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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关于法治重要论述的理论脉络

    时间:2021-03-22 07:52: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通过在我国法治实践中的不断检验和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习近平法治论述的理论脉络。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主旨脉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推进方向,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归属,在“四个坚持”“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下,为我国各领域、各层面法治工作的开展作出了顶层设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论述;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6-0080-06

    自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和深化,“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法治中国”“依宪治国”等理念相继提出,法治建设逐渐以全方位、立体化的格局在国家、政府、政党、社会等各个层面整体展开,并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路径选择、目标设定、战略布局等内容,系统阐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和方向遵循。

    一、核心要义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围绕着这一核心要义进行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对于如何把握好这一核心要义,笔者认为,应当抓住以下两条主线。

    (一)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1 〕18这一论断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要求提出来,是对依法治国的全新定位,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1.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党在领导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从一开始就将加强法治建设提到关乎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高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中,反复重申法治理念,不断强化法治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2 〕因此,要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就必须把这对关系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进而才能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

    2.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3 〕2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无论是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还是改革发展稳定,都始终贯穿依法治国,以法治为框架,用法治作支撑。法治对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撑作用,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保障作用日益凸显。

    (二)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1。这段话指出了“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或者说“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与“现代化”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现代化”的核心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含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效率化、协调性等诸多内在要求,其中,“法治化”是其核心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所强调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3 〕42。只有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才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2.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随着“现代化”进程向前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项要求,党的历次全会都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具体任务,极大地提升了国家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水平,同时也推动了国家依法治理能力的提高。

    二、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大提出,我们要有道路自信,也就是要坚信和坚持我们现在所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表明我国搞法治建设要有道路自信。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路径和方向。这一路径和方向应当明确把握以下两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历程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九大,我国法治道路的探索经历了近70年的历程,在党的历代领导集体的努力下,不断披荆斩棘,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探索历程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四大之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阶段。这一阶段本应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就开始,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在1954年《宪法》出台之前,还没有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比较分散,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有限而且内容和形式也不够成熟。直到1954年,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1957年我国开始搞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1966年又开始了十年“文革”,特别是十年“文革”期间,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曾被阻断甚至出现了严重倒退。这一阶段恢复的标志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解决“十六字方针”的前四个字——“有法可依”的问题,也就是要加强立法,加强法制建设。

    2.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六大之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开启阶段。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此,中国迈上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呼唤法治保障,于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始酝酿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和方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开始从“法制”建设阶段向“法治”建设阶段过渡和转变。两年后,我国在修改宪法时,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翻开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上的崭新一页。

    3.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之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将“推进依法行政”确立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十六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在2004年3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三大原则——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特别是依法执政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向法治方式的重要转变。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如制定了236件法律、696件行政法规、8 6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到2010年底,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4.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还提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时间表和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法治建设的内容拓展得更科学、更全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全会还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即“两个坚持”的工作布局。从这一布局可以看出,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将不再局限于某一领域或某些层面,而是以全方位、系统化的格局在各个层面整体展开,齐头并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设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任务,提出了180多项改革的具体措施,还特别强调了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更是标志着这一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二)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把握的原则

    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进入新时代后大方向不偏离,应当坚持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选择,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伴随着97年来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党的领导已经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本身。这一点已经在十八大后多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被反复提及。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3 〕5。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1 〕16因此,在中国搞法治建设,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绝不能丢、不能变,我们看待、认识、分析、评判许多中国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都要从这一本质特征出发,不能脱离这个本质特征空想空谈。在中国搞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这一点上是绝不能有任何动摇的。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的根基在民间,法治的依靠力量和最终受益者应当是人民群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3 〕6“为了人民”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意味着我国搞法治建设不是为了某些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靠人民”说明中国要实现法治不是靠个别几个政府部门或一些政府官员就能完成的,必须要依靠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真诚拥护和支持;“造福人民”要求法治建设的成果要惠及人民大众、造福于民,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保护人民”就是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与特权现象水火不容的,在法治社会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特权阶层和特权法。中国古代长期人治传统下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制定了大量特权法对官僚贵族阶层法外开恩,在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同时也破坏了法律适用的平等,而这种现象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是绝对不能存在的。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国从西周时期就形成了“礼”与“刑”结合的治国理念,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确立为正统的政治学说并逐渐融入法律内容之中,一直到唐朝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制指导思想,影响了中国几千年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和制度特征。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仅仅依靠法律约束,人的内心没有道德底线和自律意识,那么法律的规范作用也很难发挥出来。因此,推进依法治国不能只强调法治,还必须与德治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深刻地揭示了一国法治特色与具体国情之间的密切关系。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考虑我国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政治架构、人口状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现实国情,必须关注当下,回应现实,既不能停留在过去,因循守旧,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盲目模仿,崇洋媚外,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要走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目标设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16。要准确把握这个总目标,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厘清两个“建设”之间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包含了两个“建设”,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这两个“建设”之间的逻辑关系简单地讲就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个目标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就已经提出。但十五大以来关于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途径、手段或者说总的抓手是什么,一直没有明确和细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将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途径和总抓手表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说勾勒出了一条建设法治国家的路线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紧紧抓住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五大体系,实现国家、政府、政黨、社会各层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党建各领域的全面法治,用一段较长的时间,最终使我国发展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法治国家。

    (二)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和结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途径和总抓手,有着严密的建构和丰富的内涵,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前所述,我国在2010年底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体系已经比较完整,数量也相当可观,今后要更加讲求立法质量,要体现立法的科学、严谨、专业、规范,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规范真正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行为方式和信仰标准,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准绳。法律不是摆着看的,而是拿来用的,法律只有通过实施才具有生命力,具有权威,才能对个人和社会发挥作用。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在个别领域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公权力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公权力约束不好就实现不了法治,因此,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要用法律管权、管事、管人。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八大监督。这些监督途径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都在发挥作用,现在关键是要形成体系,形成合力,织成严密的监督网,让任何拥有公权力的人都不能也不敢滥用权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贪污腐败。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任何国家的法治都不可能不需要任何条件自然而然地实现,相反,各国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创造一定的客观条件,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比如组织的保障、领导的保障、体制机制的保障、人员的保障、财政的保障等等。只有严密的组织、正确的领导,加之顺畅的体制机制以及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不断扫除障碍,稳步推进。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党内法规”纳入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体系,纳入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曾经强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4 〕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既有利于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也有利于确立法治的权威,表明党规党法可以严于但不能突破国家法律,表明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战略布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从国家、政府、政党、社会四个层面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提出了“四个坚持”“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确保了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全面铺展,稳步推进。

    (一)“四个坚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1 〕18。鉴于前文已经阐述过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这里只对其他三个坚持的内容展开分析。

    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包含了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则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化,三者形成了以依法治国为主体、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为两翼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具体来说:(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握了国家最大的政治资源,拥有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主导了国家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因此,党能否依法执政,党的领导能否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成败。(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重点。首先,从行政机关的性质来看,较之立法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最庞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老百姓的生活联系最密切。此外,行政机关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关。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法律、100%的行政法规、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其次,从依法治国的时间表来看,党的十八大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而当前政府工作的现状距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可以说,各级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使权力是能否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而法治政府能否如期建成又决定着依法治国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2.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关系来看,尽管三者都以“法治”作为共性要素,但着力点不尽相同:国家的“法治”侧重对公权力的控制;政府的“法治”强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社会的“法治”更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三者的逻辑关系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一方面,国家与社会本身就源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因此,法治社会本就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国家建设内在就蕴含着法治社会建设。另一方面,法治社会建设也将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必然是社会自治体不断成熟和社会自治规则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体自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社会自治规则也对国家权力形成有效约束,这必将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2)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关系。一方面,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首先,法治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只有健全的立法机关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基础,而这些都是法治国家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其次,法治政府还必须是责任政府,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离不开健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这同样离不开法治国家的建设。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如前所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因此,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国内,针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指标体系设计都多以法治政府为评价重点。(3)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如果我们的政府能够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能够科学民主决策,政府行政权力能够规范透明运行,那么,人民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将会更有基础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社会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追求目标。从终极目标看,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一个美好幸福和谐的社会,这个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3.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其中,“依法治国”是从国家治理的层面讲的,“依規治党”是从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的层面讲的,二者的逻辑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通过依规治党,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党的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确保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依规治党,可以引导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基础上,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示范和营造有利的氛围。(2)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托。通过依法治国,一方面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形成尊规守规信规用规的工作思维与方式,为依规治党提供思想上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依法治国,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层面各环节为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提供方法上的借鉴。

    (二)“四位一体”

    根据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要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层面全面展开,齐头并进。

    1.科学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必须发挥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特别是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着力推动立法工作更加专业、规范、科学、严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

    2.严格执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明代张居正的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来强调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国家法令对实现法治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鲜明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3 〕15。行政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不仅作用范围广泛,而且对相对人的影响直接,一旦出现执法不严、执法牟利、暴力执法等现象,将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政府公信力,因此,严格执法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和关键环节。

    3.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段话向我们深刻地诠释了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源泉,也是司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3 〕20。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4.全民守法,形成全社会尊法护法的良好环境。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3 〕26。在我国,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治素养是衡量国家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比如,应当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应当重视道德的教育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法律的刚性与道德的柔性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公民自觉尊法守法护法用法。

    综上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路径选择、目标设定、战略布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基本理论框架,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所进行的顶层设计。在这些基本理论的指引下,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将以更加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向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也将不断提高。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03(01).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

    〔5〕卢 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7.

    责任编辑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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