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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北宋阿云案的流变及影响

    时间:2021-03-21 08:12:0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熙宁初年,阿云案历经三次转变,由个案的量刑之争转变为改订国家法的立法之争、由按问欲举自首法之争转向谋杀法之争以及由法律之争转变为反对王安石执政的政争。这些转变对宋代按问欲举自首法、谋杀法以及熙宁变法都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 阿云案,按问欲举自首,谋杀法,熙宁变法

    中图分类号 K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7)18-0020-10

    治平四年(1067年),登州民妇阿云在服母丧时与韦阿大订婚。成亲后,阿云嫌韦阿大丑陋,于是乘夜间韦阿大在田舍中熟睡时想用刀砍死他,但在砍中十余刀后仅砍断他一根手指。县尉在追查此案时怀疑是阿云所为,经用刑恐吓后阿云具实招供,是为阿云之狱。

    目前学界对阿云案的研究已取得不少成果,尤其是关于案件性质的讨论最为集中且深入。但是囿于《文献通考》和《宋史·刑法志》的记载,这些成果对案件过程的描述缺乏具体的分析,影响了我们对本案更深入的认识。而且在考察此案与王安石变法的关系时,学人仅看到变法和反变法的冲突,未注意到对变法的影响。因此,本文试从阿云案的流变入手,分析本案对王安石变法的意义。

    关于阿云案的记载主要见于《文献通考·刑考九》《宋史·许遵传》《宋史·刑法志》以及《续资治通鉴长编》。《司马光文集》、韩维《南阳集》保留不少当时的奏状,亦是可资参考的重要史料。

    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上史料展开讨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1)案件史实。苏基朗对详载阿云案的史书《文献通考》所述每一个历史环节进行了考辨。①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阿云案属于凡人关系的谋杀;司马光《体要疏》是针对熙宁二年(1069年)八月一日诏而奏。但仍有一些关键细节失考。如戴建国指出《宋史·许遵传》所载“诏以赎论”,不是阿云纳钱赎罪,而是许遵议法不当受罚;②又如苏基朗推论“许遵在登州任内已奏请付两制覆议此案”,事实上许遵在判大理寺后才奏请两制之议。

    (2)敕律之争。已有学者指出它是学人对明代丘浚评论的一种误解。③丘浚认为造成阿云案聚讼的原因是“争律敕之文”,但其落脚点在“国家制为刑书,当有一定之制”,不可因人而改。④后人不察,据此以为阿云案是一场以敕律之争为核心的新、旧党争。⑤郭东旭又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敕律之争的背后,还潜伏着更深一层的变法与反变法的真实目的”,⑥从而将敕律之争的内涵发挥至极致。但苏基朗指出,阿云案仅是一场法律纷争,不存在新、旧党争,隨着变法的实施,才染上党争的色彩。戴建国赞同此说。苏基朗的结论是通过分析王安石在熙宁初年与司马光、韩维等人物关系以及变法举措和阿云案之争依次展开的时间而得出,虽然纠正了郭东旭的偏颇,但由于不是基于案件本身发展路径的考察,故仍有不少问题。但戴建国未完全放弃郭东旭的观点,认为此案是王安石从法律上拉开改革的序幕。①这点值得肯定。

    (3)按问欲举自首法。苏辙认为,阿云案的“贡献”在于“谋杀遂立按问”。②据此,季怀银指出阿云案扩大了按问欲举自首的适用范围,抓住了本案的关键。③至晚清,著名法史学家沈家本开始质疑阿云按问欲举自首是否成立。他指出,已被捕至官府的阿云“未有悔过情形,按律不成首”,“许遵删去欲举二字,谓被问即为按问”。④徐道邻沿用了这一说法。⑤但此观点有误。巨焕武指出沈家本不仅误解了“按问欲举”,还忽略了宋律存在犯罪未发和犯罪已发的两种自首情形。巨焕武认为阿云自首符合犯罪已发的要件,但不满足“所因之罪”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谋杀已伤的自首,王安石“怙势而胜”。⑥苗苗、赵晓耕持与之相似的看法。⑦而戴建国则未区分成立自首与放宽自首的不同,认为“许遵把狭义的坦白纳入自首范围,放宽了自首成立的条件”。⑧这或是受苏辙《龙川略志》的误导。苏辙在指出阿云案使“谋杀遂有按问”后,又说道“时欲广其事”,出现“虽累问不承,亦为按问”的状况。故此说有待考论。

    (4)礼法之争。它主要源于司马光《体要疏》。阿云与韦阿大虽然违律为婚,但毕竟已有夫妻之实。据此,司马光从儒家伦理纲常的角度提出以“礼”决阿云案的主张,⑨明代丘浚又推衍其义。这被不少法史学者接受,如陈煜、罗大乐等,就认为在敕律之争的背后还有礼法之争。⑩这虽然是认识阿云案的一个取向,但是司马光的观点未被神宗采纳成为主流。

    从治平四年到熙宁二年八月一日,阿云案历经三次流变,分别由个案量刑之争转向带有改订国家法性质的立法之争、由按问欲举自首法之争转向谋杀法之争以及由法律之争转向反对王安石执政的政争。这三次转变对理解阿云案的性质、熙宁初年变法与反变法冲突的缘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梳理史料可知,许遵在两制之议前曾针对阿云案四次进奏。在知登州时,他不仅将阿云案依法奏裁,还疏驳了审刑院、大理寺的绞刑。但刑部在覆议后认为许遵妄断,故神宗诏令许遵纳铜赎罪。至熙宁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在宰相曾公亮的支持下,许遵由知登州改判大理,{11}成为大理寺的主判官,使他拥有了断案和议法的权力。于是,他一面稽留阿云案不断,一面上奏神宗请求将此后天下所有谋杀已伤自首的案件都作减二等断遣,{12}从而使阿云案由个案的量刑之争转变为带有改订国家法性质的立法之争。这是阿云案的第一次转变。

    这次转变与许遵有直接的关联。《宋史》认为这是明法科出身的许遵“立奇以自鬻”。{13}一些学者认为许遵是受到雪活奖励制度的驱使。但从王安石的书信看,许遵怀有“好生之义”并深受传统因果报应思想的影响。①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两制之议迭起,御史中丞滕甫起到关键作用。这次转变引发御史台不满。②御史钱顗弹劾许遵“所见迂执”,要求罢免许遵,并获滕甫支持。③这不仅使大理寺出现主判官因断案议法频遭言官弹劾的现象,还牵连出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④熙宁元年四月,王安石入京后备受神宗青睐,威胁到滕甫的地位。苏轼代张方平为滕甫撰写的墓志铭首段文字,就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两人对神宗政治影响的转换。⑤其实早在嘉祐任职馆阁时两人就已结怨。⑥这些因素加剧了滕甫的紧张和不满,所以他反对神宗诏从王安石所议,强烈要求复议。这才有了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和知制诰钱公辅的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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