国际组织、治理议案等)依靠复杂的关联网络深入到国际社会网络的每个网格当中。一旦当这些支持被收回时(就像国际气候谈判中主要国家纷纷拒绝承担责任时的情境),国际治理就立刻陷入了停滞乃至后退的局面。

    如果我们假定目前的国际治理格局是建立在国家中心主义或者说政府间网络主导型的治理结构基础之上[4],那么这种治理结构将会使国际治理向哪个方向发展呢?这就引发了一个过去经常被忽视的理论问题:国家所支持的究竟是国际合作还是国际治理?很多中国学者似乎并未意识到区别二者的重要意义,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往往将国际合作视为广义的国际治理范畴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认知建构了一种二者似乎并不矛盾的假象。但2010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及其后继效应向我们展示的结果是,合作与治理仅仅是在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一片乐观的情况下看起来近似,二者在目标、手段上其实有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各国经济形势困难的情境下尤为明显。按照海伦·米纳尔总结的普遍性“国际合作”概念,“当行为体通过政策协调过程,调整自身行为以适应其他行为体的实际或预期偏好时,国际合作就会产生” [5]。这种深受经济学思维影响的国际合作观将合作视为一种政策行为,它依靠行为体(主要是国家)的偏好调整实现合作的结果。这种调整是功利性的,它并不以行为体之间的身份重构为目的,也不在价值层面上呼吁超过国家认同之外的新的认同关系。这意味着国际合作只要能够保证无政府状态下公共物品供给、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境和搭便车行为即可[6]。

    国际合作内蕴的经济理性与全球治理发生了剧烈碰撞。对于那些笃信全球治理的学者而言,国际治理当然需要可持续的国际合作,但是国际治理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国际合作存在,更是为了构建一个与全球化发展程度相匹配的规制体系。俞可平先生为此强调,“全球规制在全球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没有一套能够为全人类共同遵守、确实对全球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规范,全球治理便无从谈起”[7]。一个全球性规制体系的存在,意味着传统的主权国家与其公民关系的解体和重构,意味着国家要在主权让渡的基础上承认一种自身受到更严格限制的约束性规范。当然,国家间的合作在客观上可能会逐渐演变为一种身份的重构过程,但是这种长期性的过程绝不是国家本身所期待的,只能说是国家间在必要合作基础上可能带来的附带后果之一。国家不是一定拒绝全球性规制体系的出现,但是国家更愿意在严格的功能性框架内探讨规制问题。国家在国际治理问题上的不情愿态度直接决定了国际治理合作发展的现实情况。以国家为中心的、借助政府部门间合作网络的治理模型特别关注国际体系内与主权国家相关的功能性问题的解决,它们依据国家利益的重要程度为全球治理内容排序,并据此决定对治理性问题的投入程度,努力使国际治理的节奏和幅度与国家的现实需要相适应。这就使全球治理的长远规划最后服从于国家的政治判断。政府间合作网络也在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强化了自身的统治性地位。可以说,功利性的国际合作在与国际治理具有一致性的同时,其实还具有某种程度的冲突性。而这种冲突性又成为2010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金融寡头的欺诈行为只有在得到其所在国政府的纵容后才能具有如此的破坏性,而母国政府的纵容又以跨国金融公司对母国承担政治和经济义务为回报。那些把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仍然视为民族主义角斗场的政治家们需要跨国公司有力的支持,尽管这种支持最终代价沉重,但是争取其支持依然是西方各国政府的最主要职责之一。

    一个用国际合作代替国际治理、主张政府间合作网络承担国际治理主要职能的治理体系,必然要在国际治理进程中维护主权国家的既有体制、阻止竞争性的治理主体出现、保证现有的社会和政治控制模式不受到损害和改造。政府间功能性合作网络的建设,无须以反全球治理的姿态出现,它们采取了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即融入全球治理结构、寻找代理人并控制这一结构,最后达到“控制进而限制”的目标。在政府间网络主导下的全球治理实践中,政府的加入最初能够极大地加速全球合作的发展速度,但是最终又会起到限制其他治理模式产生的作用。国际合作转向全球治理的艰难既是各国政府可以限制的结果,也是现有全球治理模式局限性的产物。

    政府间合作网络对国际治理的垄断态势给我们展示了令人担忧的前景。国家和其他治理主体的不平衡关系一旦长期化,可能导致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规制化①,政府对其他治理主体的控制方式内化为双方不平等的身份结构,最终其他国际治理模式的发展空间完全被挤占——全球治理表现出令人窒息的单一性。做出这一假定的理由在于,各国政府利用其它治理主体的虚弱现状,做出长期性安排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了。在传统的国际治理实践中,各国政府对非国家治理主体的控制企图往往会受到强烈的抵制。非国家治理主体可以依靠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广泛的国际支持与不间断的治理进展,向全世界展示全球治理的乐观前景,为自己谋取一种跨国性的独立身份。只要乐观的预期能够吸引足够的受众,国际治理主体就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进而抵制某一国家的影响力干预。而民族国家及其政府机构也只能在有限和自我克制的基础上对其施加有限影响。就控制手段而言,国家也倾向于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而不愿意表现出更为强硬的态度。但是,随着经济危机引发了国际环境的重大变化,国家与其他主体间的原有平衡关系被打破,控制手段的变化可能表现出两种新的变化。

    一是柔性控制的范围加强。即便是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国际机制、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对全球治理的价值仍然无法否认,理性的国家也不会以完全控制为目的规制其他行为体的作用。但是非国家治理主体面临的困境是明显的。这就为国家强化其博弈立场提供了条件。

    1.议程的设计。在传统的全球治理范畴中,非国家治理主体往往利用提出议题、建立跨国协商框架的方式吸引国家参与到其不熟悉和不理解的新治理领域当中,议程的设计和选择又反过来赋予了这些治理主体相应的权利。随着政府间网络的发展,政府对于跨国领域的熟悉程度和提出议题的能力在增加,普遍经济衰退的威胁又暴露了非国家治理主体的缺陷、增加了国家对治理领域投入的危机感和迫切感。对国际治理关注度的增加赋予了政府更大的决策冲动、直接介入和把握治理进程,也使国家因为投入资源增加而获得了其他治理主体无法媲美的决策优势。

    2.选择和否决。国家对全球治理议程兴趣的增加,并不必然排斥非国家治理主体的作用,在全球治理寻求超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甚至可以密切的合作。目前的问题在于国家对全球治理的关注是在民族主义情绪极大复苏的背景下发生的。国家政治结构的转型和经济衰退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全感、强化了国家在国际领域的自利倾向。基于国家利益和民族主义倾向介入全球治理的国家,必然加强从本国视野考虑的治理议程问题,关注国家在不同治理选项内的收益清单的比较。非国家治理主体能否做出倾向性的选择,就成为国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欧债危机和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间的冲突、国家和国际机制的冲突、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冲突都更加明显了。非国家治理主体几乎无法避免在冲突性的国家利益中做出选择的问题,尽管其选择的初衷可能是中立的,但是这种中立却很难在一个自由主义倾向衰退的世界里获得谅解。

    3.附带苛刻条件的资助。非政府治理主体活跃程度与其资金来源紧密关联。以大型企业和政府注资为形式的各种基金会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存在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全世界都将国际经济不景气的罪责归于以国际金融寡头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头上时,各国政府对跨国资本的更严格监管已经条件成熟。在标准普尔将美国主权债务信誉等级降级后受到的压力警告代表了这种趋势。金融资本和主权政府的进一步密切结合使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资金来源变得更加单一化。各国政府附加更多条件的资助已经条件成熟。

    二是各国政府采用强硬控制的可能性增加。事实上,包括国际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治理主体从未完全被各国政府接纳过。除了隐性的提防外,很多对主权理解更为原教旨的国家都利用法律和政治手段强硬对待过他们认为有害于本国安全的跨国行为体。冷战后西方世界的扩张和全球经济外交的衰退,降低了由西方世界发轫和推动的国际治理模式的威信。由于国际治理组织与西方国家历史性的普遍联系,很多国家都会用更警惕的态度对待这些治理主体,在面对他们认为损害本国主权利益的治理行为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态度也可能更加坚决。从非国家治理主体与各国政府的冲突模式分析,各国政府通常情况下会使用基于主权原则的国内法制惩罚治理组织的成员,借以阻滞或控制这些组织的行为。而使用国内法制的基本理由则在于:非国家治理主体可能是跨国性的,但是成员仍需要保持对民族国家的忠诚,民族国家也有权利对其忠诚度加以审查甚至以严厉的罪名加以制裁。把治理组织和组织成员分开对待,成为可能的强制措施的基本逻辑。

    三、合法性与威望: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迫切任务

    以政府间合作网络为主导的国际合作是目前最具可行性的全球治理模式,但同时也是发展前景最为有限的一种模式。国家间所期望的治理前景从目前看全无超越“国际合作”的渴望。因此,全球治理应该警惕某一治理模式的垄断。多种治理模式的多元存在与相互竞争对于该进程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任何治理模式对全球治理的垄断都是对全球治理价值理念的背叛。那么,如果解决政府间合作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其他治理主体相对削弱之间的矛盾?在国内法制的基础上建构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法制化关系框架可以被视为一种功能性的解决办法,强化非政府治理主体在全球治理中的威望则是根本性的议题。

    为了重建倾斜的平衡,按照任务迫切性的程度,非政府治理主体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自己的地位。

    首先,非政府治理主体需要在民族国家体制内寻找足够的支持者,获得他们的政治忠诚,并将这种政治忠诚转化为政治层面的影响力。在一个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全球治理的重要性和价值已经可以引起足够多人群的关注,并进而形成较为固定的支持者群体。但是大多数支持者们更趋向于从技术性的角度去理解自己的职责,而不太愿意将其诉求诉诸于政治渠道。换句话说,那些对全球治理支持并践行的人群(尤其是非西方国家内的全球治理支持者)并不总是意识到他们的行为需要形成政治压力才能得到解决,他们更愿意把自己理解为政府的合作者或新领域的拓展者(尽管他们不愿意承认自己可能成为政府职能的延伸),希望通过与政府某一部门对话或请求帮助来解决问题。从长远看,非政府治理组织在支持者数量进一步扩大的基础上,应该有意识地把自己的诉求纳入实质性的政治程序当中,寻找到稳定的渠道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和沟通,将自己的需要嵌入国内政治利益博弈当中,寻求在国家实施方针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其次,获得政治影响力可以增加政府治理主体相对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但是这种独立地位需要国内法框架内的确认。非政府治理主体依靠日益膨胀的规模和成熟的功能,在某些功能领域的权威已经带有不容忽视的政治性,他们和政府间治理网络相互交叉,全球治理因此表现为各种新的权威领域的复杂结合[8]。但是一个被刻意模糊化的问题在于,这些权威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缺乏明确分界的。在主权国家重视不够或者力不能及的地方,新治理权威部分替代了政府的作用,但是这种双方权利的分界是建立在默契当中,而非法律确认的制度。这就给主权国家破坏默契、限制非国家治理主体的行为提供了足够的便利。显然,仅仅获得合法注册无法保证非政府治理主体完成自身使命,非政府治理主体需要在其组织形式、功能边界、募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获得明确的法律身份,这是保证非政府治理主体生存和基本安全的必要措施。但仅仅依靠法律保障还不足以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非政府治理主体最终需要的是参与一国立法和行政过程的合法框架。在一个相对固定和公开的平台处理彼此关系会给政府与非政府治理组织之间划定明确的边界。

    最后,非政府治理主体需要重拾全球战略的理想与信念,建立一个基于共同梦想的新型政治组织。无论如何,全球经济衰退都显示了某些治理主体缺乏道德感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而这种危害又与非政府治理组织的松散、监督的匮乏和价值取向混乱等固有缺陷相关。全球治理是在认识到国家体制局限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因为自身的组织和价值局限被政府间合作所批判。如果不进行组织结构与信念的重塑,非政府治理主体无法与各国政府维持必要的平衡。为了适应必须与政府合作的现状,很多非政府治理组织都对自己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但是非政府治理主体必须意识到,如果不能体现出特殊的价值、具有独特灵活的体制,那么他们不可能与资源占优势的各国政府争夺民众的支持和政策的影响力。非政府治理主体所依托的是复杂多变、前景不明确的全球化进程,其自身无法提供一个长期和可保障的政策议程,这在很大程度是由环境造成的。因此,如何没有高度的牺牲精神、责任感和有吸引力的远景畅想,非政府治理主体是难以发展的。但是,包括跨国公司、国际机制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治理主体,为了实现与国家的和谐共存做出了过度的妥协和效仿,最终使其精神层面的独立性和组织层面的独特性受到损害。在具备了现实政治影响力和国内法接受的合法地位后,未来的非政府治理主体应该着力实现其募资渠道的多元化,降低各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同时,这些组织应该保持与其他国际关系主体的均衡关系,利用当前国际合作体制的功能缺失寻找自身的价值所在和职责所在。

    非政府治理主体的生存对处于低潮期的全球治理而言意义重大。作为一种与主权国家原则、立场均有不同的治理主体,他们对这个世界的看法、对解决办法的认知都体现出一种宝贵的不同。也正是他们的特殊性,给了国际体系一个不一样的前景可能。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全球化存在与全球治理出现的前提,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

    注释:

    ①斯蒂芬·克拉斯纳 (StephenKrasner)将国际制度(国际机制)”定义为:“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里行为体愿望汇聚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参见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学中的合作与纷争[M].苏长和,信强,何耀,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110-115.

    参考文献:

    [1]庞中英.“全球政府”:一种根本而有效的全球治理手段?[J].国际观察,2011(6):16.

    [2][挪]拖布约尔·克努成.国际关系理论史导论[M].余万里,何宗强,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225.

    [3][美]安妮·玛丽·斯劳特.世界新秩序[M].任晓,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26.

    [4]郝鹏.全球治理:理论一与实践[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102.

    [5]HelenMilner.International theories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strengthes and weaknesses[J].world politics,1992(4):467.

    [6]倪世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92-304.

    [7]俞可平.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4.

    [8]郑安光.“分合论”的世界观和当代世界政治中的权威迁移——解读詹姆斯·罗西瑙的全球治理思想[J].国际政治研究,2004(2):42.

    (责任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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