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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黄老之学“道法”思想刍议

    时间:2021-03-21 08:15: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将“道法”思想置于国家法度建设的理论框架下,认为:黄老之学“道生法”以哲学逻辑生成的方式援法入道,通过道兼礼、法确定形名法度,并主张“道在法上”无为的法治。道法思想对汉代社会王霸杂之的治理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黄老之学;道;法;礼

    中图分类号:B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0)02-0093-03

    东周以降,礼坏乐崩、社会失范,面对社会人心的动荡不安,老子以求道、治国和修身为主要内容,建立以“道”为中心的思想学说。战国中晚期,南方楚地和齐国稷下学官盛行黄老之学,在老子“道”论基础上援法人道,倡导通过“道法”在政治社会层面致力于现实体制的改革。陈鼓应先生指出:“倡导黄老学说的各家彼此间虽然有差异,但多推崇老子的道论或自然无为说,同时强调形名法度的重要性。”黄老之学在探寻天地万物本源及理则之道的哲学思维中,将礼与杀戮禁诛之法结合起来,为建立大一统政治国家提供了秩序建构的道法路径,历史影响则可追寻到汉代社会。由此,中国古代社会“王霸杂之”的社会治理模式初现端倪。

    一、道生法

    黄老之学主张“道生法”,在思维方式上是通过哲学逻辑生成的方式,以本源之道生成理则之法,为国家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形名法度,提供了理论建构的形上根据。它由两个方面构成:

    首先,“道生法”。这是黄老之学的核心观念。其要旨是在继承老子“道”为万物本源的基础上,主张理则之法既由道而生,同时又是道之规律性的体现,“法”是由道而来遵循事物内在自然本性演化出的准则、规范。在帛书《黄帝四经》中,“道生法”是以对“天道”的继承来发展和丰富事物内在本性,通过揭示“物”与“理”的关系说明“法”的特点,“法”更多地具有客观性。“天建八正以生七法:明以正者,天之道也。适者,天度也。信者,天之期也。极而[反]者,天之生(性)也。必者,天之命也。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者,天之所以为物命也。七法各当其名,胃(谓)之物。物各(合于道者],胃(谓)之理。理之所在,胃(谓)之[顺]。”《管子》四篇则以道、德、理关系的厘定,将“法”从因天道推进到“因人之情,缘义之理”,一方面将客观之法从因天道之物理发展为情理,“缘其理则知其情”,为“法”找到内在人性的理论根据;另一方面,又通过心性的修养为客观之法的切实可行提供了方法。

    其次,通过“形名”对形而上之道进行体认,“道生法”是衡量和规范“形名”的标准。老子之“道”。是借助“有无”来表现哲学意义上的本体和现象之间的关系,黄老之学则“虚无有”,直接以道至形名的逻辑推理作为“道”的体现:“见知之道,惟虚无有;虚无有,秋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则黑白分已。”东周以降礼坏乐崩以来,对“形名”的重视,是先秦诸子强调秩序重建的重要内容。黄老之学主张因天道、根据事物的自然本性,“物至而名自治之。正名自治之,奇名自废之。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由于在“道”生化万物的过程中,一方面“莫能见知,故有逆成;物乃下生,故有逆刑。”另一方面“生有害…动有害”,有欲望不知足和不能相时而动,如此就会产生形、名不相符,名、实不相符。天下有事,如果不循“道”形名白定,就会名实不相应而“争”,“道生法”便是判断形名之正的“考验”,“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考)验”。“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二、道兼礼、法

    道法“因物与法”而“形名自定”如何发展它的-现实性?《慎子·逸文》有句话:“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它为我们揭示了在国家法度层面,以道调和“礼”和“杀戮禁诛之法”,确定形名法度的法治内容。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先秦文献中“法”具有多重含义,包括规范准则、法度和以刑为法等,黄老之学的“道生法”之“法”,以广义的“法度”,在遵循事物内在自然本性的基础上,涵摄了作为准则规范的“礼”和“杀戮禁诛一之”的“以刑为法”。这种思想的形成首先还是回到道法的形上层面,我们知道老子认为“道”在演进过程中发展了社会性:“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但是黄老之学在秉承老子“道”化生万物而无所不在思想的基础上,却将老子“道”社会性的演进过程颠覆过来,认为“礼”和“杀戮禁诛之法”是“道”化生的产物,符合事物内在本性,因此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天之道,虚其无形。……故遍流万物而不变。……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出乎理,理出乎义,义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礼”作为规范和准则,本质上是以基于宗法血缘的先天身份的不齐,来规定人们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为规范上严格的仪式化的区分。春秋时期礼乐逐渐崩坏,贵族僭礼的争霸和兼并战争不断发生。“大臣太重、封君太重。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民之道也。”这是形名不正、社会失序的症结。政治制度的改革就是在对“礼”的批判中,以解决春秋战国长达500余年的战乱而悄然进行。黄老之学以对循道讲究“时”变、出于民众利益“义战”的肯定,使得战争诛伐和形名法术得以统一,它通过“杀戮禁诛以一之”的“法”,强调“政从上、使从君”。一方面,君主执道立法,“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它反映了战乱背景下社会人心渴望统一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贵贱有恒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在确定君臣、君民关系的形名之正的基础上,废除“礼”规定的宗法贵族基于身份出身的特权。上述做法的目的是通过统一国家法度、加强中央集权,来解决春秋战国诸侯力政的弊端。

    然而黄老之学对“礼”作为体现宗法贵族特权的否定,并不意味完全摒弃了礼。“礼从俗”以对“德”的肯定,反映了道法对“礼”的兼容。“德”包括如下内容:其一,“德”与“力”相对,“时机未至,而隐于德;既得其极,远其德,浅以力;既成其功,环复其从,人莫能代。”黄老之学以天道包含阴阳、四时、五行等内容,认为刑阴而德阳,“刑”主杀,为战争诛伐之“力”,“德”主生,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政治生活的常态不是内刑外兵之治,而应该以“万民之恒事”的“男农、女工”为中心,通过“律度量衡”的平准之法,治产业、力工商,强调因民之俗顺民心而惠民。其二,“礼从俗”还包括以伦常情感为内容的道德习俗。由于基于“道”的修养与儒家修身有相通的地方,黄老之学在社会秩序层面,以主敬之“礼”体现了人伦道德需求,并将之纳入尊君卑臣的等级名分之中。如此,“道法”建立的国家法度,在道兼礼、法中,将解决战乱问题与统一之后的国家法治建设结合起来。

    三、法治与无为

    “道生法”哲学意义上的道法路径,以对老子道

    治思想的继承,通过因天道形名自定、自然无为的法治思想,在对礼与法的兼容中,体现了秩序建构“公正”的理想追求。老子的“道”在探寻宇宙本原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理则之道,“道”展开、落实到现实,就有了政治层面的道治和人生层面的修身,二者在圣人以道莅天下中得到统一,成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理想境界。“无为”的道治并非不作为,其中包含有两个基本的要求,一是确定立天子、置三公以及侯王实施统治的政治秩序,二是天子、诸侯必须法自然之道。黄老之学将这种“无为”的道治思想,演化为“道在君上”的“圣法之治”。

    黄老之学“道生法”在现实世界的落脚点,强调“道在君上”。“[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君主立法的根本在于因天道,在对理则之道的遵循中,又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因”和“时”的结合,表达的是君主引道而绳己以为“公”和“正”。君主要“虚无有”、“无执、无处、无为、无私”,“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由此可见,道生法中隐含的是民本的法律追求。在“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的思想主导下,圣人之治与圣法之治区别得十分清楚:“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也。”黄老之学正是以圣法之治发挥了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

    四、道法对汉初社会的影响

    在战国中晚期“道术将为天下裂”、同时又学术融合的背景下,黄老之学成为时代的显学,然而其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真正进入实践层面却在秦亡之后。“道生法”而兼容礼、法,在汉初承秦之制的基础上对于秦政之弊有很大的修正,汉宣帝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王霸之说在《孟子·公孙丑》中表述为:“以德行仁者王”“以力假仁者霸”。黄老之学以道兼礼提倡“德”,主张因天道、重时变和讲时功,在民本、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中,使得“德”从道德伦理层面重新回归为一种政治要求。与此同时,以战争诛伐和形名法术为内容的霸道,则在统一战争结束之后,通过汉承秦制,以尊君卑臣的名分之定,“萧何攘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进入大一统政治国家的治理模式。在黄老之学中,霸王道杂之的真正面目,是在确定君臣名分的法度中,反对出于君主私利的一人之治,“攘天下,害百姓,肆一人之邪,而长海内之祸,此大伦之所不取也。”“道法”则在君仁、父慈的道德要求中,消解了法家由君主专制代替民众意愿,从而在攻守异势下仁义不施、无法时变的理论缺陷。汉初清静无为、修养生息,对于秦的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是做了更化的,符合经历多年战乱之后,人心思定的要求。但是,黄老之学的这种法治理论自然导出了另外一种发展逻辑,就是先秦儒家强调的君臣父子对等的道德律,在严格君臣名分的法度之下自然演化为对臣民的绝对的法律要求。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这种法律要求以“原心定罪”进入司法领域,霸王道杂之的结果使得先秦儒家活泼的道德精神丧失,吃人的礼教横行古代社会。

    参考文献:

    [1]陈鼓应,黄帝四经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黎翔凤,管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M],北京:中华书局,1984.

    [4]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

    [5]诸子集成[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289.

    [7]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8]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

    [责任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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