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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营企业法律形态完善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

    时间:2020-11-07 14:10: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从现实来看,私营企业追求的是对财产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的有效保护。为此,在完善私营企业法律形态时应该确立财权利自由、平等实现和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贯彻鼓励投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和保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关键词:私营企业;法律形态;价值理念;基本原则

    一、引言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这就为我国私营企业今后的发展消除了思想上的障碍。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历经风雨,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私营企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就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看,一方面,在现行法律制度内难以获得潜在利益的私营企业存在着推动法律制度调整、以获得发展空间的欲求;另一方面,为适应私营企业发展要求所做的法律调整又会进一步保障私营企业的发展。因此,完善私营企业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在完善私营企业法律形态的过程中,树立财产权利的自由、平等实现与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贯彻鼓励投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和保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二、财产权利自由平等实现和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

    (一)财产权利的自由、平等实现理论

    权利是人类特有的现象,是私法的核心概念,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在西方,“权利”起点于古希腊古罗马人的权利。古希腊人提供了权利观念,古罗马人最先实践了一种权利制度。在罗马人那里,权利就是市民商业活动的一种契约关系。主张权利源于法律,认为权利只是私人间的一种确定的契约关系。至近代,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重视个人的财产权利和自由契约权利。20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权利受到了限制,出现了国家干预与权利平等发展的状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权利的历史是人类自身需要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冲突和协调的历史。

    我国古代社会对私权十分陌生,是一个以“礼”为根本道德规范的“家”社会。私权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严格限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权利发展走过了不平坦的历程。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公民个人基本上无权占有生产资料,个人的财产基本上限于与日常生活相关的生活资料部分。公民个人难以通过财产进入生产领域进行投资获取财产的收益。与之相应的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较为贫乏。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截至2000年底,全国资本总额为38.5万亿元,其中国内居民个人拥有资本22万亿元,占资本总额的57%,若不包括居民私有的住房资产,居民拥有的资本仍达到12.3亿元,占资本总额的43%。2002年底居民个人私有的_资本总量进一步增加,至少在28万亿元以上。不仅财产的数量增加了,财产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了,而且个人财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逐渐增大,个人的财产除了用来消费,还用于投资。相应地,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扩大了,涉及一定的生产资料。公民拥有从事交易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权利在不断张扬,公民要求保护财产权利的愿望愈来愈强烈。

    从私营企业的发展状况看,私营企业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已不仅仅限于法律上抽象的肯定,更为注重的是财产权利实现方式的具体肯定。追求的是对财产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的有效保护,以及财产权利自由、平等的实现。因此,应该将财产权利的自由、平等实现作为完善私营企业法律形态的价值理念之一。

    实质上,财产权利的意义主要在于实现,无法实现的权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而实现的充分性首先在于实现的自主性。只有在实现财产权利时享有了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的合法的充分的自由,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才能获得充分的发挥,因为“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

    1、财产权利的自由实现。财产权利的自由实现至少包括交易自由和投资自由的实现。交易自由首先要求私营企业成为市场活动中的独立主体,其次是私营企业自主决定交易的内容、方式、对象。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而言,交易自由并未从行为规范转换为一种秩序,行政性垄断、强制性交易等现象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而投资自由受到的限制就更为明显了。

    投资自由是私营企业必须享有的权利,因为投资意味着风险和预期收益的相伴而行。投资自由首先是决定投资或不投资的自由,即是否投资应完全是自愿的,投资与否不应由义务来决定。而目前含有外部强制性因素被迫投资的现象在私营企业中还个别存在,如某些地方政府要求私营企业订阅报刊杂志、要求私营企业收购效益不好的集体企业等。这种强制性的投资活动实际上是把私营企业的投资权利视为投资义务,是让私营企业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承担投资风险,是对投资自由的侵犯。

    投资自由是选择如何投资的自由,亦即私营企业对投资形式和投资领域等进行选择的范围多大。从私营企业法律形态的探讨中发现,私营企业的投资形式选择度有限,如法律尚未对隐名合伙进行规定等。不仅如此,私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形式时还受行政审批的约束。在审批阶段,私营企业的设立受行政审批的约束,审批机关的行政意志和非法定条件在决定批准与否时起了较大的、甚或主要的作用。此外,私营企业投资范围的选择自由相对较小,对私营企业投资范围的限制存在着广泛和不确定的特点。就目前而言,不允许私营企业投资的领域限于“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但何为“有关国计民生”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范围极为广泛。有时国家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也会引起其范围的变化,甚至在有些行业还会出现这时或那时、这里或那里属于“有关国计民生”的现象。

    但是,这种对私营企业投资自由限制过严存在着不现实性,如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红帽子”企业,它们之所以戴“红帽子”,主要动机是为了规避投资限制,实现在许多不允许私营企业投资的领域进行实质上的投资,达到投资扩大化的目的。不仅如此,对

    私营企业投资自由的限制也会导致投资结构的不合理,以致社会经济结构比例失衡。因此,需要保障投资自由。应该指出的是,这种投资自由是不能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投资自由,这种投资自由不仅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同时也要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只不过法律的规制应是在充分保证财产权利的自由实现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所作的一种限制。所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明确私营企业投资的合法性、正当性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营造私营企业投资的自由环境,树立财产权利自由实现的价值取向,使私营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从而促进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

    2、财产权利的平等实现。“自由而无平等,名义上好听,结果却悲惨可怜”,可见平等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是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财产权利平等,即财产权利得到法律同等效力的确认和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以平等的方式对财产权利进行保护,才能真正实现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和适用同一市场规则的结果是市场行为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体现为市场行为的合法性。所以,从法律上讲只要是根据我国法律以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财产,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从我国私营企业财产权利在社会资源分配体系中实现的情况看,我国私营企业的某些财产权利欠缺或受到了过度的限制,如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权不完善等。这些限制无形中提高了私营企业的投资成本,致使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平等的地位。实质上,私营企业行使投资权利,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由于财产权利总是处于复杂的经济利益圈中,而社会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合理的配置和利用,才能充分发挥效益,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这种合理的配置和利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因此,只有使私营企业财产权利平等实现,才能使经济利益的分配结果获得合理性。而且法律范畴中的财产关系是一定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应该不存在高低优劣之分,否则,财产权利将处于先天不足的状态。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市场规则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形成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时,在财产安全之外,财产权利自由、平等的实现必然成为私营企业财产权利要求的新内容。自由、平等这些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权利要求的价值取向,也必然成为私营企业财产权利保护机制的价值取向。

    (二)私法自治理念

    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自由本性和固有弊端迫使社会要求使用法律的手段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制约和引导。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企业,其活动就只能依据法律提供的规则和原则进行。因此,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信仰法律的氛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法律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和分配行为,反映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游戏规则”,其主要功能是确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体而言:首先,法律是社会各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利益进行分配,影响主体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其次,它规定市场活动主体活动的目的和目标。市场活动主体从事交易行为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获取预期利益。再次,法律能够有效防止市场交易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对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主体实施制裁。所以,从应然的角度讲,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可以说是法律的一种影响力,包括外在影响力和内在影响力。外在影响力主要通过国家性、责任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建立和维护。法律的外在影响力是法律效力意义上的权威。法律的内在影响力表现为法律自身内容与施行方式的优良品质。法律的这种内在影响力主要靠法律的习惯性、利导性和程序性三要素树立和维持,即法律来源于人们生活与生产的行为习惯、法律以人们的利益为导向和法律的执行符合人们对公正的信任心理。法律的内在影响力对法律权威的树立影响较大,只有法律的内在影响力与外在影响力相结合,法律才具有实效意义上的权威。也“只有当构成社会的人——无论是官员还是多数私人公民——的实际行为与宪法规定、制定法规定或判例法所指定或认可的标准相一致时,这些规定才在该社会中具有实效”。而这种实效意义上的法律权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对私营企业发展影响的作用,同时也注意到,在私营企业相关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范不被遵守的状况。此时法律内在影响力作用的发挥与否,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提供了自行调节的机制,亦即私法自治功能是否得到发挥,的确是值得反思的因素之一。

    “私法自治并不是脱离法律的自由和个人欲望的无限满足,而是赋予社会成员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愿形成相互之间关系的权力”。私法自治是民商法的根基,它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缔结与终止,皆依平等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任何政府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自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私法的自行调节方式。这种调节方式的特点是自由,实现的条件是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在民商事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通过权利对权利的自行性制约,达到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目的。私法的这种自行调节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其主要发挥着调节经济利益、传递信息、激励市场活动等功能,这种自发性和有效性功能的发挥依赖于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自行调节,因而市场对法律产生的最基本、最本能的要求便是保障自由、平等和权利的实现。同时,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的要求总是积极的,对权力的介入和干预本能地排斥。因此,只有发挥私法的自治功能,使私法与市场的自行调节相适应,才能保证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和平等,从而产生法律实效意义上的权威。

    可见,私法自治是一种社会的、经济的规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形成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符合实际、公平的观念。但现实社会中,受人的天性使然,人们一般会认为自己的利益比他人更为重要。私法自治并不意味着,自由可以脱离法律而存在,个人可以毫无顾忌地追求个人利益。私法自治只是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一般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对自己的事务自行决策并自行承担责任的权力。如果私法自治的利益均衡功能因一方当事人的单方优势而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那么法律就有责任进行干预。因此,建立在私法自治之上的市场经济的明智之处就在于,它一方面承认了这种现实,另一方面又将追求盈利的个体有机地融入一个为公众谋利益的体系之中。通过适度的干预,达到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激发行为人的积极性,同时又不放弃社会公平的基本观念。

    所以,我们在强调私法自治的同时,并不排斥国家的适度干预,因为完全依靠传统私法自治的自行性调节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产生的弊端使国家干预成为必要。但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现状看,干预应依法进行,并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除了因为法律的干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本身被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法律被作为行政权力干预的依据外,还因为这种干预是否必然合理有效,还得考察法律的优良程度。就我国法律的现状而言,我国现行法律与市场经济并不完全协调,处于调整、变更,走向适应的过程。因此,我国的干预更应依法进行。

    三、私营企业法律形态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鼓励投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原则

    首先,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国经济运行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从企业的历史看,它是投资的一种方式,其投资收益的实质就是获得资本的增值。

    其次,从权利本身的功能看,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利导性。通过它能够影响参加者的意识活动,从而调整社会关系。权利的这种特殊社会价值不在于其自身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形式确定性,而在于权利保证了社会关系主体的创造性活动和自由的调整。所以,赋予私营企业所享有的权利能够使私营企业以权利、利益为导向进行行为的自行调节,将有利于私营企业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

    再次,私营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其自治、自主的地位和自治、自主的权利是它们存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只有明确私营企业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权利范围,才能保证商品交换关系的正常进行,才能使财产所有者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利益的同时合理使用资源。此外,从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包括财产的占有秩序和交换秩序)出发,占有秩序首先要求界定财产权利,交换秩序则要求在交易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所有权要平等地获得保护。

    更次,保护私人财产权将有助于私营企业产生积极维护自己信誉的动力,从而解决信用危机。

    最后,企业作为实现投资目的的渠道之一,正是由于有了投资者的选择与运用,才显示出无比的生命力。可以说,满足投资者投资愿望、实现其投资是企业形成和发展的原动力。因此,在完善私营企业具体法律形态时贯彻鼓励投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原则,是指在设置具体企业形态时,必须考虑满足投资者对于企业的控制权力,投资者的意愿应在企业设立、经营、终止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体现,投资者正当的利益请求与分配之权力必须为法律所尊重,法律不应以任何过高的门槛限制投资者权益的实现。任何不正当的限制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的法律规定,都与此原则格格不入。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当投资者选择以设立企业的方式作为实现其投资愿望的渠道时,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以企业的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的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古至今的法律理念,对于这些正当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加以维护,这是社会秩序的根本所在。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必须保证在与其他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企业不能成为法律维护下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体。因此,在完善私营企业具体法律形态时,应将责任承担的方式与设立自由、经营自由、终止自由结合考虑。如选择设立、经营、终止自由为主,则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以体现民商法权利义务一致、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精髓。同时在不同企业具体法律形态的设计中还要考虑到当投资者借助企业之壳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赋予债权人相应的干预权利,以获得法律救济。唯有此,才能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保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除完备的法律制度外,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必然离不开国家适度的干预。市场与国家干预并非绝对对立。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透明而公开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广泛的社会信用。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重要主体,必须做到透明而公开,如此唯借助国家的力量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在完善私营企业具体法律形态时,必须保持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在构建具体法律形态时,必须考虑到如何设定制度保证企业从设立到经营、解散,从纳税备案到违法经营下国家能进行必要的干预甚至强行解散与注销。所有这一切,意在通过国家适度的干预,实现企业设立、经营、直至结束整个过程的必要透明与公开,以便通过企业信用的显示,维护市场整体的信用秩序。

    总之,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结合我国私营企业和法律的现状,我们认为在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树立财产权利的自由、平等实现和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贯彻鼓励投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和保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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