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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中财产权保护方式的分析

    时间:2021-03-21 07:55: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生命赖于生存,生存依附财产,所以财产权是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新疆穆斯林习惯法受当地特殊自然条件、社会生活及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习惯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上也具有自身的优缺点,如何扬长避短,寻找更好的保护当地人们财产权的办法是本文希望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习惯法 财产权 财产权的保护

    作者简介:程静,新疆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06-02

    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上财产权传统的保护方式主要是阿訇仲裁为主的民间调解方式。财产关系不像人身关系,一旦损坏很难恢复原状,财产往往具有可替代性,损坏后能复原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弥补,所以大多数财产纠纷可通过调解解决,从而取得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阿訇在穆斯林群众中的地位很高,从婴儿出生取“经名”到人死阿訇给念经归送,广大穆斯林从生到死都与阿訇有着紧密的联系,人们对其的教诲也往往信服豍。所以当人们日常生活中碰到一些财产上的纠纷时,更倾向于寻求当地的阿訇的调解。这种保护方式有其自身的优点,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一、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上财产权保护方式的特点

    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上财产纠纷的调解多由阿訇来主持,其利用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对当地文化习俗的了解,通过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解决人们之间的财产纠纷。为了维护人们之间原有的社会关系,其调解结果多以“和”为主,通过双方的互相妥协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在以“和”为主的思想下进行的调解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阿訇的仲裁结果往往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人们也普遍愿意接受。在这样的秩序中,人们可以免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类同于法的教育、指引、评价作用,人人能够依据阿訇的言论指导,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使行为符合既定的秩序,维护社会关系。在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和谐中国的法治建设目标上,其与国家法的目的存在一定的契合。这样不但能充分发挥阿訇、长者等有影响力的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使其在调解一般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同时,结合国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教化、普法教育,还可以利用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调解、说教宣传国家法使穆斯林们从心理肯定、接受、遵守法律的规定,重视财产权的保护。不但降低解决财产纠纷的诉讼成本还深入人心的进行了普法教育。

    鉴于其传统保护的优势,国家对穆斯林地区对于阿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解给与鼓励和支持,甚至可以与之合作。但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上财产权传统的主要以阿訇仲裁为主的民间调解的保护方式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针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完善穆斯林习惯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方面笔者认为在了解了习惯法上财产权的传统保护方式的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其不足更能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上财产权传统保护方式的困境

    首先,受宗教的负面影响,某些方面与国家法的观念不符。传统的主要以阿訇仲裁的方式对财产权的保护途径上存在很多弊端,因为阿訇自身就是位伊斯兰教的信仰者甚至还是伊斯兰教的传播者,其在调解财产纠纷时往往会依靠个人直觉进行判断,且会将个人经验、宗教教义、当地习俗及领导人的话语等诸因素糅合在一起,作为调解时的评判标准,来解决人们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难免会受宗教思想及落后习俗的影响,利用与现行国家法矛盾或冲突的穆斯林习惯法作为调解纠纷的标尺,导致其调解结果与现行国家法的具体规定或基本原则相背离。如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中对人们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贷利息都是不赞成的,受这种思想的影响,阿訇在调解相关财产权纠纷时就很有可能依其习惯法的规定,做出不符合国家法保护当事人收取合法形式的利息的调解或仲裁结果豎。

    其次,除了阿訇的调解理念可能与国家法不符外,因为阿訇拥有宗教权力,所以其仲裁结果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近乎终局性裁判的含义,这种来自宗教的强制性比国家的司法结果更为僵硬。因为当人们认为国家的司法没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机制,往往能够通过上诉、申诉等程序启动新的司法程序以纠正相关的错误,但是传统的阿訇仲裁和调解程序不存在这方面的机制,仲裁结果必须被遵守。这种单一的权威与纠错机制的缺失,在形成秩序的同时也是对于人们的一种宗教控制。而这种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以及终局性的阿訇仲裁和调解程序在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显然是与国家法的精神不符的。

    最后,部分制裁结果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习惯法上财产权的传统保护方式要求人们能自觉遵守其规定,当个人行为违反其习惯法里的相关规定,侵害到他人合法的财产权时,往往是通过人们的道德谴责、社会的舆论压力、或家族、部落对其孤立等方式给予惩罚。虽然这种制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人们内心对其习惯法的认可和畏惧,从而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但这种制裁不但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还在很多方面无具体的规定来明确制裁的主体、制裁方式及制裁效果等。例如当地习惯法中有这么一个规定:如不按规定隐瞒自己发现的遗失物,将会被他人所耻笑和为社会所不容。最重要的是这种模糊的制裁方式会使财产权被侵犯的受害者无有效的救济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害。某一社会制度的正常运作,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才能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更好的发挥其效力,保证其目的的实现。所以,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中财产权的传统保护方式因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无法较好的实现其规范目的,亦无法达到预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破解新疆穆民习惯法上财产权保护困境的破解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新疆穆斯林习惯法中的财产权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加以改进,以保护当地少数民族的财产权的同时,推动我国国家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济学家认为,存在不一定合理,但是存在一定有其原因。在改进穆斯林习惯法中财产权的保护方面,笔者认为以下三个原则是不能忽视的。其一,维护国家法的权威性;其二,尊重民族习惯的独立性;其三,考虑法律实施的效果。其重点是考虑司法的可接受性,在少数民族的历史上,往往会存在政教合一的情况,宗教的影响力不可忽视。比如在穆斯林中,阿訇具有很高的地位,他们的言行有时会对当地群众产生强于法律的号召力。所以在司法过程中,需要發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注重法律在穆斯林地区的实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坚持以上三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来解决传统财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新疆经济发展,重视穆斯林的文化教育与法治观念的培养

    加强新疆的经济发展,为加强其文化教育、法治意识提供坚实物质基础。新疆穆斯林多为少数民族,其多以游牧为生,生产力较落后、经济欠发达、接受教育少、法律意识不高,这对文明、先进的现代法治观念在新疆穆斯林生活区的应用存在着较大的阻碍。笔者以随机问答的方式就以下问题作了问卷调查发现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数比例不高,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面对财产继承问题时更能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择,可见,通过法律教育能提高当地穆斯林的法律意识。所以如果当地经济得到发展、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文化素质得到加强则势必能提高其思想觉悟、法律意识,从而对穆斯林习惯法中有关财产权的落后、愚昧的规定给予否定和抵制,使其能从思想观念、法律意识上自觉保护财产权的合理实施。同时,重视财产权的地位,重塑民族法律文化,财产权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内地,不但不受到国家制定法的重视,甚至还受到制定法的漠视。要在遵守国家法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国家法同习惯法的二元结构调整模式。吸收和遵守国家法的法治理念和原则重塑民族法律文化,发扬法律文化中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财产权观念、制度,消除其与现行法相冲突、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部分。

    (二)国家法的改进与民族习惯法的选择性适用

    改进国家法,最主要的是改动新疆地区对于法律的变通规定,使其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這种国家法与穆斯林习惯法的互动体现为以下三种方式。其一,吸收,将穆斯林习惯法中的优秀成分和适应经济的发展的财产权习惯法吸收进国家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得到更好的遵守,这样既尊重了穆斯林的习惯,又维护了国家法的统一性。其二,否定,对于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财产权观念,比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经济能力不平等的观念,其明显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大势,也是对于妇女人权的侵害,应该贯彻国家法中男女平等的规定,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人人平等。其三,引导。还有一些习惯,或者虽然较为不合理却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改变,或者影响不大,无需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这时可以用先进的财产权观念加以引导,当然这中引导也不限于法律,方式可以更加的灵活多样,增强法制教育与宣传便是很好的方式。同时,可以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作扩大解释,使其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和包容性。下面的两个方面当是很好的思路。其一,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这一原则本身就是开放性的,穆斯林财产权上的习惯法中的优秀成分均可以归入公序良俗,获得试用的优先性。比如穆斯林习惯法中的劳务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律上又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可以将之纳入公序良俗加以保护,并参照其他借贷方式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其二,可以借鉴判例,这里的判例可以做开放的解释,包括民族地区的司法判例,也包括穆斯林处理方式的准判例,比如阿訇的处理,这样的处理得到了遵守,具有可行性,所以可以在穆斯林司法中加以应用。可以将前期的判例汇编成册,使其具有参照意义,辅助法律指导今后的涉及财产权的司法活动。

    (三)创新司法方式,重视调解

    我国提出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在民族地区,可以对调解加以创新,吸收民族地区的合理成分,增强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在穆斯林习惯法中,阿訇具有特殊的地位,在以往的长久历史中,阿訇往往扮演者多种角色,其中之一就是司法者。当然他们的方式最主要的是调解,阿訇都是长者,有渊博的知识,较一般人更容易辨别是非,更难够一碗水端平,即使在双方纠缠难解的情况下,还可以依靠其权威性做出判断。所以阿訇的调解较为公正且可行性强。在新疆穆斯林地区,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学习阿訇的调解方式,使调解的程序更加合理。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在调解过程中引入阿訇,比如可以在涉及穆斯林财产权的案件中,先寻求阿訇的调解,在阿訇的调解无效之后再转入普通的司法程序,这样就可以在普通的司法程序之前解决相当部分的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有利提高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

    注释:

    秦惠彬.中国伊斯兰教与传统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马通.丝绸之路上的穆斯林文化.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马云福.伊斯兰文化探索与回顾.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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